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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畜產品生產申報預警處理要點修正簡介

畜牧處 鄭祝菁

壹、前言

  為有效掌握重要畜產品產銷資訊,冀藉由生產申報、監測、資訊發布與預警等作業程序及產銷失衡輔導措施,促進畜產品供需平衡,穩定價格,維護農友權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於96年2月8日發布實施「重要畜產品生產申報預警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辦理毛豬、白肉雞、土雞及蛋雞之申報工作;然為提高申報作業效率及強化地方政府督導轄區農民之申報作業,農委會爰修訂本要點,並於97年1月18日以農牧字第0970040210號令發布實施。

貳、內容重點說明

  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縣(市)政府受理養豬農友申報期間由原訂每年1月1日至31日及7月1日至31日,修訂為每年4月1日至30日及10月1日至31日,以符合縣(市)政府辦理養豬產業輔導作業最適期程並提高申報作業整體效率。(修正規定第四點)

二、將原要點「雞蛋」文字修正為「蛋雞」。(修正規定第四點及第六點)

三、生產申報書內容增列畜牧場名稱,以利行政管理作業。(修正規定第五點)

四、申報資料抽查小組抽查時限由原訂7日修訂延長為10日,以落實資料抽查作業。(修正規定第七點)

五、原要點「淘汰仔畜禽、種畜禽等」措施文字考量該等措施係屬產銷調整措施之一,爰修正文字為「其他適當之調節」措施,並配合修正部分文字,增列概括性規定,使產銷調節措施得配合實務予以彈性運作。(修正規定第十一點、第十二點)

六、為提高申報率,各級機關主辦人員,須透過各種管道接洽農民,業務甚為繁重,增訂對辦理申報業務績效良好單位敘獎規定,以鼓勵業務單位積極推動本要點。(修正規定第十四點)

七、本要點相關附件亦配合予以修正。

參、結語

  農委會自95年起積極推動新農業運動,擬訂強化計畫產銷預警處理機制策略,透過生產申報與預警處理機制,實施計畫產銷與各項輔導措施,一方面確保農民合理收益,另一方面促使產銷平衡,避免畜產品價格巨幅波變,亦保障消費者權益;本次要點修正,再予強化行政作業,提高申報效能,仍請養畜禽農友配合農委會施政,辦理生產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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