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區

優良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簡介

畜牧處 程俊龍

壹. 前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國內農產食品加工業者提升產製能力,提供國人安心消費之優良國產農產品及農產加工品, 自民國 78 年推動 CAS 標章驗證制度,至今 20 年,驗證類別包括農林漁畜產品等 14 大類,目前有 290 家廠商之 5 千多項產品獲得使用 CAS 標章,年產值超過 420 億元。 CAS 標章制度強調產品上市後管理,加強生產廠(場)追蹤查驗及產品抽驗頻率,確保產品品質持續符合驗證基準,獲得產業界支持與消費者信賴。本會為 持續 加強推動國產優良農產品驗證, 爰將 CAS 標章 納入「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規範, 並參考 CAS 驗證執行現況及 「優良農產品證明標章認證及驗證作業辦法」 規定,檢討修正 「優良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俾使驗證管理制度得以連貫一致 ,爰修正「 優良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 4 條條文。

貳. 修正重點內容說明

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 . 簡化驗證 產品標示審查應送資料, 申請產品之包裝標示審查,由生產者提供印刷稿送審,已有包裝袋(箱)者,亦得以該包裝袋(箱)送審。(修正條文第 5 條)

二 . 增訂生產廠(場)生產某驗證產品之所有生產線均無法有效運作,如 生產線已拆除,或生產線已損壞無法再生產該驗證產品,該廠(場 )已不具有該 驗證產 品之生產能力,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及驗證公信力,驗證機構應終止該驗證產品驗證之規定。(修正條文第 12 條)

三 . 產品經終止驗證後,農產品經營業者於改善後,得重新提出申請。由於優良農產品之終止驗證多因製程管制不善致產品不符合驗證基準,此種情形如經農產品經營業者積極改善,易於短期內完成。為鼓勵農產品經營業者儘速改善,生產符合規定之優良農產品提供消費者,爰參照「優良農產品認證及驗證作業辦法」規定,修正產品經終止驗證 3 個月內,不得就該項產品再行提出驗證申請;及增列產品終止驗證後重新提出申請,經評審符合規定者,原包裝袋及編號得繼續使用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 15 條)

四 . 生產廠(場)因管理缺失未改善而被終止驗證,農產品經營業者於改善後,得重新提出申請。查依第 13 條第 1 款終止驗證者,因屬生產廠(場)管理缺失未改善而被終止驗證,為鼓勵農產品經營業者儘速改善,參照「優良農產品認證及驗證作業辦法」規定,分別就第 13 條第 1 款及同條第 2 款至第 6 款所定終止驗證之情形,限制農產品經營業者重行提出驗證申請之期間;及增列農產品經營業者終止驗證後重新提出申請,經評審符合規定者,原包裝袋及編號得繼續使用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 16 條)

參. 結語

本會基於推動「優質農業」與「安全農業」的理念,早在 20 年前即開始推行 CAS 優良農產品 標章, 普遍獲得國人及業界、團膳採購團體等的認同,成為國產優良農產品的代名詞。茲為配合現代消費者對食品消費安全要求日漸高漲之潮流,及「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實施,本會在推動 CAS 標章多年的既有基礎下,將依據本辦法推動優良農產品驗證。未來,驗證機構及主管機關都將對農產品經營業者及驗證產品加強查證,同時查核市場產品使用標章標示情形,不符規定者將依法處罰,對農產品標章的保護更有效力,期建立更完善的優質安全農產品驗證制度,為國人農產品消費安全把關 。

本網站刊載之「農政與農情」其所有內容,包含文字、圖像等皆可轉載使用,惟須註明出處。
  • 回上一頁
  • 98-04-27:1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