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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工廠設廠標準修正簡介

防檢局植物防疫組 周錦韻

壹、前言

  「農藥工廠設廠標準」於62年3月3日發布施行,其後歷經多次修正,本次修正係配合農藥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於 96 年 7 月 18 日修正公布,依據本法第20條1項及第2項規定「農藥生產業者應設符合農藥工廠設廠標準之工廠,並依有關法規辦理工廠登記。」「前項工廠設廠之廠房、倉庫、生產設備、檢驗設備、污染防治設備、安全衛生設施與專任技術人員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定之。」,爰於97年8月15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會同經濟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會銜修正發布。

貳、修正重點說明

  本次修正全文計9條,其修正重點如次:

一、修正本辦法之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1條)

二、將「製造」修正為「生產」。(修正條文第2條及第3條)

三、將「合成製造」修正為「製造」;考量生產設備應具量產規模與適當之生產管理制度及部分微生物製劑生產並非須有滅菌消毒設備,爰予以修正。(修正條文第4條)

四、為確保生產農藥之品質,增訂農藥工廠應具有品質管理所需之檢驗設備及制度。(修正條文第5條)

五、農藥工廠建置生產及品質管理制度應給予改善時間,規定3年緩衝期。(修正條文第8條)

参、結語

  農藥管理主要在於確保農藥製造、加工、輸入至販賣過程之使用安全性及有效性,而對於國內農藥製造及加工工廠則必須要有所規範,才能符合環保、勞工安全及生產能力等規定。由於農藥管理法並無法源明定如西藥及動物用藥品之優良製造準則(GMP)以規範工廠之軟體部分,故本次修正增列農藥工廠應建置生產及品質管理制度之規定,以期農藥工廠能增加品質管制制度,達到農藥產品品質提升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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