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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海關進口稅則農產品分類管理簡介

國際處 呂斯文

壹、前言

  為順應全球貿易自由化,我國關稅稅則及貨品分類架構自民國78年起採用世界關務組織制定之國際商品統一分類(HS)制度,即以HS制度之6位碼為架構,先向下延伸兩碼編成8位碼之中華民國海關關稅稅則,再向下延伸兩碼為中華民國商品標準分類。倘以生鮮洋蔥為例,0703.10.10.00-6「洋蔥,生鮮或冷藏」之號列編排方式如附表: DOCX / pdf / odt

  在上表中,6位碼屬於國際標準號別,8位及10位碼則為我國專屬之稅則號別(Tariff number)及貨品號列(Import and Export Commodity Classification of Republic of China, CCC code),其國內主管機關分別為財政部及經濟部(註:各國因管理需要,其稅則及貨品碼位安排各有不同)。由於該等號列為我國關稅課徵、貨品管理及貿易統計之基礎工具,本文爰予簡述以供參考。

貳、世界關務組織簡介

  世界關務組織(World Customs Organization, WCO)的前身為關稅合作理事會(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 CCC),係於1953年1月26日在比利時首都布魯塞爾成立,其宗旨為建立會員國間共同貨品關稅分類及關稅估價準則,以促進關務技術標準化。嗣因GATT烏拉圭回合談判獲致結論,因應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於1995年1月1日成立,CCC遂於1994年10月訂定工作名稱為世界關務組織(WCO),除以平行名稱表明兩者之間的合作關係外,更清楚呈現其為全球性的國際組織。截至2008年元月,WCO會員數已由1953年17國增至171國,成為世界性具影響力之國際組織,會員國貿易占全球總額的98%以上。(詳情請參閱WCO網站 http://www.wcoomd.org )

  WCO與WTO關係密切,雙方互具對方之觀察員資格,其六大工作內容包括:(1)調和貨品分類(harmonized system);(2)落實WTO關稅估價協定(customs valuation);(3)調和WTO原產地規則(origin of goods);(4)查緝非法走私(enforcement and compliance);(5)調和及簡化關務程序(customs procedures and facilitations);及(6) 協助關務改革及現代化(customs capacity building)等。

  因諸多因素,我國目前並非WCO會員國,惟我國於2002年1月正式成為WTO會員後,已多次參加WCO關稅估價技術委員會及原產地規則技術委員會相關會議與活動;又修正版「關務程序簡化與調和國際公約」(簡稱「京都公約」)業於2006年2月3 日正式生效,我國海關依該公約第六條第三項規定,我國海關亦已成為該公約觀察員,藉由該公約之參與將有助我國改善海關管制技巧、充分利用資訊科技及建立海關與業界夥伴關係,促進關務現代化及效率化。

参、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

  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簡稱HS)架構,係以關稅合作理事會稅則分類(CCCN)為基礎,配合國際貿易標準分類修正二版(SITC/REV.2)改編,並參酌工業技術、貿易形態之改變及多用途分類需求,將原CCCN之4位數分類品目擴充細分為6位數分類。HS公約於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公約會員國將各項貨品以HS 6位碼方式進行分類編號及管理。目前除HS 公約會員國外,計有190個以上的國家及關稅聯盟採用HS制度,幾乎涵蓋全數之國際貿易總額皆使用HS制度,確為全球最重要的貿易工具。

  依據CCC規劃,HS制度結構包括法律性規範及輔助性規範兩大部分(表1 DOCX / pdf / odt);而根據WCO,該制度架構可作為下列事項的管理基礎:

一、關稅課徵;

二、國際貿易資料統計;

三、原產地規則;

四、內地稅徵收;

五、貿易諮商談判;

六、運輸關稅及統計;

七、管制物品之監督(如廢料、化學武器、瀕臨絕種動植物、麻醉品等);

八、關稅管制及關務程序等。

  為管理HS制度,WCO下設置調和制度委員會(Harmonized System Committee,HSC),並由科學次級委員會及審查次級委員會等機構共同輔助。HSC委員會由HS公約締約國成員組成,每年集會兩次,其任務包括推動、修訂及統一HS之適用,並扮演稅則分類爭議之仲裁角色。

  我國目前貨品分類架構係採HS 2002年版,該版本計有21類、97章(其中第77章列為空章,國際間保留該章以備將來使用)、1,244節(4位碼)及5,224目(6位碼)。其中農產品類章內容包括四類,分別為:第一類「活動物;動物產品」(第1~5章);第二類「植物產品」(第6~14章);第三類「動植物油脂及其分解物;調製食用油脂;動植物臘」(第15章);及第四類「調製食品;飲料;酒類及醋;菸類及已製菸類代用品」(第16~24章)。

肆、海關進口稅則分類

  我國稅則分類(tariff classification)架構自民國78年起即採用世界關務組織制定之HS制度,財政部及該部關稅總局分別為海關稅則號別之法規主管及執行機關。相關法源為:

