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區

97年度植物品種權保護推動情形與執行成果

農糧署 林春良

壹 . 前言

  人類科技日新月異,農業經營型態一直創新,儘管新的栽培技術不斷推出,但是長久以來植物遺傳資源皆為其控制及發展核心,隨著世界人口及經濟成長,各種人工改良蔬菜、水果、花卉及農藝作物等新品種不斷推陳出新,滿足人類的需求。而這些植物遺傳資源應用動能若無法得到應有的鼓舞,新品種培育一旦停滯,農業發展將直接受到衝擊。而隨著農業型態轉變,以往單純以生產技術主導之產銷模式,也正面臨日趨嚴峻的挑戰,如何建構農業智慧權保護機制,將植物品種及相關技術商品化,行銷至世界各國,找尋發展生機,已成為農業發展重要議題。世界各先進國家為了鼓勵育種家推出新品種,提升農業發展,確保其農業競爭力,都訂有法律保障其智慧財產權;目前我國相關保護條款係規範於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中。溯自 77 年 12 月 5 日 公告發布施行植物品種權制度,至 97 年底已公告適用植物種類計有 119 種,分別為蔬菜 55 種、花卉 38 種、果樹 18 種及農藝作物 8 種,並成立果樹類、葉菜類、果菜及其他蔬菜類、草本花卉類、木本及其他花卉類、球根花卉類、蘭花類、糧食作物及草類植物類、豆類及特用作物類等 9 組品種審議委員會審議有關品種權案,以及委任農委會所屬試驗改良機關及國立中興大學、嘉義大學與台灣香蕉研究所等 13 機構進行品種性狀檢定(表 1 ),累計受理 611 件申請案,已核准公告 362 件(表 2 );其中 97 年申請案達到 150 件,首度突破百件關卡,相較 96 年度增加 65 件,成長幅度 76. 5 % 為歷年之最。

表1 我國公告之植物品種權適用種類及檢定機構

表1 我國公告之植物品種權適用種類及檢定機構

表2 我國各類植物品種權申請與核准公告統計

表2 我國各類植物品種權申請與核准公告統計

貳 植物品種保護模式及制度

  19世紀專利實行之初,歐美各對於物品種,基於其繁衍仍源自本身功能非靠人力發明,及易受外在環境因素影響其可重複性等理由,多認不應列入專利保護範圍。直至20世紀初期,隨著生物科技發展,育種技術精進,帶來巨大經濟利益,因而突顥物育種者權力保護的重要性,也改變了以往之傳統觀念。當時很多學者認為育種者透過人工方式育出之新品種植物不應再單純視為天然作物,歐美等家爰開始著手研訂育種權利保護法令。美國國會1930年5月13日通過植物專利法案(Plant Patent Act,PPA),規定任何發明或發現並以無性方法繁殖之新植物品種,除塊莖繁殖物或未經培育而發現的植物外,包括培育的芽、變株、變種和新發現的種子,均可依據該法規定申請專利。而歐洲國家,則在不改變其原有專制制度下,制定了各自的植物新品種保護法,授予育種者植物品權,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侵害其權利,以鼓勵育種研發及促進農業發展。從現今各有植物智慧財產權法令來看,植物品種培育大玫可以下幾種標的獲取保護。

一 . 植物培育方法: 如同技術發明,以具備新穎性、進步性及產業利用性申請專利保護。如 WTO 與貿易有關智慧財產權協定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 Art.27.1 、美國專利法( 35 USC ) §301 、歐盟 44 號生物技術發明保護令( 98/44/EC ) Art.3.1 及我國專利法第 22 條規定。我國專利制度強調產業利用性及技術可重複實施性,明文排除植物新品種之可專利性,但基因改造或其他生物繁殖技術,及栽培方法、標示方法、保存技術、新應用技術及微生物新品種等發明,依規定能提出申請。

