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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度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介紹

農業金融局 林智沛

壹、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推動目的與辦理依據

一、推動目的:支應農、林、漁、牧業的發展與轉型所需資金,並進

  而改善農漁業者生活品質及活絡農漁村經濟活動。

二、辦理依據

  (一)農業金融法第4條、第6條及第9條。

  (二)農業發展條例第54條、第60條。

  (三)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四)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

  (五)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六)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七)行政院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貳、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理方式及經辦機構

一、辦理方式

  (一)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各類貸款要點(辦法)。

  (二)由貸款經辦機構自行出資並承擔風險。

  (三)政府就經辦機構自行出資之資金給予利息補貼,其標準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之。

  (四)利息補貼之基準:銀行部分補貼貸款利率至年息4%,農會漁會部分補貼貸款利率至年息5.375%。

二、經辦機構

  (一)設有信用部之農會、漁會。

  (二)依法承受農會、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的當地分行。

  (三)全國農業金庫。

  (四)承作區域限制(全國農業金庫除外):貸款經辦機構受理專案農貸案件,以借款人戶籍設於其所屬直轄市、縣(市)轄區內者為限。

?、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的利率與期限

一、貸款利率

  (一)年息1.5%之項目:農漁會事業發展貸款、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畜牧污染防治類、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

  (二)年息3.5%之項目:改善財務貸款。

  (三)年息2%之項目:前述四項以外各種農業專案貸款。

  (四)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項下之改善草食家畜經營類、提升養豬經營類、提升家禽產業經營類及提升畜禽肉品生產經營類,其貸款利率為年息2%。但96年12月1日至98年12月1日為年息1.75%。

二、貸款期限

  (一)資金用途為資本性支出者: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核定貸款,貸款期限最長15年。

  (二)資金用途為週轉金者;貸款期限最長3年。

  (三)農民購買耕地貸款及造林貸款之貸款期限最常為20年。

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之擔保及償還方式

一、貸款擔保方式

  (一)依貸款經辦機構授信有關規定辦理。

  (二)對擔保能力不足之農民或農業企業機構,貸款經辦機構應協助送請農業信用保證機構提供保證。

二、貸款償還方式

  (一)本金自寬緩期滿後每半年為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

  (二)利息每半年繳付一次為原則。

  (三)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訂之,但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定之最長期限。

伍、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種類

一、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種類

  (一)依基金來源區分:農業發展基金貸款、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貸款、中美基金貸款。

  (二)依出資來源區分:貸款經辦機構得出資之種類有「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及「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貸款」等兩項種類。由基金出資者為「中美基金貸款」。

陸、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執行概況

一、農業發展基金貸款辦理情形 DOCX / pdf / odt

  (一)96年度因應農、漁民營農資金需求,專案農貸額度由原列300億元提高為450億元。截至96年底止,專案農貸計貸放360億元,66,869名農、漁民受益;利用農業信用保證機制協助39,670名農、漁業者取得農業融資計201億元。

  (二)依96年度貸款供需情形及農林漁牧各產業政策需要,97年度專案農貸額度編列400億元,應可充分支應農(漁)民需求。

二、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辦理情形

  (一)96年因豪雨、乾旱、颱風等天然災害造成農業損失,公告臺南市、苗栗縣等16縣(市)為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以協助受災農、漁民災後復建及復耕。96年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貸放金額為3.6億元,計595名農、漁民受益。

  (二)97年編列50億元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額度,俾適時支應災後農業復建及復耕所需資金,並將研修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有關低利貸款規定,以因應農、漁民實務需求。

三、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貸款辦理情形

  (一)本貸款資金由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支應,貸款經辦機構為全國農業金庫,年息2%,其中年息1.975%作為經辦機構手續費及呆帳準備。

  (二)96年度編列4項貸款計畫(詳如表 DOCX / pdf / odt),預算總額為1.9億元(貸款申請期限以計畫資金撥入全國農業金庫8個月內完成申請)。

柒、不予核貸項目

  農業發展基金貸款項下之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山坡地保育利用貸款、輔導漁業經營貸款、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農民經營改善貸款、農漁會事業發展貸款及農業產銷班貸款,其不予核貸項目如下:

一、無合法土地使用權者。

二、不符合都市計畫有關法令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者。

三、山坡地之農業生產及運銷事業未符合可利用限度查定者。

四、未經核准籌設之休閒農業經營者。

五、洋菇、蠶繭及加工原料筍。

六、金針、大蒜、瓜子瓜;檳榔及其配料作物。

七、蘋果、桃、李、梅、可可椰子、柚子、釀酒葡萄、柳橙及茶等項目,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一)其用地非屬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者。

  (二)新(擴)增種植面積者。

八、經營養殖漁業未領有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區劃漁業權執照及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者。

九、未領有漁業執照之船筏或主管機關核准建造之文件者。

十、野生動物飼養業者。

十一、購買國外進口之木、竹材或其加工品。

捌、政策農業專案貸款宣導管道及融資輔導

一、宣導管道

  (一)印製農業金融相關法規手冊及專案農貸宣導摺頁等平面文宣品,為業務參考及宣導用。

  (二)於新聞媒體?登廣告,宣導專案農貸與農業信用保證業務等相關訊息。

  (三)透過參加各農政單位舉辦之座談會、講習等,提供專案農貸相關業務諮詢及報告。

  (四)經由新聞稿、本局網站(http://www.boaf.gov.tw)等多管道提供相關資訊,並提供免付費電話(0800-388-599)供民眾洽詢。

二、融資輔導

  委託全國農業金庫辦理專案農貸融資輔導工作,協助貸款經辦機構及農、漁民處理有關專案農貸申請、貸放、收回、擔保、查核、展延、帳簿報表、利息補貼等相關問題。

玖、政策農業專案貸款未來修法方向

  依據農業金融法第6條第1項規定之授權,整合現行各項專案農貸之規定(包括12種行政規則及2種法規命令),農業金融局已研訂「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草案),就專案農貸之貸款資格、期限、利率等事項予以明定,俾使專案農貸之法制及管理更臻嚴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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