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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推動植物品種權保護現況與展望

農糧署 林春良˙張明郎

一、前言

  我國早於民國77年參酌「植物新品種保護國際聯盟」(UPOV)1978年公約,制定「植物種苗法」實施品種權利登記制度,嗣為因應國際植物品種保護趨勢及彌補原植物種苗法規定之不足,農委會爰邀集產、官、學代表研商及參酌UPOV1991年公約及歐美日等國家之相關法規積極修訂「植物種苗法」,嗣奉總統93年4月21日華總一義字第09300074811號令公布,同時配合各項子法修訂作業於94年6月30日發布施行,將其名稱修正為「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自77年至92年植物品種權利登記申請案之受理與審查,係由農委會前農糧處園產科負責辦理,93年起農委會配合組織調整始將該項業務移由農糧署新設專責單位—種苗科接辦。鑒於植物育種者權益保護日趨重要,特別是新法實施後,大幅強化品種權利保護相關措施,鼓勵國內植物育種研究及引進國外優良新品種,是以至97年6月底公告適用植物種類已有113種,分別為蔬菜55種、花卉37種、果樹17種、糧食作物3種及其他1種,在受理521品種權申請案件中,以花卉類(約79.08%)居多數,其次為蔬菜(15.36%),包括西瓜、甜瓜及番茄等,果樹類(5.18%)較少。

二、「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前受理情形(80~94年6月)

  77年12月5日公布施行之「植物種苗法」規定,育種者或發現者所育成或發現之新品種,具有利用價值者,得申請新品種命名及權利登記,案經審查及公告期滿無人提起異議者,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新品種命名或權利登記證書,權利期間自審定公告之日起算為15年,該法施行後未經核准命名登記之新品種,不得推廣及銷售,但一般糧食作物之新品種經命名登記後不予權利登記,申請者對審查有異議得申請再審查。另外經核准權利登記之新品種,其權利人無正當理由未於一定期間內適當推廣或銷售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因他人之申請或依職權撤銷其新品種權利登記。

  「植物種苗法」施行後第一批品種權利登記之適用植物種類於民國79年8月22日公告,包括西瓜、甜瓜、苦瓜、絲瓜、南瓜、冬瓜、越瓜、胡瓜及扁蒲等9種瓜類,之後陸續於81年6月19日及83年5月28日公告番茄、番椒、茄子、馬鈴薯等4種茄科作物及蘿蔔、結球白菜、不結球白菜、甘藍、青花菜、芥藍、芥菜、油菜、花椰菜、球莖甘藍、蕪菁、抱子甘藍等12種十字花科蔬菜適用,聖誕紅為最早適用之花卉作物於86年1月24日公告,果樹類則遲至88年9月17日方有柑橘、荔枝、木瓜等3種作物公告納入適用範圍。首件植物品種申請案係為80年10月28日農友種苗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胡瓜‘群燕’案,經審查後於82年04月16日登記及公告。迄92年底移由農委會農糧署種苗管理科接辦前,業已受理369件申請案(包含174件品種權),其中蔬菜227件(61.52%)、花卉139件(37.67%)及果樹3件(0.81%)(如圖1 DOCX / pdf / odt及圖2 DOCX / pdf / odt),而以聖誕紅(49件)、番茄(40件)及甜瓜(39件),分居前三名,審查核准登記284件,品種權公告91件(圖3 DOCX / pdf / odt)(核發87件品種權證書),其中以聖誕紅39件、非洲菊10件及夜來香7件為最多。花卉類雖較晚受理,但案件成長迅速且多為品種權登記申請,蔬菜類則以申請命名登記為主,主要申請者為農友種苗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在此段時期提出之178件中有160件只申請命名登記。92年以前各年度申請案件統計如圖4 DOCX / pdf / odt

  自93年起移由農糧署辦理後,除因應新法實施,積極訂定7項相關子法外,並依植物種類不同成立9組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加速申請案件審查。自「植物種苗法」77年12月5日施行迄新法施行前,經公告適用該法新品種登記制度之植物種類共有93種,累計受理申請案件達451件(品種權253件),其中品種權93年核准公告31件,94年上半年發證32件都達歷史高峰,累計核准公告品種權分別為花卉類98件(72.59%)、蔬菜類31件及果樹類6件,而以聖誕紅之申請及核准案件數量居首位,詳細各類作物之申請及品種權核發統計如圖5 DOCX / pdf / odt