二 . 植物基因序列、組織或生物物質: 利用生物技術獲悉基因功能及轉殖基因序列,若無違反善良風俗,在世界各國多具備可專利性。如歐盟 44 號生技發明保護指令 Art.3 及 歐洲專利 公約 ( European Patent Organization, EPO ) 規則 23c 之 a 款、美國於 2001 年 1 月公布之「產業利用性審查基準」( Utility Examination Guidelines )及我國生物相關發明審查基準關於發明標的之有關規定。 

三 . 植物品種: TRIPs 協定 Art.27.3(b) 規定,會員應提供專利、特別立法或以前二者組合之方式保護植物品種。雖然 1961 年與 1978 年版本之植物新品種保護國際聯盟公約( the International Un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 UPOV ) Art.2.1 ,均禁止植物品種受到品種法與專利法的雙重保護,但 1991 年版本已刪除此一限制,由會員之內國法決定保護方式。在前述 TRIPs 協定及 UPOV 公約規定下,植物發明除品種權保護外應否開放專利,各國作法略有不同。美國、日本及新加坡等國家專利法採完全開放,未明文將動植物品種排除於保護範疇,若同時訂定有植物品種法,則植物品種可以同時申請專利權及品種權保護。以美國為例,以無性繁殖方式產生( asexually reproduces )之新植物品種,符合新穎性、進步性及實用性要件,即可申請實用專利( utility patent ),並未排除植物品種;但塊莖繁殖植物及野生植物除外。而 1970 年美國農業部訂定植物品種保護法( The Plant Variety Protection Act, PVPA ),保護有性繁殖及塊莖繁殖之植物品種,權利內容及權利限制之有關規定均參照 UPOV 公約。

  各國智慧財產權法律制度對植物新品種的保護作爲雖不盡相同,但大部分皆以專利法或專門法或者兩者兼具等方式對育種權利進行保護。完全開放植物專利如美國、日本及新加坡,其他多數國家考量植物相關發明之特殊性,有限度開放植物專利,其專利制度並未准予特定植物品種能申請專利,特定植物品種係以品種權保護之;但若不構成特定植物品種之植物發明,符合保護要件仍能准予專利。 另外,植物品種相關產品也可藉由著作權、品牌、商標及營業秘密等多重方式行使智慧財產保護。

