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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標第2條修正簡介

漁業署 陳文深

壹 . 前言

為漁港管理需要,及基於使用者付費之原則,我國於 89 年 9 月 6 日 依據「漁港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訂頒「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標準」 ( 以下簡稱本標準 ) ,並自 90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該標準前經 91 年 10 月 31 日 、 94 年 2 月 23 日 及 95 年 8 月 21 日 3 次修正,規定條文計 4 條。

貳 . 重點說明

茲因相關地方政府漁港主管機關反應,現行「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標準」第 2 條,有關免予收費之對象船舶之定義不明確,恐遭私有研究船或訓練船誤解援引產生爭議;另外,考量到漁港內之拖船,係為大型漁船順利進出漁港提供服務,基於工作船係服務漁船,有必要檢討該類工作之費率計收標準,以減少漁船相關成本支出;又對於船舶停泊漁港係以日為單位計費,對於停泊未滿 1 日者並未規範,有必要予以修正,以為明確。茲將主要修正條文內容臚列說明如次:

一 . 修正免予收取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之對象

本標準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原規定,公務船舶、研究船、訓練船均屬於免予收費之對象,惟其係指公務船舶而言,惟鑒於公務船舶之範圍包括公務研究船及公務訓練船,爰予刪除併入公務船舶免予收費規定,以避免私有研究船或訓練船誤解援引產生爭議。

二 . 對提供大型漁船進出漁港及拖救服務之工作船,減半收取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

漁港內拖船性質之工作船,係為提供大型漁船順利進出漁港,及相關拖救漁船之服務,為減少漁船進出港相關費用支出,及考量到工作船係服務漁船等因素,爰增列本標準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款後段文字,明定但工作船為提供漁船進出港拖救船服務者,減半計收。

三 . 明定停泊漁港之船舶未滿 1 日者,其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之計費以 1 日計算

本標準原第 2 條第 3 項規定,有關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之計費標準,係以船舶之總噸位並以日為單位計費,但對於停泊漁港未滿 1 日之船舶之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取標準,並未予明定。未免引起爭議,爰於本標準第 2 條第 3 項後段增訂,其停泊未滿 1 日者增訂以 1 日計收,以資明確。

參 . 結語

「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標準」於本次修正後,除明定免收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之對象,有效避免私有研究船或訓練船誤解援引產生爭議;對於提供大型漁船順利進出漁港,及相關拖救漁船之服務的工作船減半收費,期以將轉價於作業漁船費用得以減少,相對減少作業漁船進出港費用支出;亦明定停泊漁港未滿 1 日之船舶之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取標準,以 1 日計收,以免引起爭議,使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之收費標準,建立在使用者付費的前提下,讓付費對象更為明確,以及計費標準合法化,俾達到落實漁港管理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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