  從86年開始受理花卉植物品種權申請後,花卉申請案件數量大幅成長,迅速的超越及取代蔬菜類成為主要申請作物,其中福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太合有限公司、福爾摩莎園藝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及芊卉國際園藝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申請案件即遠超過半數(占59.29%),主要申請作物為聖誕紅、非洲菊及蝴蝶蘭等(圖6 DOCX / pdf / odt),而農委會所屬單位92年後也申請不少件數,占總數之13.83%,多以蔬菜及果樹為主,其中高雄區農業改良場及農業試驗所各有9件,另外國立中興大學也有11件之聖誕紅及菊花申請案件,均為主要申請者,詳如附表1 DOCX / pdf / odt

三、我國目前品種權受理案件之統計分析

  94年6月30日公告施行之「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刪除原命名登記制度、異議制度及再審制度,申請者倘評估其新品種若無申請權利保護之經濟效益或為必要,可不辦理登記而自行推廣或銷售,同時核准公告日即為發證日。至於品種「新穎性」申請條件,也增列在申請日之前國內只要推廣或銷售未超過1年,及在國外木本或多年生藤本植物未超過6年,其他物種未超過4年都可以提出申請之規定。新法在案件受理公開後至登記核准前,賦予申請人臨時性權利保護,在該期間內之侵權行為,經權利人告知,未來該品種權核准登記後,品種權利人仍可向侵權者追溯請求損害賠償,並將木本或藤本植物品種權權利期限由原來的15年延長為25年,其他植物物種之品種權期間延長為20年,以符合UPOV相關規定。另外也將品種權利擴及於利用該品種收穫物及直接加工物之生產或繁殖行為,及該品種之從屬品種,以減少具品種權植物於國外栽培後之收穫物或直接加工品回銷台灣。

  截至97年6月30日止計有521件品種權申請案(圖7 DOCX / pdf / odt),已核准公告312件,存續中267件(圖8 DOCX / pdf / odt),權利維持最久為農友種苗股份有限公司之西瓜「黑美人」及太合有限公司之聖誕紅「成功」、「倍利」等3品種,已邁入第10年,仍在審查中有155件。以作物類別區分,申請案件仍以花卉為主占79.08%,其中以朵麗蝶蘭(87件)、蝴蝶蘭(64件)、聖誕紅(63件)、非洲菊(34件)、玫瑰(29件)及長壽花(24件)等為大宗,上述6種作物已占總數之5成7。存續中案件聖誕紅(41件)及朵麗蝶蘭(26件)分居1、2位,花卉類以外作物以番茄(11件)及西瓜(7件)之申請案件較多(圖9 DOCX / pdf / odt)。案件從申請到核准公告平均需要15.12個月,以花卉類之平均17.13個月最長,朵麗蝶蘭14.21個月、蝴蝶蘭13.6個月、聖誕紅14.05個月、非洲菊16個月、玫瑰23.41個月、長壽花 15.46個月,蔬菜類次之平均為11.67個月,最短為果樹類之6.38個月,蔬菜及果樹類審查時間較短之原因,主要與近年來農委會所屬單位申請書面審查有關,各類作物之各年度審查所需時間如圖10 DOCX / pdf / odt

四、未來展望

  我國早於民國77年即施行植物種苗法,推動品種保護制度已有20年歷史,民國94年「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修正公布施行後,相關法令規範已臻完備,但相較於現今歐、美、日先進國家,每年千件申請案及數百件國外案件之受理規模,仍有段距離,未來在人力培養、強化種苗管理、分子標誌技術開發、建立專責檢定機構、實施邊境管制、尋求加入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UPOV)及簽定國際合作雙邊協定等方面,皆有許多努力空間。種苗產業是作物生產根源,實施品種權保護,引進國外優良作物新品種,勢必有助於國內育種研發,提升國內栽培技術與農產品質,對於落實成立亞太種苗中心、亞熱帶水果中心及世界級花卉島等三大中心之「農業科技國」政策,也將扮演重要角色。農糧署有鑑於此,乃規劃民國99年全面開放所有植物種類皆可申請植物品種權,藉以擴大我國對於植物新品種智慧財產權保護範圍。然而為期因應全面開放措施,首先必須掌握國際市場脈動,加快開發國內及歐美日市場主流作物之品種試驗檢定方法,以支援產業實際需要,另目前9組審議委員也應酌視需要調整增加,以符合委員專業背景及加速審查速度。其次全面開放後,審查時間勢必延宕,若要縮短時程,可考慮逐步有條件放寬書面審查,例如採認經主管機關委任及認可之檢定試驗機構核發檢定報告、建立品種資料庫方便對照品種篩選及審查比較等。此外面對國內優良品種外流中國、東南亞,打擊本土農產品市場問題,如何應積極建立交流合作管道及尋求雙方相互承認植物品種權保護機制,以確保雙方國民申請植物品種權保護權益,亦為刻不容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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