  我國雖然不是 UPOV 簽署會員會,但加入 WTO 之後,農作物的育種保護與國際行銷也都須受到 WTO 與「貿易有關智慧財產權協定」規範,必然需要面對嚴峻外在競爭。加上與對岸中國之政治上的特殊關係,貿易障礙不易排除,農特產外銷上的問題及優良品種外流情況日趨嚴重。以往美、加、日的外銷訂單,近幾年已有很多被中國、東南亞國家瓜分,甚至出現茶葉、香菇等農產品回銷問題,除了讓台灣農民為之氣結外,更使農產品國際貿易中衍生出之智慧財產權保護問題白熱化。目前我國專利法第 24 條第 1 款規定,動、植物不予發明專利,只可透過品種權保護,相關保護規範於 94 年 6 月 30 日 公告施行之「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條款中,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農業委員會)公告適用該法植物種類之品種具備新穎性、可區別性、一致性、穩定性及一適當品種名稱等要件,申請權人可備齊申請書件提出品種權登記申請。案件受理後至核准公告前,賦予申請人臨時性權利保護,期間內經申請權人書面通知或明知該申請案已公開後,仍未經申請權人同意繼續為商業利用者,未來該品種權核准登記後 2 年內品種權利人可追溯請求損害補償。申請案件經過適格標的核對、檢定及審查等過程後,若無需補件即函送審定書通知繳費,待繳納證書費及第 1 年年費後公告品種權及核發證書。權利人可以依此行使排他權,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對取得品種權之種苗為下列行為:一 . 生產或繁殖。二 . 以繁殖為目的而調製。三 . 為銷售之要約。四 . 銷售或其他方式行銷。五 . 輸出、入。六 . 為前五款之目的而持有。七 . 利用該品種之種苗所得之收穫物,為上述各款之行為。前項品種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利用收穫物所得之直接加工物之權利行使對象,以主管機關公告之植物物種為限,收穫物及所得直接加工物之排他權,也侷限在品種權人對上列前 六 款行為無合理行使機會時方得提出訴求。權利期限木本植物為 25 年,其他植物物種為 20 年。植物品種權登記發證後,申請人每年尚須繳年費及維持申請品種之一致性與穩定性二要件,以存續品種保護權利。任何人也可以隨時透過舉發,提出該品種未具或喪失品種權之書面證據,要求審議及撤銷或廢止該品種權。另外為促進國內農業技術以及新品種開發,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26 條訂有免責條款。一 . 農民部分:中央主管機關為維護糧食安全公告農民可種植、留種自用之植物物種(目前只有水稻),農民進行培育及將其收穫物於國內販售等行為,皆無侵權之慮,然不可以販賣生產之種苗;另外受農民委託以提供農民繁殖用為目的,從事調製培育上述種苗之行為,亦具免責,但若產品外銷至具該品種權之國家,未經權利人授權將構成侵權。二 . 個人非營利等目的行為:一般人栽種具品種權作物自己使用,無銷售行為亦無侵權問題。三 . 實驗研究及育種行為部分:未經過權利人允許,以具品種權之品種進行試驗,無侵權問題,亦可以用來研發新品種,但若研發出來的新品種是為實質衍生品種,那就構成侵權,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溯自 77 年 12 月 5 日 公告發布施行植物品種權制度,至 97 年底計有 611 件品種權申請案,以花卉類為主占 80 % ,蔬菜 14 % ,果樹 5 % ,已核准公告計 362 件。申請案件中以朵麗蝶蘭( 118 件)、蝴蝶蘭( 84 件)、聖誕紅( 66 件)、非洲菊( 38 件)、玫瑰( 29 件)及長壽花( 26 件)等為大宗(圖 1 )。

圖1 我國97年以前各主要作物品種權申請情形

圖1 我國97年以前各主要作物品種權申請情形

 

叁 . 97 年度植物品種權受理概況

 

97 年申請案計 150 件,相較 96 年度成長 76.47 % ,其中包含花卉類 131 件、果樹類 8 件、蔬菜類 6 件及其他類 5 件(圖 2 ),除了 2 件駁回外, 148 件排入審議審查;在其來自國外 23 件品種(占 15 % )中,以荷蘭之 13 件最多(如圖 3 ),另外申請案件中有 26 件於當年度已核准公告,尚在審查中有 122 件。申請者中以福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馮將魁君(世芥蘭業)等 2 位申請者提出之申請案最多,分別有 16 件(草本花卉為主)及 11 件(蘭花類),其次為國立台灣大學 10 件、農業試驗所 9 件、桃園區農業改良場及國立中興大學 7 件(表 3 );依申請人類別分析,以自然人最多占 39 % ,私人公司次之占 29 % ,公營試驗機構再次之占 17 % (圖 4 );依植物種類區分,由朵麗蝶蘭( 46 件)、蝴蝶蘭( 26 件)及非洲菊( 10 件)分居前三名,詳如圖 5 。

