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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水產品輸歐盟流程及相關行政規則簡介

交大生醫 余筱莉
交大生醫 蕭子健
台大醫工 林啟萬
台大醫院 許世明

前 言

  台灣為海島國家,具有發展海洋牧場業的先天優勢,但是相較於其他已開發海水養殖國家,台灣在管理過程仍以國內市場為主,國外市場仍有努力空間。加上過去品質管理只集中在末端產品出口前管理,對於魚貨來源(採捕及養殖)的管理法規鮮少建立,使得水產品及其加工品輸往已開發國家時,卻遭遇與進口國衛生管理法規不對等的問題。

  2006/2/21 FVO(Food and Veterinary Office – 歐盟管理食物及動物用藥的組織)在闊別10年後再度訪問台灣,與台灣的水產品管理機關進行會議及參訪,討論漁產品由台灣輸歐的流程,包含漁船、登陸點、冷藏、製造及實驗室等。會後裁定台灣有多項管理架構及法規仍有努力空間,所以台灣的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農委會漁業署依據歐盟相關管理法規(EC178/ 2002及EC 852.853.854.882/2004),建立漁船(輸歐盟漁產品供貨漁船衛生管理作業要點、歐盟登錄遠洋漁船衛生管理作業要點)、養殖場(輸歐盟漁產品養殖場登錄管理作業要點)、加工廠及輸出產品(輸歐盟漁產品管理作業要點)的管理法規以改善現狀。由於本篇僅討論海洋牧場的相關法規,所以針對陸上及沿近海法規做分析,因此以下僅討論輸歐盟漁產品供貨漁船衛生管理作業要點、輸歐盟漁產品養殖場登錄管理作業要點及輸歐盟漁產品管理作業要點,並提出上述法規所訂定需繳交之文件及流程概要。

主要法規

一、輸歐盟漁產品供貨漁船衛生管理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61321203號令訂定

  1. 申請漁船衛生管理評鑑需繳付之資料
    (1). 申請書。
    (2). 漁業執照影本。
    (3). 最近一航次全部之漁撈日誌,如該航次低於3日,則應檢附3日以上之漁撈日誌。
    (4). 船長接受輸歐盟漁獲物衛生管理教育訓練合格證明文件。

  2. 受託機構(漁業署或其委託機構)應於收到漁業人申請資料15日內完成審查;如申請資料不齊全時,應通知漁業人於收到通知後1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審查未符規定者逕予退回。

  3. 漁船需經衛生管理評鑑合格,始得登錄為輸歐盟漁產品供貨漁船,供應漁獲輸銷歐盟地區

二、輸歐盟漁產品養殖場登錄管理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61340343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61292022號令修正第2點及第11點

  1. 申請登錄為輸歐盟養殖場需繳付之資料
    (1). 申請書。
    (2). 養殖場平面配置圖。
    (3). 飼養管理紀錄,至少應包括魚苗紀錄表、養殖池水質監測紀錄表、飼料投餵紀錄表及養殖疾病防治用藥管制紀錄表。
    (4). 養殖場遷移新址或負責人變更時,應重新申請。

  2. 漁業署受理申請後,應於30日內完成書面審查,如有申請資料錯誤或證件不符時,應通知申請人於收到通知後4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3. 評鑑標準:「登錄輸歐盟漁產品養殖場評核標準」及「登錄輸歐盟漁產品養殖場評核表」

  4. 養殖場依前點審查結果評定為合格者,由漁業署登錄為輸歐盟養殖場及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副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三、輸歐盟漁產品管理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6年04月23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0962000265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2點,並自96年05月01日起實施

  1. 申請資格
    (1). 合法設立之食品工廠。
    (2). 指定一人擔任歐盟登錄工廠管理代表,管理代表應接受輸歐盟漁產品相關要求之訓練30小時以上,每3年並應接受至少12小時之再訓練。
    (3). 建立符合歐盟相關管理法規之自主管理制度。

  2. 申請登錄為輸歐盟加工廠需繳付之資料
    (1). 輸歐盟漁產品加工廠登錄申請書及基本資料。
    (2). 合法設立之文件影本。
    (3). 輸歐盟漁產品相關法規之人員訓練證明文件。(指定一人擔任歐盟登錄工廠管理代表,管理代表應接受輸歐盟漁產品相關要求之訓練30小時以上,每3年並應接受至少12小時之再訓練。)
    (4). 符合歐盟要求之漁產品衛生管理計畫書一份。

  3. 文件繳交至檢驗機關(標準局或其所屬轄區分局),不符合上述規定,經通知未於15日內補正者或廠場無法於受理後6個月內配合評鑑者,駁回其申請。受理後未配合評鑑,但有正當理由者,得向檢驗機關申請延展一次,其延展期間以6個月為限。

  4. 取得核可登錄之廠場,檢驗機關應追蹤查核及取樣監視,追蹤查核頻率依公共衛生及動物衛生之風險、加工類型、廠場違法紀錄及廠場自主管理之可信度而調整。

  5. 漁產品出口前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檢驗機關申請核發歐盟格式衛生證明
    (1). 申請之衛生證明語文版本。
    (2). 進口原料提供輸出國政府證明文件、進出口報單影本及「輸歐盟漁產品進口原料」出售流程紀錄等。
    (3). 國產原料提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對養殖場或漁船一年內之官方管控報告、魚貨出售流程紀錄表及廠場自主管理紀錄。
    (4). 養殖漁產品申請時應另檢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簽發之相關證明文件。

註 解:

Input 1:申請漁船衛生管理評鑑需繳付之資料

Input 2:申請登錄為輸歐盟養殖場需繳付之資料

Input 3:申請登錄為輸歐盟加工廠需繳付之資料

Input 4:申請核發歐盟格式衛生證明須檢附之資料

Judgment 1:受託機構(漁業署或其委託機構)回覆申請者審查結果

Judgment 2:漁業署受理後,依據評鑑標準,回覆申請者審查結果

Judgment 3:檢驗機關(標準局或其所屬轄區分局)回覆申請者審查結果

結論

  本篇參考歐盟法規與現行台灣頒佈管理法規來彙整製作,期望能建立符合歐盟法規及便利漁業人與養殖戶申請水產品輸歐的流程。以便漁民拓展國際市場、符合國外法規、增加品質管理完整性及安全性(利用可溯性資料),也利於承辦人員講解及法規溯源。

致 謝

  承蒙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吳科長姿蓉提供相關資訊及寶貴意見,與國科會專案計畫(計畫編號:NSC-95-3114-P-346-001-MY3)支持本研究,特此致謝。

參考資料

  1. EC178/ 2002及EC 852.853.854.882/2004

  2. 輸歐盟漁產品供貨漁船衛生管理作業要點(96年5月21日公告)

  3. 輸歐盟漁產品養殖場登錄管理作業要點(96年5月21日公告)

  4. 輸歐盟漁產品管理作業要點(96年4月23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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