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區

97年強化農業金融體系執行成效

農業金融局 饒欣榮

壹 . 前言

  農業金融法自 93 年 1 月 30 日施行,農漁會信用部改隸農業委員會一元化管理,農業金融局亦配合於同日成立,負責農業金融機構之監理及推動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以建構完整及安全之農業金融體系為施政目標,進而促進農漁村經濟發展,改善農漁民生活。

  農業金融局主管農漁會信用部後,即著手加強輔導工作,採取諸多改進措施,包括鼓勵信用部承作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提昇信用部從業人員金融專業能力、落實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督導信用部提足備抵呆帳及加速轉銷呆帳、鬆綁法規及放寬業務等,並實施資本適足率制度、會計師簽證制度及財務公開揭露制度,以降低信用部逾期放款比率,健全信用部業務經營。

貳 . 執行策略及方法

一 . 提供低利優惠貸款

(一)提供低利優惠貸款, 寬列貸款額度以充分支應農業發展所需資金。

(二)新增 2 項貸款項目

1. 新增造林貸款:為配合造林政策,訂定發布造林貸款要點,以支應相關造林所需資金。

2. 新增小地主大佃農貸款:為配合促進農地流通及活化農地利用,訂定發布小地主大佃農貸款要點,以支應大佃農承租農地所需租金及經營資金。

(三)修正 5 項貸款規定

1. 修正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要點:增訂外資比率達百分之 50 以上,並符合相關申貸要件之進駐業者為本貸款之貸款對象,以提升進駐業者規模,並吸引外資投入,促進園區發展。

2. 修正山坡地保育利用貸款要點:為加強本貸款管理效 能,修正本貸款要點第 16 點規定,依實務作業需求延長審理期間,以提升審查品質。

3. 修正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因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施行,增訂債務清理專章,明定專案農貸借款人依前開條例辦理債務清理者相關事宜。

4. 修正農漁會事業發展貸款:為兼顧金融管理及協助農漁會發展之目標,修正本貸款要點,適度開放農漁會信用部為經辦機構,並增訂相關管理規定。

5. 修正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要點:因應 97 年家禽流行性感冒案例,調降貸款利率及提高貸款額度,以協助業者渡過經營困境,並增列家禽流行性感冒案例紓困類貸款類別。

(四)暢通融資管道,提升農業金融服務品質。

(五) 加強融資輔導功能,促進農漁產業升級。

二 . 降低信用部逾放比率

(一)降低現有逾期放款金額:積極清理逾期放款並加速轉銷呆帳。

(二)避免新增逾期放款:

1. 加強徵、授信工作並落實授信審議制度。

2. 建立信用部辦理ㄧ定金額以上授信案件應提經全國農業金庫同意機制。

3. 協助推展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業務,增加信用部收益。

三 . 提高呆帳覆蓋率

  為增強信用部財務結構,請縣(市)政府督導農漁會依規定提列備抵呆帳,並視其財、業務狀況,予以增提。

四 . 依授信資產品質及風險承擔能力分級管理

(一)對信用部逾放比率低於 2 %且資本適足率高於 8 %者,其全部贊助會員之授信總額占贊助會員存款總額之比率,由不得超過 100 %提高至 150 %。

(二)對信用部業務財務狀況良好者,得申請調整放寬擔保品之座落地及種類,或無擔保放款之比率。

五 . 落實會計獨立及資本適足率制度

(一)信用部與其他部門之會計及預算,應分別獨立,不得相互流用,建立防火牆制度。

(二)信用部年度決算後,其事業盈餘應提撥至少 50 %為信用部事業公積。資本適足率低於 8 %者,應全數提撥為信用部事業公積;未達 6 %者,並得視情節輕重,限制給付理事、監事酬勞金、出席費,限制或停止增加風險性資產總額之業務,或限制申設信用部分部。

(三)建立資產評價制度並要求提足準備。

六 . 放寬信用部持有有價證券限額,活絡資金運用管道。

七 . 強化專業資格,逐步建立專業經理人制度

(一)信用部及分部主任必須取得農業金融、存匯、徵信、授信及稽核等 5 種業務研習班結業證書。信用部稽核人員必須取得稽核人員研習班或電腦稽核班結業證書,且每年回訓。

(二)持續加強委託專業訓練機構辦理金融相關訓練,提高信用部從業人員金融專業程度。

八 . 強化監理並落實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一)委託金管會辦理金融檢查,並參考中央銀行報表稽核系統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金融預警系統分析產出之報表進行場外監控。

(二)由輔導小組執行監督與輔導,參與信用部相關會議,適時針對經營缺失提出改進意見。

九 . 建立市場制約機制

(一)實施信用部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制度,並應公告週知,督促健全會計制度,提高報表可靠性。

