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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海角七號」有感—兼論幾個值得探討的法律問題

 吳榮修

  最近幾個月,大眾傳播媒體把國片「海角七號」炒得火熱,經由媒體的推波助瀾,讓這部電影的票房逐漸攀升飆高,堪稱是國片救亡圖存的奇蹟,也引發國內一陣「海角七號」的熱潮現象。不管是從「日本-臺灣的殖民文化記憶」(如:影片中呈現日本敗戰後日人落莫搭船返國之畫面,喚起不少老一輩國民對於日本殖民臺灣及臺灣光復初期之記憶)、「恆春地區結合電影發展觀光旅遊」(如:本片拍攝之相關處所成為觀光客指定必看的旅遊景點)、「多元語言與族群融合」(如:片中人物有外省籍的渡假酒店經理、鄉土味濃之鎮代會主席與跟班、原住民警察勞馬父子、勤奮的客家人-馬拉桑小米酒業務代表,及日本女公關友子、歌手中孝介等,另外由阿嘉等人組成代表熱情活力的搖滾樂團、代表臺灣本土音樂演出的茂伯等)、「國片現況與未來之發展」(如:近年來國片票房低迷,影響臺灣電影文化藝術之傳承;由於本片導演之執著,終能引發廣大國人之共鳴,願意花錢再進電影院觀賞國片電影,國片之未來榮景可期)、「特殊家庭教養問題」(如:阿嘉與繼父間之相處、任職酒店服務生的單親家庭母親對鋼琴神童大大之教養、機車行老闆娘長期面對酗酒丈夫及扶養 3 胞胎兒子),甚至是「師生戀」(如:日本男老師與臺灣女學生友子間的愛情)、「跨國愛情」(如:阿嘉與日本女公關友子間的狂戀)與「敬業精神、職業道德」(如:老郵差茂伯對於送信之執著與臨時郵差阿嘉對於送信之怠忽)等主題,都是大家津津樂道及關心的話題。

  筆者看完「海角七號」電影後,也感受到些許關於導演及劇作者所欲傳達之訊息,導演及劇作者怎麼想也想不到,這部電影在現今社會時空環境下,竟能創下如此高的票房,以及引起這麼多不同領域的探討。據媒體報導,這部電影已經「輸出」新加坡,並考慮進軍中國大陸及日本、北美洲等華人族裔市場,相信「海角七號」的熱潮將會持續在華人社會裡加溫,形成另一種「臺灣之光」。

  大家對於「海角七號」電影的印象,大多關注於故事之鋪陳與情節之轉折,包括導演及劇作者所要闡述的男女感情、族群融合及社會文化等意象;筆者則試著從幾個電影情節與劇情影像,就法律層面所代表的意義,簡要提出以下幾個問題,主要目的是讓大家了解影片中人物所為言行或經歷之事件,從現今法律角度研析可能獲得之評價,進一步延伸思考「法律與生活」的密切關聯性。

一、勞馬執勤使用暴力致人成傷,已涉嫌觸犯傷害罪

  警員勞馬執行交通管制勤務時,不滿臨時郵差阿嘉回應取締之態度,進而將阿嘉強推拉下車及扭打,致阿嘉手腳多處擦傷、瘀傷。勞馬之行為已觸犯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之普通傷害罪嫌;另因勞馬係利用服勤之職務上權力與機會傷害阿嘉,應再依同法第 134 條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且依同法第 287 條後段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 277 條第 1 項之罪者」不得告訴乃論,亦即排除告訴乃論之適用。至於阿嘉機車損壞需修理部分,衡其情節非屬「損壞或致令不堪用」之狀況,尚與刑法第 354 條所定「毀棄、損壞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之要件不符。在民事責任部分,阿嘉若因此而有醫療費用、必要設備及修車費用等支出,則可向勞馬求償。另外附帶一提,阿嘉對於遭受取締之回應態度,是否即構成刑法第 140 條第 1 項之侮辱公務員罪?似有探究之空間。依電影鏡頭所示,阿嘉係不滿勞馬選擇性取締,乃轉向路旁小狗說話,並未直接面對著勞馬或指名道姓辱罵,其語意雖為輕佻,且有侮辱執勤公務員之隱喻,但要據以論罪,除有賴勞馬之舉證外,仍需由法官依其他相關事證予以認定。

