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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轉殖植物生物安全評估隔離設施簡介

農業試驗所 吳明哲‧陳烈夫

壹、前言

  將基因轉殖技術應用於作物品種改良,可縮短作物育種年限,提高作物產量與品質,對於降低作物栽培管理成本有所助益。自1983年首例基因轉殖作物煙草至1996年開始大規模田間生產,全球基因轉殖作物栽培面積快速擴增,2006年已達1億零2百萬公頃,並涵蓋22個國家,短短的10年間增加近60倍,預估未來全球基因轉殖作物面積將持續增長。由於基因轉殖作物及其產物在人畜食用安全性、基因污染及其他層面的生態環境安全問題,使得部分民眾對基因轉殖作物的安全性仍持保留態度。因此,為顧及應用上的安全,亟須在推廣前有科學的方法妥善評估與研究,確保生物安全的風險程度已降低至最小或甚至接近零風險程度。由於基因轉殖植物之生物安全評估試驗需耗費龐大之經費及人力,各界咸認為政府應集中資源於本會農業試驗所設置一處基因轉殖植物隔離試驗設施。因此,本會農業試驗所邀集國內外專家學者成立規劃設計委員會,邀請日本、澳洲等國專家來台指導,並選派人員至日本、荷蘭、英國、法國、德國、加拿大等國考察研習,期能建立一處符合國際規範之基因轉殖植物隔離試驗設施,與中央研究院、國內外各大學院校及相關研究機構共同合作研究,進行基因轉殖作物之生物安全性評估,藉此落實農業科技研究與應用,引導我國農業邁向更高層次發展,以造福農民與全體消費大眾。

貳、成立經過

  在世界經濟自由化與貿易國際化的衝擊下,為降低我國農業生產成本,提高國際競爭力,基因轉殖等分子生物遺傳學,逐漸加入傳統農業研究,成為21世紀農業研究發展的主軸。行政院有鑑於此,特頒「加強生物技術產業推動方案」,本會亦提出「21世紀農業新方案」,以積極推動我國農業之發展。本會農業試驗所為進行試驗研究需要,自民國91年起至95年獲得國科會及本會經費共計新台幣3億6千萬元之補助,設置國家級「農業生物科技研究中心(簡稱本中心)」,佔地10公頃,歷時5年始興建完成,於96年4月27日正式落成啟用,本會並於同年5月3日公告「本會農業試驗所為本會認可之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機構」(隔離田3.25公頃),及於同年12月25日再公告「認可本會農業試驗所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場之密閉式溫室、半密閉式溫室、隔離溫室及隔離網室等四項隔離設施」。本中心負責執行依據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授權訂定發布之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提供各項設施進行基因轉殖植物之生物安全評估。

參、設施簡介

  本中心經認可之設施項目、面積及其功能如下:

  1. 密閉式溫室:8間,每間45平方公尺,基地面積共計2,103平方公尺,設有空氣過濾裝置HEPA(High Efficiency Particulate Air filter),可防止花粉、孢子、種子等微粒外流的功能、環境控制系統可調控室內溫度及濕度,並具備處理相關排放水、植體廢棄物、栽培介質及器具等之滅菌或焚化設備,可進行實驗室剛育成遺傳性狀尚未穩定之基因轉殖植物的試驗。

  2. 半密閉式溫室:12間,每間75平方公尺,基地面積共計2,103平方公尺,設有空氣過濾裝置HEPA(High Efficiency Particulate Air filter),可防止花粉、孢子、種子等微粒外流的功能,並具備處理相關排放水、植體廢棄物、栽培介質及器具等之滅菌或焚化設備,可進行實驗室剛育成遺傳性狀尚未穩定之基因轉殖植物的試驗。

  3. 隔離溫室12間:每間128平方公尺,基地面積共計1,920平方公尺,設有可防止昆蟲及動物進出功能的裝置,並具備處理相關排放水、植體廢棄物、栽培介質及器具等之滅菌或焚化設備。

  4. 隔離網室:4間,每間845平方公尺,共計3,380平方公尺,設有可防止昆蟲及動物進出功能的裝置,並具備處理相關排放水、植體廢棄物、栽培介質及器具等之滅菌或焚化設備。

