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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與日本、歐盟、美國等水產品出口國之藥品限定探討

交大生醫 余筱莉
交大生醫 蕭子健
台大醫工 林啟萬
台大醫院 許世明

一、前言

  因應人口增加,為使生產糧食更加有效率,各國更是無所不用其極。以生產蛋白質代價而言,漁撈相對於畜養較為經濟。但是海洋資源在人類過度捕撈下已呈現失衡現象,因此集約養殖得以更有效之姿取代漁撈。不過集約養殖,因魚群生產環境緊密,疾病傳染較野生魚群更為快速,稍有不慎即是「瘟神過境」,一整年心血化為烏有。為了增加養殖效益,迭有業者於養殖池添加藥物以控制養殖環境或是水產品品質,但是藥品的安全性如何又是另一個問題。2003年台灣輸歐盟水產品遭檢測殘留禁藥,漁業署於2004年輔導業者上市前之監測殘留量限定為何是「歐盟標準」呢?而台灣與其他水產需求國的標準又有何不同?這些不同又起於哪些原因?而這些原因對於台灣水產外銷時,會是阻力亦或是助力呢?

  由於地理環境差異使得各國食用魚種及數量不同,因此對不同食魚的藥物殘留限定可能各國差異甚大;而不同藥品的代謝途徑本就大相逕庭,殘留限定的差異更是不惶多讓。因此水產外銷他國時,可能面臨各國對相同藥品的限定不同,而遭遇戰場難闢或退貨等問題。10年前便有國外學者設想水產外銷或各國流通時,勢必考量他國規範而造成不便,因而建立「水產用藥及生物製劑的國際調和工作站」(Workshop on International Harmonization for Aquaculture Drugs and Biologics),其工作目標乃提出各國家已認可的水產用藥及疫苗或當前須優先認可的藥物及疫苗、條列目前取得藥物認可或疫苗執照的方法、研究需求的藥物…等,進而達到調和全球水產動物用藥殘留限定的目的(Schnick et al., 1997)。歷經10年後,當年的研究報告是否仍與現況相符呢?過去Schnick等學者僅以日本代表亞洲做統整,但現今台灣已修訂動物用藥殘留標準,若以台灣目前的角度而言與各進口國的互動又會是如何?再者過去台灣與進口國衛生管理法規存有不對等的問題,進口國無法認可台灣出產的水產品衛生水準達到要求。因此當前台灣對於水產藥物殘留限定是否與國際對等呢?本篇便是將目前台灣水產主要外銷國所訂定的水產動物用藥殘留限定加以整理,以方便推廣宣導及藉由參考他國作修訂新版。

二、各國水產藥物限定法規之彙整

  考慮到對藥物殘留限定較為嚴苛或是過去出口的主要國家,本文納入殘留限定的國家(及其法規)為美國(21CFR part 556及Green Book)、日本(輸日水產品之動物用藥參考基準)、歐盟(COUNCIL REGULATION (EEC) No 2377/90)及台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3條條文)等對於水產藥物殘留的限定。依學名藥字母排列,各國限定劑量整理如附表 DOCX / pdf / odt

  由附表之歸納與分析,可以釐出幾個重點:

  (一)法規制定之差異

  1. 基本上可以看出台灣水產用藥殘留限定大多標注「不得檢出」,此因為台灣法規採正面表列,但是國內認可的藥物種類少,加上需符合各國外銷需求,因此對應他國的藥品大部分皆是「不得檢出」。另外,Deltamethrin及Ormetoprim(上表標注「*」)雖非台灣所允許的水產用藥,但因國外允許使用,所以台灣對其在產品內的限定要求,有所通融但也有所限制。此外其他非國內認可的藥品皆為不得驗出。

     

  2. 日本為農產進口大國,先前在2006年6月修訂新食品衛生法時,對於多種農藥、動物用藥皆有新修訂,但因非正面表列,故對於多個輸出國的廣泛藥物使用需訂定較細微的限定量否則難以維持品質。

     

  3. 美國則是由CVM(Center for Veterinary Medicine)管理動物用藥,並藉由INAD(Investigational New Animal Drug)執行動物試驗以確定用藥後的動物人食無虞;接著NAND(New Animal Drug Application)檢閱INAD的實驗結果,再次確定藥品對目標動物及人類食用上的安全性,這才決定藥品是否被使用。由於CVM不僅考慮安全性、有效性,也考慮藥品對於環境的影響,故通過的藥品相當少。

     

