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7月(第205期)
輸入飼料用玉蜀黍查驗作業要點修正簡介
畜牧處 林瑞蓬
壹 . 前言
飼料用玉蜀黍為畜禽飼料最主要之原料,約占飼料配方 60 %以上,國內每年進口量 450 至 500 萬公噸,其品質及衛生安全影響飼料品質及畜禽健康甚巨。農委會除已於去( 97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輸入飼料用玉蜀黍查驗黃麴毒素外,另鑒於去年中國發生三鹿奶粉產品添加三聚氰胺事件,基於保障農民權益、維護飼料品質及消費者健康,且評估我國飼料原料多自國外進口,採取邊境查驗為源頭管理最有效的方式,復於本( 98 )年增訂相關飼料品目輸入查驗三聚氰胺及重金屬含量之規定。
貳 . 法令依據
依據飼料管理法第 20 條規定:飼料所含之有害物質超過標準,間接危害人體健康者及 霉爛或變質或含有足以損害家畜、家禽、水產類健康之物質者, 不得製造、加工、分裝、販賣、輸出入或使用。同法第 22 條第 1 項:「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檢查飼料製造業者、販賣業者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及其設備、貯藏場所與有關資料,並得抽樣查驗。必要時,亦得在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使用戶檢查及抽驗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及同法第 6 條規定飼料販賣業者,係指經營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業者。
農委會已於本年 6 月 8 日依據前開相關規定修正發布「輸入規定代號 A01 應辦理輸入查驗之飼料詳細品目及貨品分類號列」及「輸入飼料查驗作業要點」(相關條文請逕至本會網頁農業法規行政規則 http://law.coa.gov.tw/GLRSnewsout/index.aspx 查閱),委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理輸入飼料查驗業務。
參 . 實施時程
除飼料用玉蜀黍已自去 年 7 月 1 日 起實施外,其餘 11 項 品目 自本年 7 月 1 日起實施。在發布實施前本會 已分別於本年 5 月 27 日、 6 月 2 日及 6 月 4 日辦理南區、中區及北區之業者說明會,與相關業者充分說明溝通 。
肆 . 「輸入 飼料查驗作業要點 」之修正重點說明
一 . 「輸入飼料用玉蜀黍查驗作業要點」名稱修正為「輸入飼料查驗作業要點」。
二 . 應辦理輸入查驗之飼料詳細品目 暨檢驗項目如次(第 3 點),除飼料用玉蜀黍外其餘 為新增查驗之品目。
序號 |
貨品分類號列 |
飼料詳細品目 |
檢驗項目 |
---|---|---|---|
1 |
1005.90.00.10-2 |
飼料用玉蜀黍 |
黃麴毒素 |
2 |
2301.20.10.00-6 |
魚渣粉(魚粉) |
三聚氰胺 |
3 |
2301.20.90.00-9 |
其他魚、甲殼類、軟體動物或其他水產無脊椎動物之粉、粗粉及團粒 |
三聚氰胺 |
4 |
2304.00.10.00-7 |
豆渣餅(大豆餅) |
三聚氰胺 |
5 |
2304.00.90.00-0 |
提煉黃豆油所產之其他固體殘渣,無論是否磨碎或呈團粒狀(大豆粕) |
三聚氰胺 |
6 |
2309.90.10.00-3 |
魚溶漿 |
三聚氰胺 |
7 |
2309.90.21.00-0 |
飼料用乳粉(魚粉含量在 5 %及以上,菜籽粕含量在 8 %及以上,苜蓿草粉含量在 3 %及以上),含脂重量不超過 1.5 %者 |
三聚氰胺 |
8 |
2309.90.22.00-9 |
