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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簡介

林務局造林生產組 邱鼎翔

壹、前言

  自民國86年起至93年止之全民造林計畫,係依據行政院核定之「全民造林運動綱領暨實施計畫」以及「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規定辦理。獎勵方式為前6年每公頃發給新植撫育費新台幣25萬元(第1年新台幣10萬元,第2年至第6年每年新台幣3萬元);第7年起至第20年止每年每公頃發給造林管理費新台幣2萬元(國公有租地造林地為1萬元),合計20年每公頃共發給造林獎勵金53萬元(國公有租地造林地39萬元)。

  因全民造林計畫業已達成階段性目標,新植造林業務自94年度起停辦後,為因應國際潮流及配合亞太經濟合作組織(APEC)會員體承諾,農委會林務局爰著手研擬獎勵造林政策,希望藉以減緩大氣二氧化碳上升速度,發揮林地之國土保安及水源涵養功能,達成綠化環境、增加森林碳吸存量,厚植森林資源及減輕天然災害等多重目標。由於「獎勵造林實施要點」係屬行政規則,基於造林獎勵金性質上雖屬給付行政,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惟如涉及公共利益或實現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等重大事項者,原則上仍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之授權為依據,主管機關始得據以訂定法規命令。因此,為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爰依據森林法第48條之授權規定,農委會與原民會於97年9月5日會銜公告「獎勵輔導造林辦法」,作為當前在山坡地範圍之獎勵造林政策。

貳、訂定重點說明

  獎勵輔導造林辦法條文共計20條,重點說明如下:

一、考量近年物價上漲以及各項基本工資均相對提高等因素,乃調整造林獎勵金,由原來20年合計每公頃53萬元提高為每公頃60萬元(合計20年每公頃調整7萬元),即第1年新植造林獎勵金調整為每公頃12萬元(較全民造林獎勵金額度每公頃增加2萬元),第2~6年調整為每公頃4萬元(較全民造林獎勵金額度每年每公頃各增加1萬元)。(條文第8條)

二、得申請造林獎勵金之土地,須位於山坡地範圍內,土地最小面積為0.1公頃以上,且土地區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森林法第21條第1款至第3款情形之林業用地、原住民保留地使用編定為林業用地之土地、非都市計畫區之農牧用地、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實施造林必要之地區。其中規定符合森林法第21條第1款至第3款情形之林業用地,得申請造林獎勵金之目的,即考量對於尚需造林之環境敏感區域,可藉由獎勵造林政策,以加強國土保安及水土保持。(條文第4條)

三、為避免造林成果檢測之爭議產生,爰規定檢測方法採系統取樣法實施,並明定相關檢測合格要件及檢測流程。(條文第9條及第10條)

四、發給造林獎勵金性質上屬於授益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3項規定,受益人未履行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原處分機關得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因此,為廢止造林獎勵金之核准後,能命獎勵造林人返還已領取之造林獎勵金,爰明定核准造林獎勵金之申請文件中應載明廢止申請之要件。(條文第12條)

五、為使前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參與獎勵造林者,後續造林獎勵金的發放,能由獎勵輔導造林辦法辦理,爰明定自97年度起依獎勵輔導造林辦法規定辦理。(條文第16條)

參、結語

  預計97年度對於尚需造林之環境敏感區域推行新植造林面積約500公頃,為維護國土保安、發揮森林之經濟及公益效用,獎勵輔導造林辦法除提供造林獎勵金外,並配合提供不同之獎勵誘因,如免費供應種苗、長期低利貸款等,以提高民眾參與意願。欲參與獎勵造林者,可依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3條規定,向造林所在地之受理機關,如鄉(鎮、市、區)公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林區管理處及大學實驗林管理處提出申請。

  此外,對於獎勵造林樹種及每公頃栽植株數基準表,已依據獎勵輔導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於97年9月19日公告,提供參與獎勵造林者,能選擇適宜的樹種栽植,藉以達到國土保安、厚植森林資源及增加森林碳吸存量等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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