  4. 歐盟的資料建立則是組成自足夠研究所累積的MRL(Maximum Residue Limit),並強調未完成研究的藥物不得使用。

  (二)時效性與法源出處

  1. 本文在現階段所進行的歸納及分析結果,與Schnick等學者在1997年所提出的結果相較,1997年版本僅以日本代表亞洲做統整,但現今台灣已修訂動物用藥殘留標準,應以目前的狀況來檢視台灣與各進口國的互動關係。

     

  2. 又本文也列出藥物殘餘限定量及法源出處,並以台灣的角度來看進口國的限定,以此可滿足台灣水產品藥物限定的法源制定需求,也具備時效性。

  (三)比較國外

  1. 日本-日本唯一較台灣嚴謹的藥物僅Thiamphenicol,此外其餘法規上描述的藥物殘留限定皆較台灣寬鬆,但因水產分科較細,且不同科限定的殘留劑量差異大,故使用藥物時仍須注意分科限定,最好使用台灣限定較日本嚴謹的藥物,方便官方檢查也確保外銷權利。

     

  2. 歐盟-用藥殘留限定與台灣大致相似,但水產用藥限定多著重於鮭科(主要食魚),其他分科水產的限定則少見。

     

  3. 美國-通過使用的藥物相當少,有訂定殘留限定的也不多。有些許可藥物於台灣不常見或是未准,未來若需外銷美國,對於水產用藥的限定須更加注意。

三、未來展望

  海洋覆蓋地球上71%的面積,約有一半的人口居住在海岸地區,依戀海洋為人們帶來的豐富資源,不管是礦產、貿易還是食物。隨著陸地上人口增加,全球各養殖國掀起海洋箱網養殖熱潮。而台灣也不落人後,『海洋政策白皮書2006』也提出「發展海洋養殖產業」,鼓勵漁民將養殖區域以海洋取代陸地發展優質養殖產業。海洋放牧相較於陸地養殖不但可以減少抽取地下水、避免地層下陷及海水入侵,也可避免土壤鹽化、沿岸水質優養化或是濫伐紅樹林等對生態環境造成負面衝擊。但海上箱網養殖仍無法避免於中間育成或箱網養成階段使用藥物,因而仍有管理藥物使用的需求與藥物殘留限定之規範。

  1992年挪威的鮭魚箱網疫苗開發的例子成功後,雖仍需使用少量抗生素,但用量已大為減少,為此挪威大幅提升鮭魚養殖效率及產品品質(蘇茂森, 2005;Norwegian Ministry of Fisheries and Coastal Affairs,2008)。對照台灣目前水產養殖疫苗的發展不夠蓬勃,且外銷產業看重的情形下,仍應重視國際水產用藥殘留限定的狀況以維持市場競爭力。此外農委會已針對水產疫苗做推廣介紹(黃淑敏,2008),並期望業界針對國內水產品發展疫苗,以闢除藥物使用的危險性,並提升台灣水產的品質及安全性。

參考文獻

 

  1. R.A、Schnick, D.J、Alderman, R、Armstrong, R、Le Gouvello, S、Ishihara, E.C、Lacierda, S、Percival, & M、Roth(1997), Worldwide Aquaculture Drug And Vaccine Registration Progress.

     

  2. FDA、21CFR part 556 (Revised as of April 1, 1997 )

     

  3. FDA、Green Book (2008 June update)

     

  4. 農委會、輸日水產品之動物用藥參考基準(民國95年4月)

     

  5. European Commission、COUNCIL REGULATION (EEC) No、2377/90 (26 June 1990)

     

  6. 農委會,動物用藥品使用規範-水產動物用藥品使用規範(民國94年5月修正)

     

  7. 衛生署,動物用藥殘留標準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3條條文(衛署食字第0940410948號)

     

  8. 漁業署,民國96年(2007)漁業年報–水產貿易量值—進、出口

     

  9. Norwegian Ministry of Fisheries and Coastal Affairs、Farmed Norwegian Sea-food-is it sustainable?(25 Jan 2008)http://www.innovasjonnorge.no/TP_fs/Marin/2008/Kronprinsbes%C3%B8k%20Chile%20jan%2008/Chile%20Fiskehelse%20-%20Yngve.pdf 

     

  10. 蘇茂森(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 「專題報導–明日之星的箱網養殖」 科學發展2005;385期

     

  11. 黃淑敏(家畜衛生試驗所) 「水產動物疾病防疫新概念–魚類疫苗使用情形簡介」 農政與農情 民國97年;18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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