圖2 97年植物品種權申請統計
圖2 97年植物品種權申請統計
圖3 97年植物品種權申請案之品種來源國統計

圖3 97年植物品種權申請案之品種來源國統計

圖4 97年植物品種權申者屬性統計

圖4 97年植物品種權申者屬性統計


表3 97年度物品種權主要申請者

表3 97年度物品種權主要申請者

圖5 97年度主要植物品種權申請統計

圖5 97年度主要植物品種權申請統計

圖6 97年各類植物品種權核准公告統計

圖6 97年各類植物品種權核准公告統計

表5 97年度農委會所屬機構取得品種權情形

表5 97年度農委會所屬機構取得品種權情形

圖7 97年度各項植物品種權核准公告統計

圖7  97年度各項植物品種權核准公告統計

  94 年 6 月 30 日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新法)實施以前,我國植物品種權申請案件中約有 4 成之品種來自國外,大多屬花卉植物,主要為聖誕紅、玫瑰、非洲菊、長壽花、火鶴花、菊花、非洲鳳仙、矮牽牛、新幾內亞鳳仙及滿天星等。去年引進國外品種 23 件申請,數量並未減少,但由於國內品種申請件數倍增,使得整體比例降至 15 % ,仍以非洲菊、非洲鳳仙、長壽花及聖誕紅等花卉作物為主。而國內品種申請案集中於蝴蝶蘭與朵麗蝶蘭之屬內及屬間雜交品種,合計達 72 件,占總申請件數 48 % ,且多屬私人企業及個人培育,顯見民間蝴蝶蘭育種熱絡。另外去年公部門申請品種也明顯增多,單一年度申請件數高達 49 件,占歷年公部門總申請件數 29 % ,成果豐碩,其中蔬菜及果樹類近乎全為農委會所屬機構所提出,其他公營機構或學校則以申請花卉類作物為主。探析 97 年植物品種權受理案件,我國植物新品種保護大致區分為 5 部分。

一. 未申請品種權保護:有幾種可能,其一該品種有其他智慧財產保護機制,不須提出申請,例如 F1 蔬菜;以國內年約 36 億元出口值蔬菜種子推估,為數應不少。其二該作物種類非我國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公告適用植物或該品種已失去新穎性,不符合申請要件。其三該作物於國內未具經濟栽培規模或潛力,無申請價值。其四育種者未具品種權保護觀念,不知如何申請。

二. 民間蘭花品種權申請:約占申請總數 47 % ,主要為蝴蝶蘭及朵麗蝶蘭。台灣此類新品種繁多,每年有幾十件向英國皇家園藝協會申請登記,育種人才輩出,累積豐富經驗,深受國際肯定,種苗年出口值約為 20 億元,業者為了確保產業優勢,更不斷從事新品種培育,並透過植物品種權申請,維護育種權利及建立品牌;從 91 年開始受理蝴蝶蘭案件申請後,此類作物即迅速成為國內品種權申請主力,反映台灣蘭花產業發展現況。

三. 公部門之品種權申請:約占申請總數 33% 。此類新品種培育雖以產業發展為出發,然申請案件提出目的除了育種權利保護外,有相當程度為研發成果發表,並常為新技術開發者與帶動者;申請機構包括農委會所屬機關及國立大專院校等,涵蓋果樹、蔬菜、花卉及糧食等各類作物。

四. 國外品種授權於台灣申請:約占申請總數 15 % 。該類作物擁有國內或國際市場,於國內具備經濟栽培價值,然國內無符合市場所需品種,或應消費地需求必須引入外來種生產,佈局有市場脈動軌跡可循,例如福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愛禮貿易公司等提出之申請案件。

五. 其他新品種申請:約占申請總數 5 % 。除了上述主要申請類別外,國內仍有不少育種家默默從事各種作物新品種培育,偶而也有佳作提出申請,件數雖然不多,卻潛藏著產業活力與發展契機。

  綜上顯示我國作物新品種培育動能,除了 F1 育種外,主要來自民間蘭花產業及公部門試驗單位,對種苗產業具有絕對影響力,未來在行政院「精緻農業健康卓越方案」蘭花及種苗產業發展策略,預期也將扮演重要發展角色。

肆 . 推動措施執行情形

  過去國外優良品種的引入,曾是促使本地花卉產業蓬勃發展的動能,對產業發展無疑是有價值的,但是授權金也讓本地產業付出成長代價。權利金為農企業國際化經營所必須面對的成本,台灣農作生產企業若捨不得付費,就必須從事育種,創造自己的品種。優良品種培育雖然不容易,但不及時投入,產業就不可能主導世界潮流,自然難有競爭優勢。因此,配合產業利用性,不斷開發或引入具市場競爭力新品種,為提升競爭力必要條件。因應國際市場競爭,農委會不斷鼓勵所屬機構配合產業需求投入新品種培育,加強有關生物技術及分子鑑定技術開發,並建立種苗產業電子報、編印品種權年鑑、架設農園藝作物種苗資訊服務平台,同時藉由舉辦種子處理技術、作物新品種檢定作業、組織苗量產技術訓練等講習,傳播新技術、新觀念與輔導品種權申請,及運用研發成果提升民間育種技能。

