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7月(第193期)
農產品販運商輔導管理辦法修正簡介
農糧署 張宸愷
一、前言
農產品販運商輔導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7條規定,農產品販運商許可證之有效期限為2年,故每2年即須辦理換證或申請展期,基於便民原則,該有效期限經檢討認有修正必要;又依本辦法現行條文第13條規定「本辦法施行日期另定之。」,本辦法係屬另定施行日期之體例,自應增訂修正條文第7條之施行日期,爰修正本辦法第7條、第13條,並於97年5月27日發布施行。
二、修正內容
(一)將農產品販運商許可證有效期限放寬為6年,期滿前3個月內,販運商得檢附原許可證,並繳納費用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證。(修正條文第7條)
(二)增訂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以資對修正條文第7條之施行日作規範。(修正條文第13條)
三、結語
本辦法原規定農產品販運商許可證之有效期限為2年,再加上辦理展期2年,則每2年即須辦理換證或申請展期,而本辦法第7條修正後,農產品販運商許可證有效期限放寬為6年,再辦理換發新證,將可降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行政作業負擔及達到簡政便民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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