二、阿嘉隱匿信件及擅自開拆他人信件,已涉嫌觸犯妨害秘密等罪

  阿嘉為臨時性郵差,依新修正刑法對於公務員身分之規定,郵局送信人員並非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所稱之公務員,故阿嘉擅自開拆他人信件,無從依同法第 133 條「郵電公務員妨害郵電秘密罪」論罪,但對於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封緘信函、文書等之行為者,仍可依刑法第 315 條「妨害秘密罪」前段規定,論處拘役或 3 千元以下罰金。另郵政法第 38 條規定「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郵件或以其他方法窺視其內容者」,可處拘役或新臺幣 9 萬元以下罰金」,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適用之原則,應從較重之郵政法第 38 條論處。至於阿嘉最後仍將開拆之信件送達,並由茂伯及樂團友人等協助送信,則可視為犯罪後態度良好及產生之危害影響甚微,由法院參照刑法第 57 條、 59 條、 61 條等規定,於科刑時予以酌減或免除其刑。不過類此案件,因其刑度非屬 3 年以上之罪,若經告訴且被告認罪,檢察官通常會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予以「微罪不舉」之職權不起訴處分,或依同法第 253 條之 1 施以緩起訴處分。

三、茂伯送信遭受意外受傷,衍生之法律問題

  茂伯任職於恒春地區郵局,負責送信業務,郵局為公營事業,其員工雖非刑法上公務員,但公營事業服務人員,卻可適用或準用公務員服務法(參照: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公務人員保障法、公教人員保險法等相關規定,享有因公受傷領取慰問金、請公傷假等權益。故茂伯於送信途中,因閃避違規超越中心線行使之小巴士,致摔落路旁稻田而受傷,符合上開規定,可帶薪及請公傷假療養。至於小巴士司機違規駕駛致茂伯閃避不及而受傷,屬重大過失,除觸犯刑法第 284 條第 2 項業務過失傷害罪外,另須負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四、友子酒後丟鞋打破窗戶,有無涉嫌觸犯毀損罪

  刑法第 354 條毀損罪之構成要件,須為「毀棄、損壞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電影情節中,友子丟鞋打破阿嘉住家門窗上之玻璃,該數片玻璃應聲破碎,其功能已喪失且已無法重新補修黏貼恢復,必須更換新的玻璃;就此部分而言,友子之行為已涉嫌觸犯該罪。但必須審究者,友子當時酒醉之程度,是否已達刑法第 19 條第 1 項「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或第 2 項「顯著減低」之狀態;若屬前者,其行為不罰,屬後者,則得減輕其刑。以友子當晚昏睡街頭及次日早晨離開阿嘉住家開關門時之反應觀之,其對於前晚丟鞋打破玻璃乙事,已無記憶,似可認定當時已無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應予不罰;且友子並非自始即自陷於酒醉之狀態而為之,並無故意或過失,故亦無第 3 項之適用。又依刑法第 357 條規定,觸犯同法第 354 條毀損器物罪者,屬告訴乃論之罪,以阿嘉與友子之親暱關係及造成之損害極微,該房屋之所有權人即阿嘉之繼父、母親,應該不會提告才對。

