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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修正簡介

農業金融局 王淑貞

壹. 前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以下簡稱農委會 )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 7 條第 2 項及第 8 條第 3 項授權,於 96 年 10 月 19 日訂定發布「農業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嗣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參酌「亞太防制洗錢組織( APG )」 96 年對我國進行第二輪相互評鑑之建議,及整合「洗錢防制法第 7 條授權規定事項」與「洗錢防制法第 8 條授權規定事項」,於 97 年 12 月 18 日訂定發布「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並自本( 98 )年 3 月 18 日施行。農委會考量金融監理之一致性,爰於本年 3 月 9 日修正發布「農業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並配合自同日施行。

貳. 修正重點說明

  農業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全文計有 11 條,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 . 將一定金額之數額由新台幣 100 萬元降低為 50 萬元: 考量金融監理之一致性, 將農業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之客戶審查義務及申報門檻,由現行規定之 新台幣 100 萬元 (含等值外幣)以上 , 調 降為新台幣 50 萬元 (含等值外幣)以上。 (修正條文第 3 條)

二 . 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如能確認客戶為交易帳戶本人者,修正為雖得免提供身分證明文件或護照,但應於交易紀錄上敘明係本人交易(修正條文第 4 條第 1 款); 交易係由代理人為之者,應憑代理人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或護照確認其身分,並將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電話、交易帳戶號碼、交易金額及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加以記錄 。 (修正條文第 4 條第 2 款)

三 . 對於得免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之特定通貨交易,修正為仍應進行客戶身分確認及保存交易紀錄。(修正條文第 6 條)

四 . 增訂就疑似洗錢表徵以外之其他各種疑似洗錢交易 (含現金及轉帳交易),不論交易金額多寡,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為疑似洗錢交易之申報 (修正條文第 9 條第 2 項) ;另 針對性質可疑但未遂之交易,亦須進行疑似洗錢交易申報之規定。(修正條文第 9

條第 3 項)

五 . 增訂對明顯重大緊急之疑似洗錢交易案件,經法務部調查局以傳真資料確認回條回傳農業金融機構確認收件者,無需補辦申報書。 農業金融機構並應留存傳真資料確認回條。 (修正條文第 10 條)

六 . 本辦法 自中華民國 98 年 3 月 18 日施行: 金管會所訂「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第 9 條規定: 自發布日 3 個月後施行,即 自 98 年 3 月 18 日 施行。基於金融監理之一致性,本辦法修正條文亦自同日施行。 (修正條文第 11 條)

参 . 結語

  隨著科技進步各種金融犯罪手法日新月異,為加強防制洗錢、協助查緝重大犯罪,此次參考國際標準將交易申報及客戶審查門檻降低為新台幣 50 萬元,以強化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措施並與國際接軌。因此農業金融機構如發現一定金額以上現金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應依「洗錢防制法」及「農業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以有效遏阻金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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