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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100噸以上漁船赴印度洋從事捕撈鮪旗魚類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簡介

漁業署 陳文深

壹、前言

  印度洋為台灣遠洋鮪延繩釣漁船作業之主要漁場,自1960年起,即有鮪延繩釣漁船前往印度洋作業,以捕撈長鰭鮪為主,最高達80餘艘。1971年開始嘗試在印度洋發展超低溫鮪延繩釣漁業,作業之主要魚種為黃鰭鮪與大目鮪。1975年起,台灣曾在印度洋開始發展流網漁業,惟為配合聯合國暫停公海大型流網捕魚之決議,自1993年開始,即頒布法令全面禁止我國流網漁船在公海作業,包括印度洋海域。1995年起,以捕獲黃鰭鮪與大目鮪為主要魚種之超低溫鮪延繩釣漁船迅速發達,最高達280餘艘。之後,造船技術及漁撈設備日益發達,中小型鮪延繩釣漁業隨之興起,遠赴印度洋作業,由於其油耗作業成本較低,競爭力逐漸凌駕於大型鮪延繩釣漁船,因此中小型鮪延繩釣作業船數發展迅速,高達500艘,所有大中小型漁船在印度洋捕撈之年漁獲量達10萬公噸。

  人類對於漁業資源的利用日增,漁撈能力相對增加,資源受衝擊頗鉅。聯合國糧農組織(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FAO)為加強印度洋鮪類資源之保育與管理,於1996年3月27日正式成立印度洋鮪類委員會(Indian Ocean Tuna Commission,IOTC),總部設於塞昔爾之維多利亞(Victoria, Seychelles)。由於我國非聯合國會員國,尚無法依該委員會公約申請加入成為正式會員,但為維護我漁船在印度洋作業之權益,善盡責任制漁業,於2003年4月30日依據漁業法第54條第5款制定「100噸以上延繩釣漁船及漁獲物運搬船赴印度洋從事鮪旗魚類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並於2008年2月25日依據IOTC通過之建、決議案,修正發布「97年100噸以上漁船赴印度洋從事捕撈鮪旗魚類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

貳、內容重點說明

  本注意事項共15點,主要內容說明如次:

一、遵守IOTC於2006年年會通過之「06-05 以船數作為限制IOTC締約方及合作非締約方漁撈能力」決議案,規定赴印度洋海域捕撈鮪旗魚類之100噸以上延繩釣漁船,以96年經本會核准在印度洋作業,或承受92年以後經本會核准在印度洋作業,且在印度洋滅失之漁船全長24公尺以上延繩釣漁船汰舊噸數所新建造或改造漁船者為限。

二、為落實分業管理,作業漁船區分為大目鮪組、大目鮪兼營長鰭鮪或黃鰭鮪組(以下稱兼營組)、及長鰭鮪組;同時明定各作業組之作業水域。

三、遵守IOTC於2005年年會通過之「05-01 有關大目鮪保育和管理措施」對於台灣要求年度大目鮪限額35,000公噸之決議,明定大目鮪組單船年度大目鮪漁獲配額為220公噸、兼營組110公噸、長鰭鮪組則由全組漁船共同使用500噸大目鮪意外漁獲配額。另為活用配額及簡化行政流程,授權台灣區遠洋鮪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以下稱鮪魚公會)得視漁船作業情況及漁獲配額使用情況,統籌調配單船大目鮪漁獲限額。

四、為了解印度洋大目鮪漁場資源狀況,實施印度洋大目鮪漁場釣獲率試驗,並由鮪魚公會依96年大目鮪組漁船漁獲量區分為高、中、低3組各協調1艘為全年調查試驗漁船。調查試驗漁船應海上作業期間全程搭載本會指派之觀察員。為鼓勵漁船參加調查試驗計畫,漁船在調查試驗期間,本會依漁船實際捕撈量核實發給調查試驗船大目鮪冷凍漁業證明書。

五、為了解漁船海上作業情況,實施觀察員制度,明定各作業組漁船每年派遣觀察員之上船觀察作業天數,須達該作業組漁船總作業天數之5%以上。

六、遵守IOTC於2005年年會通過之「05-05 有關IOTC 管理漁業所捕撈之鯊魚保育」決議,明定進行海上轉載及進港時,鯊魚鰭與鯊魚身(處理後)之重量比例應不大於5%;且鯊魚漁獲物在進行海上轉載時,鯊魚身與鯊魚鰭應同時同批轉載及卸運,同時漁船於進出港時,應向港口國政府有關機關申報進港及離港時之船上鯊魚身與鯊魚鰭重量,及漁船在港時之鯊魚身與鯊魚鰭卸魚量,及船上應保存港口國政府核發之相關文件影本至少1年。

七、遵守IOTC於2006年通過之「0604-降低鮪延繩釣漁業意外混獲海鳥」決議,明定在南緯28度以南水域作業之鮪延繩釣漁船應使用避鳥繩,並至少備妥一套備品,同時敘明避鳥繩之規格及使用方式,以憑業者有所遵行之標準,達到管理目標。

參、結語

  全球鮪延繩釣漁業船隊所捕撈之漁獲量,約占鮪魚總生產量14%;全球大型鮪延繩釣漁船計有1,454艘,其中台灣於2006年時占有614艘,整體而言台灣在世界大型鮪釣漁業投資最高。台灣為善盡責任制漁業之國家,依FAO於1999年通過漁撈能力管理行動計畫(International Plan of Action of Management of Fishing Capacity),逐年調減鮪延繩釣船隻,同時自2003年起訂頒漁船赴印度洋作業之規定,其中包括實施漁船監控系統(VMS)、船主必須向漁政機關申請核准始得前往印度洋作業並必須回報漁獲量、限制作業船數等相關規定,並於2005至2007年調減台灣在印度洋作業之大型超低溫遠洋鮪延繩釣漁船120艘。因此臺灣在印度洋作業之大型鮪延繩釣船數目前為212艘。

  本注意事項實施後,配合國內其他管理及減船或收購漁船措施,除可達到作業船數與漁獲配額相稱外,並可遵守區域性國際漁業組織之規範及資源永續利用的目標。

  本注意事項業公告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業資訊服務網(http://www.fa.gov.tw;漁業法規>漁業法規最新訊息),可自行上網查詢或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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