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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設立家禽屠宰場申請補助作業要點修正簡介

畜牧處 蘇夢蘭

壹、前言

  為配合傳統市集禁止屠宰及販售活禽政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爰於95年9月14日公告「輔導設立家禽屠宰場申請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期輔導普設家禽屠宰場,充裕國內家禽屠宰場產能,以供應各市集通路所需之新鮮衛生禽肉。

  茲考量屠宰場用地變更程序較為繁雜、部分業者採購設備之時間點及行政院禽流感聯繫會議決議延後施行本政策,審酌業者申設屠宰場之實際需要,農委會爰進行2次修訂作業,以為因應,並分別於96年3月16日及97年4月11日發布施行。

貳、修訂條文說明

一、本要點第3點原訂定補助現行於傳統市集屠宰之雞、鴨、鵝等家禽業者設立屠宰場之補助標準,惟有鑒於鴕鳥及火雞皆屬農委會依法公告之家禽,有必要引導其亦採衛生安全之屠宰方式,經考量該等家禽體形較為龐大、屠宰不易及產量有限,每日及每小時屠宰數均遠低於一般家禽,故於本要點第3點增列鴕鳥屠宰場每場補助之上限為新台幣320萬,火雞屠宰場每場補助之上限為新台幣300萬元。本條文係於96年3月16日修正發布在案。

二、本要點第6點原訂定申請業者應於96年2月28日前完成屠宰場設場用地變更編定相關程序,並送請所轄縣、市政府辦理初審,逾期視同放棄申請;經衡酌業者實際設場之困難,故延長申請補助期限4個月,亦即業者需於96年6月30日前完成屠宰場設場用地變更編定相關程序,並送請縣、市政府辦理初審作業。本條文係於96年3月16日修正發布在案。

三、本要點第10點原明定申請補助之設備採購作業,須委託具公信力之第三者辦理發包,惟鑒於 總統於95年3月16日視察國家衛生指揮中心,指示應加強推動傳統市集禁宰活禽等防疫措施後,即有業者配合政策籌備設場並向廠商訂購屠宰設備,為鼓勵該等配合政策於本要點公告發布前即已採購設備,並簽訂採購契約之業者,爰修正本要點第10點之規定,增列:「惟於95年3月16日至95年9月14日期間與設備供應商簽有採購契約,且符合第7點之規定者,不在此限」。本條文係於96年3月16日修正發布在案。

四、本要點第7點原明定經農委會審核通過之申請案件,應於97年3月31日前取得屠宰場登記證書,農委會始得依其屠宰產能核撥補助款,未取得者視同放棄補助款;鑒於部分攤商及養禽業者建議在相關配套措施未完成前,暫緩實施傳統市場禁宰活禽政策,經奉97年3月26日召開之行政院禽流感防治第34次聯繫會議決議,同意展延「傳統市集禁止活禽販售及屠宰」政策至遲於99年4月1日起實施,考量上開政策之調整及實務上之配合需要,故修正有關輔導設立家禽屠宰場申請補助案之屠宰場登記證書取得期限至98年3月31日。本條文係於97年4月11日修正發布在案。

參、結語

  依據統計,截至96年6月30日為止,計有53家業者提出家禽屠宰場補助設立之申請,經農委會審核通過其興辦事業計畫書並與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簽訂合約之業者計有35家;又截至97年3月31日止,取得屠宰場登記證書者計有8家,其餘業者預定需至98年上半年方可取得證書,全案經檢視尚有進度略為落後之情形。

  鑒於屠宰場產能之擴充,係為推動傳統市集禁宰及販售活禽之重要配套措施之一,農委會除會賡續輔導業者儘速完成相關設施之設立,亦會加強衛生禽肉之配銷,特別是偏遠地區,將透由禽肉行銷業者綿密之運輸車隊予以支應,以確保傳統市場禽肉販售攤商及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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