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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遠洋漁船海上作業提升產業競爭力實施作業要點簡介

漁業署 楊豐隆

一 . 前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為鼓勵經縮減漁撈能力後繼續經營之漁船業者,於經歷去( 97 )年國際油價高漲及配合國際管理成本(如區域性觀察員費用、安裝漁船監控系統及每日回報船位通訊費用等)大幅增加,雖於年底油價回跌漁船陸續出海作業,續又遭遇全球金融海嘯之困境下,得以持續作業穩定經營,維持我國產業競爭力, 於 本( 98 )年 4 月 21 日公告「促進遠洋漁船海上作業提升產業競爭力實施作業要點」,據以辦理鼓勵遠洋漁船海上作業獎勵金核發事宜。

二 . 促進遠洋漁船海上作業提升產業競爭力實施作業要點重點說明

(一) 奬勵期間: 自 98 年 1 月 1 日起至 99 年 6 月 30 日止。

(二) 奬勵條件:領有有效漁業執照及國外基地作業證明書(或核准對外 漁業 合作文件)之遠洋作業漁船,依據其漁船船位監控系統( VMS )回報船位資料,漁船海上日數於奬勵期間連續 365 日內達 270 日以上者。

(三) 奬勵金額

1. 漁船總噸數 20 噸以上未滿 50 噸:新台幣 141,750 元。

2. 漁船總噸數 50 噸以上未滿 100 噸:新台幣 206,182 元。

3. 漁船總噸數 100 噸以上未滿 200 噸:新台幣 316,489 元。

4. 漁船總噸數 200 噸以上未滿 500 噸:新台幣 495,945 元。

5. 漁船總噸數 500 噸以上:新台幣 972,714 元。

(四) 於符合奬勵條件期間,漁船在國內加油享有優惠用油補貼或領有休漁獎勵金者,其已獲得補貼或奬勵金額大於本奬勵金者,不再予以核發本奬勵金。已獲得補貼或奬勵金額少於本奬勵金者,依其差額予以補足核發。

(五) 漁船於符合申領奬勵金規定海上天數之期間,不得有違規處分未執行及核處收回漁業執照之處分,且須依規定透過漁船船位監控系統回報漁船作業船位資料,否則不予核發奬勵金。

三 . 結語

  96年我國遠洋漁業總漁獲量約95萬公噸,占我國漁業總產量66%,產值高達506億元,占總產值52%,在台灣漁業占舉足輕重之地位。同時,遠洋漁業不僅在經濟面之貢獻,其在外交上,因漁業實力得以參與各國際性漁業組織,且因船隊分布三大洋五大洲,與沿海國家建立實質之外交關係 。 本次政府於遠洋漁業經營遭遇困境之時採行本項奬勵措施,除為降低遠洋漁船經營成本,鼓勵漁船出海作業,維持我國漁獲實績及永續經營外,又藉漁船依規範回報船位,使漁船作業透明化,促進漁業資源有效管理,以善盡國際漁業管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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