飼料用乳粉(魚粉含量在 5 %及以上,菜籽粕含量在 8 %及以上,苜蓿草粉含量在 3 %及以上),含脂重量超過 1.5 %,未加糖或未含甜味料者 |
三聚氰胺 |
9 |
2309.90.23.00-8 |
飼料用乳粉(魚粉含量在 5 %及以上,菜籽粕含量在 8 %及以上,苜蓿草粉含量在 3 %及以上),含脂重量超過 1.5 %,加糖或含其他甜味料者 |
三聚氰胺 |
10 |
2309.90.30.00-9 |
飼料用乳清粉及改質乳清粉(魚粉含量在 5 %及以上,菜籽粕含量在 8 %及以上或苜蓿草粉含量在 3 %及以上者) |
三聚氰胺 |
11 |
2835.26.10.00-5 |
去氟磷酸鈣(飼料用) |
重金屬(鉛、砷、鎘、汞) |
12 |
2835.26.90.10-6 |
鈣之磷酸鹽(飼料用) |
重金屬(鉛、砷、鎘、汞) |
三 . 為提高通關之效率,報驗義務人於飼料輸入前 15 日內(產品尚未到港),即可先行向輸入港埠所在地之查驗執行機關(標準檢驗局)申請查驗(第 4 點) ; 同一報驗義務人以同一進口報單進口同產地同一品目之相同飼料,得合併申請查驗,惟 船艙裝運之進口產品相關報驗義務人應就同一船次相同產品分艙報 驗,以利分艙檢驗核判( 第 6 、 7 點 )。
三 . 各項規費之 收費標準( 第 5 、 13 點 )
費用名稱 |
規 費 標 準 |
---|---|
查驗費 |
1 、飼料用玉蜀黍:依起岸價格( CIF )收取費率為千分之 0.5 ,每批最低費額為新台幣 200 元;每批查驗費超過新台幣 10 萬元以上者,超過部分減半計收。 2 、其他新增號列飼料:依起岸價格( CIF )收取費率為千分之 1.5 ,每批最低費額為新台幣 200 元;每批查驗費超過新台幣 10 萬元以上者,超過部分減半計收。 |
證照費 |
各種證明之補發、加發,每份 100 元。 |
臨場費 |
每次 500 元,須住宿者,按國內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計收。 |
延長作業費 |
分 3 個時段,分別為 400 元、 1,000 元及 2,000 元。 |
四 . 查驗執行人員至現場執行取樣,有使用機具之必要時,報驗義務人應配合租用,現場取樣不易或取樣有影響產品品質之虞時,報驗義務人可申請簽發輸入先行放行,惟對先行放行之產品應負安全維護及保管責任,在檢驗結果未經核判符合規定,並核發輸入許可通知前,業者不得販賣、使用或為其他處置,否則報驗義務人於 6 個月內不得申請先行放行( 第 17 點 )。
五 . 為規範查驗機關之效率避免影響業者權益,規定檢驗之時程 除 檢驗結果有疑義者外, 查驗執行機關應於取樣後 5 日內完成( 第 18 點 ),查驗結果不符合規定者,報驗義務人於收到通知書後 7 日內,得向原查驗執行機關申請複驗,申請複驗以一次為限,並由查驗執行機關就原餘存樣品複驗之( 第 20 點 ),複驗收費標準如下 :
項 目 |
複驗收費標準(元 / 項) |
---|---|
黃麴毒素 |
3,000 元 |
三聚氰胺 |
3,000 元 |
鉛 |
1,400 元 |
鎘 |
1,400 元 |
砷 |
1,600 元 |
汞 |
1,600 元 |
伍 . 結語
農委會除依以上規定辦理輸入查驗,為我國飼料做好源頭品質管理外,另依國內外資訊就相關飼料品目隨時採取必要之邊境查驗措施,並針對輸出國依風險研判機動採行逐批查驗(抽批機率 100 %)、加強抽批(抽批機率 20~50 %)及一般抽批(抽批機率 2~5 %)等 3 種強度之抽驗比例,如已於本年就巴基斯坦及印度輸入之飼料用玉米採逐批查驗,東南亞國家及中國大陸採加強抽批之措施,另為輔導業者製造衛生安全之飼料,並就部分風險較高之飼料用玉米(黃麴毒素大於 30ppb 小於 50ppb 者)進行流向追蹤管制。農委會呼籲各飼料進口業者應確實掌握進口飼料之品質,避免查驗不合格遭退運或銷毀;同時,本會除仍持續積極執行境內監控計畫,至飼料廠及牧廠抽驗飼料及其原料,也請飼料廠應採取自主管理,以維護商譽及保持飼料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