  關稅法第三條  關稅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依海關進口稅則徵收之。海關進口稅則,另經立法程序制定公布之。財政部為研議進口稅則之修正及特別關稅之課徵等事項,得設關稅稅率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所需工作人 員,由財政部法定員額內調用之。

  關稅法第四條  關稅之徵收,由海關為之。我國現行稅則制度主要架構包括:(一)海關進口稅則總則;(二)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三)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註解(中、英文版);(四)貨品內容共分22類,98章,詳列稅則號別、貨名、國定稅率等;(五)附錄:96至100年海關進口稅則稅率表等。依據95年9月版財政部關稅總局與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共同編撰之「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合訂本總說明,我國海關進口稅率係依8位碼貨品配置,計8,848款,貿易管理及統計則採10位碼分類,計10,879項。

  由於8位碼之海關稅則號別為我國對外諮商談判之基礎工具,下列相關資訊值得農業行政人員進一步參考:

一、HS版本之差異性:例如我國過去在分析杜哈回合農業談判結果之可能影響時,都是採用HS 1996年版作為關稅資料庫的建置基礎,依據WTO農業協定附件一之涵蓋產品範圍,我國稅則分類之相關8位碼農產品稅則號列計1,387項,將其中非從價稅貨品換算成從價稅率(AVE)後之平均最終約束稅率為22.42%;惟倘以WTO農業談判主席紐西蘭大使法孔勒(Crawford Falconer)建議於杜哈回合談判中採HS 2002年版來編製減讓表時,則涵蓋稅號之總項數將增加為1,421項,平均最終約束稅率提高為22.62%,如此即使得關稅減讓結果受到影響。又目前各國洽簽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 FTA)蔚為風潮,洽簽國在進行減讓諮商時須先行議定以何年版HS為諮商基礎,如台巴(巴拿馬)FTA使用版本即為HS 1996。(註:HS 最新版本為2007年版,目前財政部已積極進行稅則轉版之立法作業中)

二、關稅配額(tariff rate quota, TRQ)之稅則安排:所謂「關稅配額」是指海關針對特定進口貨物,得在進口時就不同數量訂定適用稅率,即在一定數量內按較低稅率(亦稱配額內關稅)徵收,超過數量部分則按一般關稅稅率(即配額外稅率)課稅。為保護我國農業,我國在入會談判中,爭取將花生、大蒜等22項原屬管制或限制進口農產品,改採關稅配額制度,以降低對產業衝擊。我國在入會後為實施該項制度,自91年起於HS 6位碼分類架構外,另行增訂第九十八章「關稅配額之貨品」,該章計分37款(8位碼)及142項(10位碼),財政部並訂有「關稅配額實施辦法」乙種,現委託台灣銀行貿易部執行配額管理事宜。

三、特別防衛措施(special safeguard, SSG):我國依據農業協定第五條規定,於入會談判中爭取將花生、東方梨等15項農產品納入我國SSG實施範圍,即當某年度進口貨物之累積進口量超過所定基準數量,或進口價格低於所定基準價格時,得課徵額外關稅。該等產品依HS 96年版之我國稅則號列數共計83項,財政部並制定「農產品採取特別防衛措施額外關稅之課徵規定及相關作業注意事項」,管理SSG相關執行事宜。

四、機動降稅:為因應國內外特殊情勢或颱風災損時,財政部、農委會或經濟部得依關稅法第七十一條或海關進口稅則第七章增註,實施進口貨品機動降稅,亦採用8位碼稅號為管理工具。

五、國定稅率適用對象:國定稅率計分三欄,第一欄之稅率適用於WTO會員,或與我國有互惠待遇之國家或地區之進口貨物;第二欄之稅率適用於特定低度開發、開發中國家或地區之特定進口貨物,或與我簽署FTA之國家或地區之特定進口貨物;不適用第一、二欄稅率之進口貨物,應適用第三欄。各項貨品之關稅稅率,可至財政部關稅總局網站「稅則稅率查詢系統」( http://web.customs.gov.tw/rate/rate/search.asp ) 查詢。另各項貨品號列及品目之劃分,以及稅則號別認定,係依海關進口稅則總則及解釋準則等規定辦理,詳情可洽關稅總局稅則處諮詢。

伍、貨品分類及貿易管理

  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及貿易管理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貿易局),相關法源為: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組織條例第五條

  本局設貨品分類委員會,掌理出進口貨品分類之審訂事項。

貿易法施行細則第八條之一

  為依本法執行貿易管理,蒐集統計資料,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以海關進口稅則號別 為分類架構,編訂輸出入貨品分類表。

  依據前述法令,貿易局設置貨品分類委員會(簡稱貨品會),以審訂及管理我國出進口貨品分類制度。另為統籌及協商各貨品主管機關對輸出入管理之需求,貨品會除常設之秘書單位外,並聘請財政部關政司、農委會國際處、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中央銀行外匯局、財政部關稅總局、經濟部工業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等機關代表參與委員會運作。此外,貿易局亦依法以8位碼之進口稅則號別為分類架構,進一步編訂10位碼之「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表2 DOCX / pdf / odt為我國8位碼及10位碼相關事項之機關權責劃分表。