五、日本男老師謀與女學生友子出境,有無涉嫌觸犯和誘罪

  我國刑法於民國(下同) 17 年 3 月 14 日 公布,並自同年 9 月 1 日 起施行,其施行範圍及於中華民國法權得以行使之地區;臺灣地區於 34 年日本戰敗後回歸中華民國統治,是以光復後的臺灣地區屬於中華民國法權得以行使之地區。又我國刑法係以屬地主義為原則,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參照:刑法第 3 條第 1 項);另為保護我國未成年人民可以過著正常之家庭生活,同法第 17 章列有「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章」,對於「和誘」或「略誘」未滿 20 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均有處罰之規定。「和誘」或「略誘」之辨異如下:刑法第 241 條所稱之略誘罪,係指以強暴、脅迫、詐術等不正之手段而拐取之者;若被誘者有自主之意思,或並得其承諾,即屬和誘範圍,不能以略誘論;若被誘人無自主意思及同意能力,則將之誘出置於己之實力支配之下者,仍屬略誘(參照:最高法院 20 年上字第 1309 號及 26 年上字第 1166 號判例意旨)。刑法第 240 條之和誘罪,除被誘人之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人,係得被誘人之同意外,並以行為人有引誘之行為為成立要件;如被誘人脫離家庭係出於其自己之意思發動,私行出外與人同居,即與被誘之條件不合。且是否有引誘被誘人脫離家庭之行為,須待事實之證明,尚難以被誘人年輕識淺等為推測認定(參照:最高法院 27 年度滬上字第 29 號、 33 年上字第 1487 號、 53 年度臺上字第 17 號判例及 70 年度臺上字第 1014 號判決)。

  本部電影中,日本男老師與未成年女學生友子相戀,並相約共搭日本船艦自臺返日;女學生友子雖到達碼頭,但男老師考慮自己之身分、背景及未來可能面對之困境,不忍拖累愛人,決定捨愛先行搭船離去,情節甚是感人。回歸法律層面思考,女學生為臺灣人,當時臺灣已成為中華民國法權可以行使之地區,依刑法屬地主義之原則,並不因男老師非屬本國人而無管轄適用。女學生未成年,與男老師相約私奔日本,經佐參上開最高法院判例、判決意旨,男老師並未施用詐術或以其他不正方法,故與「略誘」之要件明顯不符;至於「和誘」部分,如何證明男老師係基於發動引誘之意思?關鍵應取決於女學生到庭時之證詞,若女學生證稱係自願離家,在實務上恐難將日本男老師論罪科刑,更毋庸談及刑法第 242 條移送被誘人出國之加重罪責規定。

六、演唱會申請案與依法行政問題

  在電影劇情中,很欣慰看到「依法行政」的一幕,即酒店向鎮公所提出於海灘舉辦大型演唱會之申請案,雖然場景是強勢的鎮代會主席欺壓溫和的鎮長及市儈鑽營的酒店經理,但是民間機構團體在海灘舉辦大型戶外活動,必須要有環保、交通、安全、生態等考量,由主辦單位向權責公務部門提出申請,經由各業管部門會核簽註意見,民意機關(如鎮民代表會)則做好監督的角色;雖然過程可能繁瑣,仍不失為民主法治社會必經之途。

七、鎮代會主席盛勢凌人,行事風格遊走法律邊緣

  在司法調查機關蒐證調查的諸多案例中,地方民意代表涉案遭調查、移送、起訴、判刑之案件數量占有極大比例(按法務部調查局 96 年廉政工作年報統計分析,近五年移送民選公職人員,其中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涉案有 22 人、副主席有 11 人、代表有 80 人可供參考)。本部電影中,阿嘉的繼父擔任鎮代會主席,雖然愛鄉土,但其自承在地方上呼風喚雨,強勢海派之作風不可一世,如向酒店強索演唱會由本地樂團暖場演出、向郵局關說僱用繼子阿嘉為臨時郵差、向機車行技師「水蛙」暴力嗆聲等,尤其是開著進口轎車及使喚 2 名跟班小弟,使觀眾見識到代表會主席霸氣的一面。此類鎮代會主席的行事風格,常便宜行事且遊走於法律邊緣,亦自詡是地方上的「老大」,凡事他說了才算數,尤其是在人事任用、地方重大事務決策、採購發包招標及選舉期間,這種類型的地方民意代表,絕對是值得蒐證調查的目標。

  以上是筆者看完「海角七號」電影的些許心得感想,並試著從法律觀點,談談不一樣的內容,假設我們可以從不同的層面來解讀銀幕影像,並融入自己的生活經驗、專業認知等,相信更能激化創意,增添電影藝術所要傳達的意象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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