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5月(第191期)
成品農藥委託加工管理辦法修正簡介
防檢局植物防疫組 黃富美
前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為因應國內農藥生產業實際需要或農藥工廠在遷廠或改善污染防治期間,委託其他農藥工廠加工成品農藥,爰於82年12月17日訂定「成品農藥委託加工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規範相關事項。惟本要點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農委會乃於農藥管理法增列第21條之1規定,賦予其法源依據,並於92年5月30日發布訂定「成品農藥委託加工管理辦法」。茲為配合農藥管理法96年7月18日公布修正,農委會爰依據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於本(97)年3月26日修正發布「成品農藥委託加工管理辦法」。
修正重點說明
成品農藥委託加工管理辦法修正案全文計有9條,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配合農藥管理法修正用語,將「農藥製造業者」修正為「農藥生產業者」,「農藥製造許可證」修正為「農藥加工許可證」。(修正條文第2條及第3條)
二、現行條文第4條規定受委託加工者應記載於成品農藥標示上,因農藥標示管理辦法中已有相關規範,爰予以刪除。
三、有終止或解除委託加工契約之情事者,委託人應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委託加工之核准,嗣後需繼續或另行委託加工時,委託人應重新申請核准。(修正條文第5條及第6條)
結語
國內農藥生產業大部分屬中小企業,面對國際農藥大廠競爭的壓力,為解決我國農藥產業困境,將鼓勵業者策略聯盟,合併擴大產業規模,朝向整合分工發展,將單一農藥產品委託具有專業技術之工廠加工生產,提高農藥產品生產品質及經營人才素質,以降低經營成本,爭取國際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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