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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會合併與農業金融整合之探討與展望

農業金融局第二組 簡慶欣

壹、前言

  近年來由於金融機構整併競爭、金融商品蓬勃發展、經濟結構轉變及天然災害頻仍等外部環境衝擊下,以服務農、漁民為主要對象、辦理傳統存放款業務之農、漁會信用部(以下併稱信用部) 面臨嚴峻之挑戰。信用部因所承作之農業放款期限長,回收慢,擔保品主要為農地與耕地處分不易,授信風險相對較高;又信用部非屬資本制,淨值累積不易,風險承擔能力不足,且營業區域及項目受限,不具經濟規模,競爭能力薄弱;復加以金融專業相對缺乏等因素,不利其健全經營。為協助部分經營不善或當地經營條件欠佳之農、漁會信用部,提升經營效率,推動農、漁會合併提高信用部競爭力,已為必然之趨勢。

貳、農業金融法實施前之處理模式

一、政府於民國89年底制定「金融機構合併法」,建立銀行等金融機構承受合併信用部之法源依據,民國90年通過「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提供問題金融機構退出市場所需之資金。

二、為了整頓基層金融機構,解決信用部經營不善之問題,財政部於民國90年、91年間依據「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命令36家經營不善之農、漁會信用部讓與銀行承受。

三、惟因承受銀行考量部分鄉村地區經營效益不敷成本,紛紛遷移或裁撤原承受營業據點,或因商業銀行經營特性未能契合當地農、漁民金融服務之需求,提供農、漁民金融服務,造成諸多爭議。

參、現行處理模式

一、鑑於財政部前二次處理經營不善之農、漁會信用部衍生農業金融服務未臻周全及財產劃分等爭議,「農業金融法」施行後,改以農、漁會合併方式處理,其規定如下:

  (一) 農業金融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信用部淨值為負數者,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於存續期間彌補信用部缺口後,由主管機關命令其所屬農、漁會合併於其他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不適用農會法第三十七條及漁會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二) 農業金融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信用部因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有損及存款人利益之虞時,主管機關應停止農、漁會代表、理事、監事或總幹事全部職權或其對信用部之職權,不適用農會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及漁會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規定;其被停止之職權,並得由主管機關指派適當人員行使之。」

二、處理程序

  (一) 信用部淨值已呈負數,或因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有損及存款人利益之虞時,為保障存款人權益,經提報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管理會決議納入處理對象。

  (二) 邀集經營不善信用部之農、漁會負責人洽談信用部之處理事宜,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三) 函請地方主管機關覓妥具有合併意願農、漁會,備文表達依法合併之意願。

  (四) 由農委會研擬處理方式提報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評價小組決定,並經該基金管理會同意後處理。

  (五) 邀集金管會檢查局、地方主管機關、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農委會輔導處、全國農業金庫研商規劃處理時程。並請相關單位派員協助代行職權。

  (六) 農委會依據農業金融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停止農、漁會代表、理事、監事及總幹事其對信用部之職權,及指派農業金融局邀集相關單位組成代行職權小組代行職權,由農委會指派適當人員擔任代行職權小組召集人,行使職權期間,該農、漁會信用部仍繼續營業,存款、提款及放款等金融服務均不中斷。

  (七) 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依據「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作業辦法」及其他作業規定,進行委聘會計師辦理資產評估相關事宜。農委會函請地方主管機關督導合併農會自行評估擬承受之金額,並積極規劃合併相關事宜。

  (八)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管理會決議彌補被合併信用部淨值缺口。並由合併農、漁會與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共同辦理議價,議定雙方均接受之金額。

  (九) 農委會依據農業金融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命令兩農(漁)會完成合併。

  (十) 依據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農、漁會信用部賠付契約規定,上開金額將於完成合併後20個營業日內,由該基金完成賠付作業。

三、配套措施

  (一) 輔導振興合併農、漁會:為協助合併後農、漁會積極拓展業務,提高經營績效及服務農、漁民,合併農、漁會研提3年業務振興計畫,由農委會補助其人事、業務、設備等不足經費,以推展農、漁會推廣、供銷及保險業務,並期使農、漁會於完成計畫後自主經營。

  (二) 協助措施:有關農、漁會合併案規劃作業及相關配套措施等節,事涉農、漁會組織、財產、人事及會員權益等之處理,地方主管機關應依農、漁會法等相關法規予以輔導,並督導其加強經營管理。

肆、農會合併之成功案例

  農委會農金局自93年1月成立後,為保障存款人權益,維護農業金融秩序,分別於94年及96年完成屏東縣南州鄉與新埤鄉農會、嘉義縣竹崎鄉與大埔鄉農會二合併案,合併案因事先已經過充分的溝通及協調,且雙方農會理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均已通過合併之決議,過程尚稱平和順利,被合併農會信用部存款人及債權人均受到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之全額保障,無遭受任何損失,有效防止可能引發之系統性風險。

伍、現行處理模式遭遇之問題

一、理監事任期問題:現行之處理機制涉及農、漁會的代表、理監事、總幹事選舉問題,較為複雜,加上承受之農、漁會憂心遭到反淘汰,合併困難度相當高。

二、會員權益確保問題:農、漁會合併後,被合併之農、漁會成為合併農、漁會之辦事處,原有農、漁會會員擔心既有權益受損,而抗拒合併。

三、缺少具合併意願及能力之農、漁會:目前中南部地區農、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比率多偏高,經營條件欠佳,不易於鄰近地區覓妥具合併意願及能力之農、漁會。

四、農、漁會本身抗拒合併:依據金融研訓院「2008金融業營運趨勢展望問卷調查」資料顯示,58%農、漁會信用部受訪者表示「由鄰近之農、漁會承受信用部」為首選,其次為「由全國農業金庫承受」。惟受訪農、漁會有意願承受經營不善信用部之比率僅21%,無意願者達40%。至於現行退場方式,有意願合併其他農漁會者,亦僅20%,無意願者達43%。不論現行合併之處理方式或擬議之信用部讓與方式,均僅有2成農、漁會有意願,顯示農、漁會並不積極以合併方式來擴張其業務規模,亦表示農業金融的整併困難度較高,仍有賴與農、漁會充分溝通。

陸、未來增加處理機制

一、行政院業於96年10月24日討論通過「農業金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現行農會與農會、漁會與漁會間合併方式外,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命令農、漁會將經營不善信用部單獨讓與其他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或讓與全國農業金庫等2種處理方式,建構經營不善信用部之多元處理機制。而受讓經營不善信用部之農、漁會或全國農業金庫,也可適用租稅和相關費用等優惠。

二、修正草案完成立法後,經營不善的農、漁會信用部將有三種退場機制,一是維持現行「農會與農會」、「漁會與漁會」合併;二是信用部讓與其他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合併;三是信用部讓與全國農業金庫,成為全國農業金庫之分支機構。

三、本法案行政院將以優先法案方式送請立法院審議,如獲立法院審議通過後,主管機關對於經營不善信用部之處理將更具彈性及效率,對農業金融法揭櫫之穩定農業金融秩序,保障存款人權益更能落實執行。

柒、結語

  台灣農、漁會存在已有百年歷史,其所扮演肩負發展農村經濟、照顧農漁民生活之功能與貢獻無庸置疑,農、漁會未來在台灣農業經濟發展與結構轉型仍具有關鍵性的角色。對於經營不善之信用部,期待藉由農業金融體系內之整合,促其健全經營,提升其競爭力及經營績效,進而能提供農漁民更優質的金融服務,挹注充裕及流暢之農業資金,以成為農、漁業發展的重要後盾,促進農、漁業永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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