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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上任意挖採藥草或林木,當心觸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統計主任 張世端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統計主任老林聽說山上有不少珍貴的藥草,他心想若能上山拾取或挖採到值錢的藥草或奇木,說不定可以獲得一筆意外之財。他在山上國有林地內看到可以賣錢的腎蕨,見獵心喜拿起農用的掃刀,猛揮割採腎蕨的球莖,當他沾沾自喜認為可獲得不少的戰勝品時,被林區的巡邏員發現報警,人贓俱獲,案經管區派出所偵訊後移送地檢署偵辦。

  老林係違反「森林法」第50條(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收受、搬運、寄藏、收買贓物或為牙保者,依刑法規定處斷)及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第一項第三款(攜帶兇器而犯罪者),係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但因老林年逾六十,未曾犯過罪,而且深表悔悟,其所竊取的物價也不高,因一時貪念而觸法,檢察官給予緩起訴處分,一個自新的機會。

  假若老林僅以空手摘採或拔取藥草或林木,未使用剪刀、掃刀或鎌刀等(如前所稱之兇器)是否未犯法?其結果仍是違反「森林法」及犯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第一項之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若老林「撿到」牛樟木把它帶回家,是否沒犯法?還是違反「森林法」及相關的刑法。

  根據統計,94年違反森林法被法院裁判確定有罪計有139人,其中以臺東地檢署偵辦的34人最多;95年計有145人,也以臺東地檢署偵辦的34人最高。94年竊盜案被法院裁判確定有罪計有16,129人,其中以高雄地檢署偵辦的2,065人最多;95年計有17,884人,同樣也以高雄地檢署偵辦的2,638人最高。

  到山上除了不要任意摘採、挖拔藥草或林木外,也不要隨意拾(撿)取山裡的物質,可能觸犯「森林法」及「刑法竊盜罪」。所以到山上什麼都不要留,祇留下足跡(腳印);下山什麼都不要帶,祇將自己上山所製造的垃圾帶下山來,還給山林大自然一個乾淨美好的環境。

  Tel:(05)2783905轉212

  e-mail:cycs@mail.moj.gov.tw

  相關統計資料請至法務部全球資訊網法務統計網頁瀏覽http://www.moj.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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