  我國貿易法規範之貨品輸出入管理,係採原則准許、例外限制之方式,亦即原則上准許貨品自由輸出入,至於因國際條約或國內政策需要而限制輸出入者,則採負面列表制度(negative list system),並編訂「限制輸入貨品表」、「限制輸出貨品表」等表,據以執行。相關重要貿易法規尚包括「貿易法施行細則」、「貨品輸入管理辦法」、「貨品輸出管理辦法」、「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等;輸出入大陸地區貨品,應另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如前所述,8位碼之設計主要為關稅管理,至10位碼之定位則為輸出入貨品之行政管理,各項法令措施涉及邊境措施者,應落實於輸出入規定(export and import regulations)。而為利各界查詢輸出入規定,該等規定絕大部分係以3位數字之代號標示於CCC 各項貨品下(如表3 DOCX / pdf / odt),其餘不適合以代號標示者,列為「其他相關輸出入規定」。另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七條規定,經濟部亦規範及公吿多項不得輸入我國之中國大陸物品,其相關輸入規定代碼包括MWO (大陸物品不准輸入)及MP1(有條件輸入准許項目,含特別簽證規定「MXX」及一般特定貨品「EX」者),至於輸入規定欄位未列MWO及MP1者,即為大陸貨品准許輸入品目。(詳細查詢請至「國際貿易局貨品分類及輸出入規定」網站 http://fbfh.trade.gov.tw/rich/test/indexfh.asp ) 10位碼貨品號列為產業部門對輸出入貨品之政策管理工具,農業部門運用10位碼案例如:

一、對大陸貨品之輸入管制:中國大陸農產品生產成本低廉,為避免全面開放中國農產品對農業之衝擊,我國現以「正面表列」方式公告准許輸入項目。截至96年底止,已開放中國大陸農產品進口之10位碼貨品號列數計1,412項,占第一至二十四章總農產品項數2,241項之63%,尚有829項37%農產品尚未開放,未開放者多為國內具經濟規模之農林漁畜初級產品或所產製之重要加工品等項目。該等10位碼貨品之開放審查機制為貿易局定期召開之「開放大陸物品輸入審查會議」,農委會配合依申請項目逐項進行審慎檢討。

二、因應產業需求之調整:產業單位為因應產業特殊需求,可增修訂10位碼貨品號列管制貨品輸出入。如馬拉巴栗之種子及果實原歸屬CCC code 1209.99.00.90「未列名種植用種子、果實與孢子」10位碼項下,後因產業需求擬管理馬拉巴栗果實之輸出,經本會農糧署提送貨品會會商後,自94年4月起於所屬8位碼稅則號列下增列1209.99.00.30「馬拉巴栗種子」及1209.99.00.40「馬拉巴栗果實」兩個10位碼專號,並於後者增列441規定(即出口時須向農委會申請同意文件)加以管理。

三、加強農產品之管制查核:我國鮮菇類原訂有10位碼專號者為香菇、洋菇、草菇及麥蕈,惟近年來我國杏鮑菇栽培量、消費量及進口量大增,台灣菇類發展協會因接獲杏鮑菇業者反應來自泰、越的杏鮑菇疑似由大陸轉運,爰於95年6月間建請增列杏鮑菇專屬號列,以便海關查核及統計。該案經貨品會會商後,於同年8月起在稅則第0709.59.90款「其他食用菇類,生鮮或冷藏」下增列0709.59.90.10「杏鮑菇,生鮮或冷藏」乙項貨品號列以強化進口查核,而該專號之相關進口統計,亦可作為國內產業發展之重要參考。另例為衛生署為加強管制進口大閘蟹之食品安全,主動申請增列「冷凍中華絨螯蟹﹝大閘蟹﹞」專號以利管控,該專號業自95年12月間正式實施。

四、國內法規之邊境措施落實:各產業部門在進行法規研擬時,涉及邊境措施部分,必須與貿易局或關稅總局等主管機關協調並訂定相關規範,以落實管制措施。如農委會為強化植物品種管理,除於93年間修正原「植物種苗法」為「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外,有關番石榴、茶、甘蔗等多種種苗則與貿易局協調於相關貨品號列上增列441規定,以落實邊境管理,防止我國優良植物品種外流。

陸、結語

  8位碼之海關關稅號別及10位碼之貨品分類號列為我國關務及貨品管理之基礎工具,產業部門無論在因應WTO杜哈回合談判或未來我國對外洽簽FTA時,均有必要深入瞭解我國八位碼稅則制度、各項重要農產品稅率及其進口量值變化情形,俾利評估後續市場開放對國內產業之影響;又對於各項主管貨品之邊境管理,亦宜熟稔我國10位碼貨品管理制度及相關輸出入管制法規及流程,方能有效調控邊境措施,掌握產業脈動及提供國內優良經營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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