  其次,農委會為擴大我國植物新品種智慧財產權保護範圍,於 97 年 5 月 1 日 委任種苗改良繁殖場為統籌檢定機構,加速開發國內及歐美日市場主流作物之品種試驗檢定方法,目前開發中植物種類有天鵝蘭、大理花、捧心蘭、紫蘿蘭、向日葵、 飄香藤、日日春、山櫻花、苞舌蘭、美人蕉、天竺葵、金花石蒜、寒梅、樹蘭、卡斯比亞、翠菊、金絲桃、茶花、黛粉葉、夏堇、愛玉子、柿、白柿、龍眼、黃晶果、綠竹筍、山蘇、蕎麥、薏苡、甘蔗、紅豆杉及泡桐等植物品種, 另為保護林木類植物品種育種權利,林務局且將研擬設置該類植物品種權審議委員會,期使我國植物品種權保護層面更加完整,藉以支援產業發展需要。

  在蘭花育種權利保護方面,經台灣蘭花產銷發展協會協助下,今年 3 月農委會與歐盟諮商後,雙方已達成相互採認蝴蝶蘭檢定合作方案,歐盟同意我方蝴蝶蘭品種於歐盟提出品種權申請時,若檢具已申請我國品種權證明及併附我方性狀檢定報告書,僅需繳交 600 歐元實質審查費(原為 1,200 歐元)及提送 5 株開花株檢定即可;有利縮短審查期程及減低申請成本,及提高蘭花育種者先於國內申請品種權意願。雙方並同意未來繼續就檢定技術進行交流,合作草擬及調和雙方蝴蝶蘭與朵麗蝶蘭試驗檢定方法,以利未來彼此可以互相採認對方檢定報告書。另外,農糧署配合建構植物種苗商品化平台政策,今年也與台灣蘭花育種者協會合作,推動蘭花新品種發表會暨審核人員培訓計畫,定期舉辦新品種觀摩會、展覽會,加強育種專業知識交流,分享行銷經驗,協助育種者掌握市場脈動,培育優勢新品種。

  植物品種權為屬地主義,農委會為讓國人育種成果可以在海外受到保護,經與外交部長期戮力推動下,已在 WTO/TRIPs 架構下與歐盟( 27 國)、美國、日本、澳洲等國家協議並同意相互受理對方國民及法人之品種權申請,與加拿大及以色列等國家也積極諮商中,未來國內育種者有機會赴世界主要市場國提出品種權申請,延伸其育種權利運用範圍。面對全球化競爭,台灣種苗產業有深厚農業科技根基及優秀的植物育種人才為後盾,如能結合企業化生產與智慧財產布局策略,推動產業垂直整合與水平分工,建立共同開發與專業行銷產業鏈,展望未來國際市場潛力依舊無窮。

伍 . 結語

  知識經濟時代,無形資產受到企業重視,智財即資財觀念不斷在世界各地傳播,技術商品化已是農業發展重要議題,育種研發價值不再侷限於增加產量、改良品質,而已具體轉化成商業競爭手段。在此發展趨勢,植物品種保護漸受到國內業者重視,近幾年品種權申請案件快速成長,儼然成為農企業經營布局策略。在此情況下,農委會肩負之技術研發與業務運籌扮演重要推手,往後並將持續推動產業垂直整合與水平分工,結合植物品種權保護,提升種苗產業之國際競爭力。

本網站刊載之「農政與農情」其所有內容,包含文字、圖像等皆可轉載使用,惟須註明出處。
  • 回上一頁
  • 98-07-17:13,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