  5. 隔離田:面積3.25公頃,設有鐵絲網圍籬及綠籬植物與外界隔離的裝置,並具備處理相關排放水、植體廢棄物、栽培介質及器具等之滅菌、焚化或掩埋設備。

  6. 其他週邊設施: 周邊設施附設有符合基因轉殖隔離試驗需求之相關設施,如生物安全評估研究室、材料處理室、農機修護室、農機存放室、乾燥室、種原保存庫、灌溉用水沉澱排放池、污水處理系統、殘株處理場及焚化爐等。

  7. 人員管制措施: 試驗場區之出入口均有人員及車輛出入管制之設施。

肆、調查及評估項目

  本中心依據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基因轉殖植物之田間試驗應分兩階段進行:第一階段為遺傳特性調查,遺傳特性調查之申請,應於完成實驗室試驗後或自國外引進前為之;第二階段為生物安全評估,原則上應於遺傳特性調查完成,並經審議通過後始得申請。上開遺傳特性調查項目及生物安全評估項目,已分別明定於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五條。因基因轉殖植物之特性甚為多樣化,其表現常因植物種類不同而有所差異,為符實際,得依基因轉殖植物種類及外源基因之特性,視個案決定所需調查及評估之項目。如相關調查評估項目業經申請人提供足資信賴之科學證據時,亦得省略該部分試驗。為使各界明瞭上述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兩階段應行調查及評估之內容,本會農糧署亦已於96年8月22日爰訂定「基因轉殖植物遺傳特性調查及生物安全評估原則」及依其內容訂定「基因轉殖植物遺傳特性調查及生物安全評估原則-實施參考方法」,以檢核表型式提供試驗申請者與審議者實際執行調查評估之參考。申請者得依個案參考本實施參考方法表列資料,逐項鉤選符合個案特性及其適切之調查評估項目、方法,規劃田間試驗計畫申請許可。鉤填之檢核表,得併計畫書一同送件,以為審議之參考。其調查及評估項目如下:

(一)遺傳特性調查

  1. 基因轉殖植物之繁殖特性及一般性狀表現

  2. 基因轉殖植物與近緣植物、野生種或同種雜交之可能性

  3. 外源基因在基因轉殖植株之表現部位及其穩定性

  4. 外源基因在基因轉殖植株之基因產物毒性分析

  5. 其他必要項目

(二) 生物安全評估

  1. 基因轉殖植物演變成雜草之可能性及其影響

  2. 基因轉殖植物對目標生物可能之直接或間接影響

  3. 基因轉殖植物對非目標生物可能之直接或間接影響

  4. 基因轉殖植物所含外源基因流入其他動植物、病原生物之可能性及其影響

  5. 基因轉殖植物發生基因外流時,對國內生態環境及原生種可能之影響

  6. 其他必要之評估事項

伍、申請服務方式

  申請本中心設施使用前,必須先向本會農糧署申請遺傳特性調查或生物安全評估試驗許可,獲試驗許可之申請案得於本中心進行遺傳特性調查或生物安全評估試驗,所需費用依試驗需求而定。(下圖:申請許可為田間試驗之作業流程)簡單說明如下:
申請許可為田間試驗之作業流程

  1. 向農糧署提出申請。

  2. 農糧署通知申請人送樣至指定之檢測機構並副知檢測機構。(申請案生物安全評估前須經本會許可為遺傳特性調查審查通過,其所送檢體仍保存無恙者,得免送樣。)

  3. 申請人檢附農糧署通知函、封籤之參考樣品、篩選標誌、相關檢驗方法至指定之檢測機構。

  4. 檢測機構鑑別結果送農糧署,農糧署確認申請文件及應繳材料齊備,召開審議委員會審議。

  5. 通知申請人審議結果。

  6. 審議通過之申請案,由申請人提供適當數量之供試材料,逕洽農業試驗所農業生物科技研究中心執行遺傳特性調查或生物安全評估。

陸、結論

  本會為推動農業生物技術研究發展,加強基因轉殖植物安全管理,以維護生態環境,歷經5年完成我國首座基因轉殖植物隔離試驗核心設施,將由具備各項專業背景的完整團隊嚴格遵照相關法規進行營運與管理,並將以嚴謹的科學方法對國內基因轉殖植物的環境生態安全問題進行嚴格把關,更以多功能的方式與國際學界以及社會大眾一起參與推動我國基因轉殖植物的研發及產業化工作。本中心現階段將依法進入營運階段,並與國內外相關之專家以及機關團體密切合作,從法規、研發到應用等各階段形成一完整體系,期能充分發揮核心設施的功能,在我國生物技術的發展及其產業化的進程上扮演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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