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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修正簡介

漁業署 邱宜賢

壹、前言

  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政策,自47年起由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實施漁船用油優惠定價,自78年及79年間免(減)徵漁船用油之營業稅及貨物稅。嗣80年2月1日修正漁業法時,於第59條明定漁船用油免徵貨物稅。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由行政院定之。行政院於82年11月3日訂定「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歷經91年8月15日、92年8月27日及94年7月13日、95年12月30日、96年9月11日,計5次修正。

  由於國際油價攀升,國內漁船用油亦隨之調漲,對漁業發展造成極大衝擊。政府為維繫漁業產業發展,自97年5月28日起取消補貼金額上限,按油價14%浮動計算補貼金額,並將第二階段調降補貼實施期程,延緩至100年1月1日起實施。另,將價格較便宜之海運燃油(MF-30)納為優惠用油品項,命名為丙種漁船油,輔導漁民改裝漁船燃油系統,俾使用較便宜之海運燃油(MF-30),以直接有效減輕漁民購油成本負擔,爰於97年7月7日修正「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

貳、修正重點說明

  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全文計有15條,本次計修正第2條、第7條、第11條,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因應高油價時代來臨,將較廉價之海運燃油(MF-30)列為漁業動力用油品項,並將名稱更改為丙種動力用油,簡稱丙種漁船油,以減少漁民購買漁業動力用油之成本負擔。(修正條文第2條)

二、配合增列丙種漁船油為漁業動力用油品項,明定丙種漁船油用油量之計算基準。(修正條文第7條)

三、配合漁業動力用油補貼比率維持百分之14之政策,明定按中油公司發布免稅牌價浮動調整優惠油價補貼金額,並自97年5月28日起施行;另因WTO就補貼與平衡稅措施協定(ASCM)附件VIII尚未獲具體共識,爰將第二階段調降措施延緩至100年1月1日起施行。(修正條文第11條)

参、結語

  有關國內油價上漲係屬全面性,非僅漁業動力用油調漲,惟考量油價為漁業經營之重要因素,政府除仍秉持照顧漁民之立場,對於漁業動力用油按「漁業法」第59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28款規定,給予免徵貨物稅及營業稅5%外,為紓解漁業經營困境,已擴大辦理自願性休漁,鼓勵漁船減少出海作業天數,節省購油支出,並降低漁獲努力壓力,加速培育沿近海漁業資源外,全面辦理漁船收購,淘汰不具經營效益之漁船,以調整漁業經營規模;另獎助漁船更新安全設備及使用省能源漁航儀器等措施,以達照顧漁民及加速資源復育之雙贏目標。

  本標準業公告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業資訊服務網(http://www.fa.gov.tw;漁業法規>漁業法規最新訊息),可自行上網查詢或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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