(二)本局網站按月公告揭露個別信用部經營情形,加強資訊公開,發揮市場監督功能。

(三)建置信用部資訊系統,監控財務、業務資料,迅速掌握經營情形,督促及時改善缺失。

十 . 加強輔導逾放比率偏高農漁會信用部

( 一 ) 依據農業金融法第 36 條規定,對於信用部業務經營不

善,累積虧損超過信用部上年度決算淨值三分之一,或

逾放比率超過 15 %者,將由主管機關及全國農業金庫設

置輔導小組整頓之。

( 二 ) 督促經營不善農漁會信用部研提具體之業務、財務改計畫及目標,由輔導小組列管並按月檢討執行成效。

( 三 ) 對淨值為負數農漁會信用部依法處理:依據農業金融法第 36 條及第 37 條規定,對於前項輔導,以 3 年為期,期滿未達改善目標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輔導無成效,及信用部淨值為負數者或業務、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有損及存款人利益之虞時,由農委會命令其所屬農、漁會合併於其他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 四 ) 農業金融局成立以來,對於淨值為負數者或財業務狀況顯著惡化,依據「農業金融法」第 36 條第 3 項規定,繼 94 年完成屏東縣新埤鄉農會與南州鄉農會合併後,於 96 年再度命令嘉義縣大埔鄉農會與竹崎鄉農會合併,處理過程中相當平和順利,已成功使經營不善信用部退出市場。

十一 . 自 93 年起陸續核准高雄縣鳥松鄉農會等 25 家信用部讓與銀行承受之農會重設信用部,提供當地農民金融服務。

十二 . 輔導信用部參加存款保險,建構安全之農業金融體系

(一)督促獲准重設之信用部加入存款保險,存款人更有保障。

(二)「 存款保險費率實施方案修正案 」自 9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農漁會信用部適用之費率調整為保額內存款以萬分之 2 、 3 、 4 、 5 、 6 計收,保額以上存款以固定費率萬分之 0.25 計收。新制費率方案實施後,全體農漁會信用部年保費將減少約 0.8 億元,其中逾 200 家農漁會信用部之保費負擔較以前為輕,將有助其加速累積淨值,提升競爭力;此外,修正後之保費計收方式將可更合理反映農漁會信用部間經營風險差異,促其健全經營。

十三 . 於 97 年度分區辦理農業金融法及相關子法規修法、

專案農貸及農業金融政策溝通座談會,與各縣市政府

及農漁會信用部溝通農業金融政策並聽取建言。

參 . 執行成效

一 . 積極推動辦理專案農貸

農業金融局成立以來積極推動辦理專案農貸, 97 年度專

案農貸餘額為 1,092 億元,較該局成立前之 161 億元增

加 931 億元; 97 年度貸放金額為 373 億元,受益戶數 193,252 戶,並利用農業信用保證機制協助 38,470 名

農漁業者取得農業融資計 134 億元,執行成效良好。

二 . 農漁會信用部經營體質改善

(一)放款品質改善:逾期放款金額 380 億元,較 93 年 1 月減少 615 億元或 61.81 %;逾放比率 5.16 %,減少 12.55 個百分點,呆帳覆蓋率(備抵呆帳占逾期放款金額之比率) 54.72 %,則增加 34.97 個百分點。

(二)營運規模擴大:存款 1 兆 3,664 億元,較 93 年 1 月加 805 億元或 6.26 %;放款 7,369 億元;增加 1,749 億元或 31.12 %,放款成長率遠高於存款,有助於提升獲利。

(三)風險承擔及獲利能力提高:淨值已達 916 億元,較 93 年 1 月增加 154 億元或 20.21 %。

肆 . 未來努力方向

一 . 研議法規鬆綁措施,對經營績效良好之信用部放寬業務範圍。

二 . 研擬修訂農業金融法及相關授權法規命令,以提昇農漁會信用部經營效率。

三 . 擴大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

四 . 提升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之功能。

五 . 以財團法人全國農漁業及金融資訊中心為主體,推動建置「資訊共同利用平台」,有效發揮全國農漁會營業據點的整體通路價值,提升經營效益。

伍 . 結語

  農業金融局成立 5 年多以來,經積極強化各項信用部管理措施,已逐漸發揮成效,就整體而言不論在營運規模、風險承擔能力與獲利能力及放款品質都有明顯改善。未來農業金融局仍將賡續督促農業金融機構穩健經營,以謀農業金融體系之永續發展。

本網站刊載之「農政與農情」其所有內容,包含文字、圖像等皆可轉載使用,惟須註明出處。
  • 回上一頁
  • 98-05-26:1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