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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策性專案貸款執行成果及後續推動情形

農業金融局 陳小玲

壹 . 前言

為增進農民福利及促進農村建設,農業金融法第 6 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規劃及推動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以下簡稱專案農貸)。近年來農委會致力推動專案農貸多項措施,包括擴增預算額度、調降貸款利率及簡化貸款程序等,並加強宣導及融資輔導。專案農貸之貸放餘額於 97 年底已達 1,092 億元,計 19 萬農 ( 漁 ) 民受益;累計貸放金額則達 3,005 億元,累計貸放 58 萬農 ( 漁 ) 民,推廣成效顯著。

貳 . 97 年度專案農貸執行情形

現行專案農貸包括農機貸款、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山坡地保育利用貸款、輔導漁業經營貸款、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造林貸款、農民經營改善貸款、農漁會事業發展貸款、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農業產銷班貸款、農家綜合貸款、改善財務貸款及小地主大佃農貸款等 14 項貸款( 註 ) ,涵蓋農、林、漁、牧等產業發展及農民家計週轉所需資金。 97 年度專案農貸共貸放 373 億元,受益農 ( 漁 ) 民約 7 萬名,並利用農業信用保證機制協助約 4 萬名農 ( 漁 ) 業者取得農業融資計 189 億元。

註:專案農貸相關辦法或要點可於農業金融局網站( http://www. boaf.gov.tw/ 專案農貸常用規定)查詢。

為因應農業發展需要, 97 年度新增 2 項專案農貸項目暨修正 5 項專案農貸規定。摘要說明如下:

 

一 . 新增造林貸款項目:森林不僅具有經濟價值,亦兼具國土保安、涵養水源及綠化環境等公益效用。為配合推動造林政策,於 97 年 5 月 26 日訂定發布造林貸款要點,支應相關造林所需資金。

二 . 新增小地主大佃農貸款項目:為配合促進農地流通及活化農地利用,鼓勵老農或無意耕作農民長期出租農地,並輔導農業企業經營,減少農地休耕閒置,促使農業轉型升級,提高整體農業競爭力,於 97 年 12 月 30 日訂定發布小地主大佃農貸款要點,支應大佃農承租農地所需之租金及經營資金。

三. 修正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要點:為提升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規模,並吸引外資投入,以促進園區發展,於 97 年 1 月 21 日修正本貸款要點第 4 點規定,明定外資比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園區進駐業者相關申貸要件。

四 . 修正山坡地保育利用貸款要點:為加強本貸款管理效能,於 97 年 5 月 28 日修正本貸款要點第 16 點規定,依實務作業需求延長審理期間,以提升審查品質。

五 . 修正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該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為因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施行,於 97 年 8 月 15 日修正本作業規範,增訂債務清理專章,明定專案農貸借款人依前開條例辦理債務清理者相關事宜。

六 . 修正農漁會事業發展貸款:本貸款基於授信原則及嚴謹性考量,其經辦機構原限為全國農業金庫。為兼顧金融管理及協助農 ( 漁 ) 會發展之目標,於 97 年 8 月 15 日修正本貸款要點,適度開放農 ( 漁 ) 會信用部為經辦機構,並增訂相關管理規定。

七 . 修正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要點:因應 97 年家禽流行性感冒案例,為紓解家禽業者所遭受經營困境,另予調降貸款利率及提高貸款額度,以協助該等業者渡過經營困境,於 97 年 12 月 22 日修正本貸款要點部分規定,增列家禽流行性感冒案例紓困類貸款類別。

參 . 後續推動重點

為減輕農漁民負擔,農委會於 98 年 1 月 15 日調降專案農貸利率 2 碼,部分已享優惠項目者則調降 1 碼(詳如附表)。舊貸戶自同日起亦以調降後利率計息,以減輕其利息負擔。本項利率調降措施,由各區農 ( 漁 ) 會電腦共用中心或資訊中心主動修正系統程式,各農 ( 漁 ) 會配合辦理,農 ( 漁 ) 民無須提出降息申請。

另為密切配合農業政策,提升農 ( 漁 ) 民福祉,專案農貸 98 年貸款規模由 350 億元提高為 500 億元,並採取多項調整措施,包括協助農漁民家計生活消費支出之農家綜合貸款,利率由年息 2 %調降為 1.5 %,最高貸款額度由現行 25 萬元提高為 30 萬元;協助農漁民清償較高利率舊貸之改善財務貸款,利率由年息 3.5 %調降為 3 %,既有貸款剩餘年限 2 倍未滿 5 年者,還款期限由現行 5 年延長為 7 年等。嗣後並將陸續研修多項貸款規定,加強宣導、輔導及教育訓練措施,督導農業信用保證基金積極推展保證業務,強化農業信用保證協助農 ( 漁 ) 業者取得營農資金及分擔農業金融機構風險之功能,俾使專案農貸資源發揮最大政策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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