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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兼營珊瑚漁業管理辦法簡介

 漁業署 洪國堯

一. 前言
  珊瑚有淺海珊瑚與深海珊瑚的區分,淺海珊瑚與漁業棲地關係密切,被喻為海洋中之熱帶雨林,屬高生產力區域;深海珊瑚則生長在水深超過100公尺之海域,屬於寶石珊瑚類,尤以紅珊瑚為最著稱。
  鑑於開採寶石珊瑚漁船均在台灣距岸12浬以外海域作業,採捕對象主要為紅珊瑚,並未涉及距岸12浬以內之造礁珊瑚。為強化珊瑚漁業漁船之管理,瞭解資源狀況,進而維護寶石珊瑚資源,以達永續經營目的,本會已於97年5月22日修正發布「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23條,明定96年12月31日前經認定具有珊瑚採捕設備,且經中央主管機關列冊有案之漁船,於該準則修正施行之日起,得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兼營珊瑚漁業。
  為配合執行前揭準則修正事項,本會前於97年5月22日訂定「兼營珊瑚漁業漁船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惟該注意事項經公告後,各界均反映規範事項不足,恐無法達到有效管理之目標,嗣經檢討後,認為應以法規命令規範,以符法制並昭慎重,達到保育寶石珊瑚資源之目標,爰訂定「漁船兼營珊瑚漁業管理辦法」。
  
二. 漁船兼營珊瑚漁業管理辦法重點說明
  本辦法於98年1月16日公布,1月18日施行計22條,規定重點如下:
(一)經農委會核准取得兼營許可之漁船限採捕寶石珊瑚,兼營許可期間以1年為限。
(二)珊瑚漁船僅限台灣東北、東南及西南距岸12浬外之5處海域(總面積約7,811平方公里)作業。
(三)許可兼營漁船須裝設船位回報器且設定每小時回報船位,並依規定填寫及繳交漁撈日誌。
(四)珊瑚漁船僅准由澎湖馬公第3漁港及宜蘭南方澳漁港進出;出港前須完成申報,轉換作業海域時應先通報,進港時需接受檢查。
(五)每艘漁船捕獲量限200公斤,所捕撈珊瑚須於宜蘭縣蘇澳區漁會以公開方式交易,單船年出口量以120公斤為限。
(六)須配合漁政機關指派觀察員隨船出海檢查作業狀況,並隨時接受漁業巡護船及海巡艦艇海上登臨檢查。
(七)違反上述規定者,即廢止其兼營許可,並撤銷或收回漁業證照、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
(八)未經許可兼營珊瑚漁業者,撤銷漁業證照、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並沒入珊瑚漁具及船上所有珊瑚漁獲物。
  
三. 結語
  寶石珊瑚為維繫海底重要棲地環境之寶貴資源,且深受國內外保育團體高度重視,為確保海洋生物多樣性及寶石珊瑚漁業永續經營,寶石珊瑚漁業的管理是「嚴審、嚴管及作好研究」,所有的管制作為,均採取最嚴格的標準。另在科學研究部分,本會已於97年委請學者進行珊瑚作業漁法改進研究,並接續由漁撈日誌及作業資料進行珊瑚生態及資源研究,以期達到嚴格管理及作好研究之目標。
  
  
  
  寶石珊瑚漁船作業
  
  
  
  
  寶石珊瑚漁獲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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