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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修正簡介

人事室 吳秋瑰

臺、前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本會為獎勵及表揚對農業有功人員,依獎章條例規定,原於77年7月21日訂定發布。本次條正係因獎章條例於95年1月11日修正公布,爰須配合修正法律依據,同時檢討修正本辦法,並配合本會會徽修訂,修改農業專業獎章樣式。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DOCX / pdf / odt

貳、修正重點說明

  本修正案於97年1月16日公布,原條文9條,本次修正8條,刪除1條,重點如下:

一、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專業獎章,由各主管院或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業務之性質及需要,訂定頒給辦法」,爰援引上開規定作為本辦法訂定之依據。 (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配合立法體例及參酌獎章條例第六條第二項、第九條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參考獎章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增列「頒給外國人時,得不受等次規定之限制」。(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

三、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不得以作用法或其他法規規定機關之組織。」,爰配合刪除原條文第四條「組成審查小組」之規定。本會已另訂定本會農業專業獎章審查小組設置要點,作為審查小組組成、任務及運作之明確依循。

四、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原規定:「受獎人死亡者,得於身故後3年內追頒之……」,為避免受獎人死亡多年始予追頒失卻其意義,爰將身故後3年內追頒,修正為1年;另參酌獎章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條之規定,明定本獎章之代領順序,俾更周延妥適。 (修正條文第七條)

五、現行條文第八條:「本獎章受獎人為公務人員者,應送銓敘機關審查登記」因與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重複,爰予刪除。

六、配合本會會徽修訂,修改農業專業獎章樣式,上蓋改以本會新會徽,翠綠的顏色代表農業的本質,呈現出欣欣向榮的精神,結構以農業AGRICULTURE的「a」字型作為主體,左邊一株飽滿的稻穗,代表農業滋養人類、養育萬民百姓,具有農業豐收富饒的意境,表示其對農業著有特殊之貢獻而獲此項殊榮者。

參、結語

  本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修正後,內容更符合立法體例及相關法律規定,獎章式樣配合本會會徽修訂,更具寓意及現代感,使農業專業獎章頒給制度更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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