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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舞弊得不償失

吳榮修

一、故事情節 (註:本文故事情節及人名均屬虛構,特此敘明)

  吳平(化名)一早就接到老闆張清(化名)電話,駕駛公司廂型車前往趙鎮長位於郊區豪宅裝設新式劇院音響視廳設備,該組設備全套市價35萬元,最近才從海關進口領回, 剛送進公司倉庫不到2天,就辦理出貨安裝,顯然是替特定人士專案購置。安裝完畢回到公司,吳平向老闆報告安裝情形,只見老闆苦笑,說是做白工一場。吳平覺得奇怪,賣出那組劇院音響組合,扣除成本,少說也可以賺個6、7萬元,怎麼會是做白工?

  約過一星期,老闆宣布已取得鎮上圖書館及5個里民活動中心擴音設備工程,工程金額約有3、4百萬元,這是公司創辦以來所取得最大金額的公家採購案件,估計公司約有3、40萬元淨利。吳平看著桌上散落的採購規格及單價分析表,發現部分設備之單價竟比平時出貨之價格多了2成以上,乃向老闆提出疑問,張清最後才說出原委。

  原來公司分批取得該6件採購案,是要付出代價的,公司替鎮長家所裝設的劇院音響組合,就是應鎮長要求先行裝設,費用由公司自該6件採購案中自行調整價格吸收,換句話說,鎮長把該6件採購案交給公司承作,但公司要免費送給鎮長一套劇院音響組合,難怪老闆曾說替鎮長安裝劇院音響設備是做白工。吳平心中想了許久,老闆這樣做對嗎?趙鎮長可以利用辦理採購機會要求廠商贈送財物嗎?

二、適用法條淺析:

  本案例中,趙鎮長雖為民選公職人員,但其身分為地方機關行政首長,仍屬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前段所稱「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其利用辦理採購案件之職務上機會,要求廠商浮報價格及收受市價35萬元之劇院音響組合設備(即回扣),已涉嫌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工程採購舞弊罪」,其刑度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至於廠商張清部分,雖不具公務員身分,但其對於浮報採購價格部分,與鎮長有犯意之聯絡,依其情節,並參照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係屬共同正犯,所犯罪名應與鎮長相同。

附錄條文: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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