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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輔導休閒農場取得許可登記證之新成功經驗-以平林休閒農場為例

輔導處 夏聰仁
平林休閒農場負責人 葉朝枝
平林休閒農場委任建築師 陳慶雄

壹 . 前言

  自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於 93 年 1 月 31 日 成立輔導休閒農業之專責單位-休閒產業科後, 台北縣平林休閒農場乃繼苗栗縣飛牛牧場,於本( 98 )年 4 月 23 日取得全場許可登記證之專案輔導休閒農場。由於該場座落範圍含跨都市計畫與非都市計畫土地,因此其取得許可登記證之另一種成功經驗,值得後繼者參考與學習。

貳 . 平林休閒農場專案輔導之歷程

  該場於本會 88 年 9 月 17 日訂定「休閒農場專案輔導實施作業規定」後,即於當年 12 月 23 日提出申請列入休閒農場專案輔導,開啟該場合法化歷程。嗣經 9 年 4 個月的努力,終於取得全場的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這段期間該場籌設各大階段之所經歷程如下:(摘要如附表)

一 . 同意籌設至容許使用階段

  平林休閒農場於 88 年 12 月提出專案輔導申請後,於 90 年 5 月 2 日獲准同意籌設。其後,該場因不熟悉籌設工作應辦事項,經多次嘗試都徒勞無功,隨後即告暫停進展。俟本會 93 年 2 月 27 日修正公布「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規定列入專案輔導之休閒農場,應於 94 年 12 月 31 日止完成合法化登記後,本場乃再度重燃希望,積極投入合法化工作。

  該場於 94 年 3 月 4 日向台北縣政府遞送容許使用申請書,隔年 8 月 11 日獲該府同意該場容許使用休閒農業設施,並核發容許使用同意書。

二 . 興辦事業階段

  台北縣政府於 94 年 9 月 22 日開會討論本案有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及「土地變更編定」等事宜,嗣後並函請本會解釋水土保持法規疑義。同年 12 月 7 日該府再行召開「專案輔導平林休閒農場檢討會會議」其重要決議有:

(一)依照行政院環保署 94 年 10 月 26 日環署綜字第 0940086065 號解釋函:「休閒農場專案輔導實施作業規定」之公害防治計畫非屬環境影響評估法所規範的文件,無需送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審查。

(二)該場位於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內之使用項目,依台北縣「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規定,使用項目均符合「休閒農場相關設施」。
但依本要點第 7 點規定,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之建築物應留設前、後院。

  該場隨後於 95 年 5 月 25 日將「公害污染防治計畫」送台北縣政府審查,由於本案經建築師簽證認定建築物及水土保持設施不妨礙公共安全,符合「休閒農場專案輔導實施作業規定」及本會 94 年 10 月 3 日農輔字第 0940051009 號函釋示之規定,可免 擬 具水土保持計畫,依公害防治計畫審核表審查結果,縣府於當年 7 月 3 日同意備查該場之公害污染防治計畫書。

三 . 變更編定階段

  該場於 95 年 6 月 22 日申請第 2 次變更經營計畫書,將其遊客休憩分區調整於該場之都市計畫土地內,免除了辦理土地變更編定之繁複程序,並免送興辦事業計畫書審查 。另為使該場之住宿設施合法化,該場分別於 94 年 4 月及 10 月將 2 棟合法房屋申請書送台北縣府審查,並分別取得合法房屋認定。

四 . 許可登記階段

(一)第一期許可登記證之申請

  由於平林休閒農場農業經營體驗分區之休閒農業設施,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 8 條之一第 1 項、第 2 項規定,該場乃先於 96 年 1 月獲准免申請建築執照。接著,經 96 年 1 月 11 日申請核發該場農業經營體驗分區之許可登記證,於同年 4 月 11 日取得該場第一期許可登證(以農業經營體驗分區為範圍)。

(二)申請換發全場許可登記證

1. 96 年 3 月該場將遊客休憩分區內之 37 號合法房屋申請民宿,當年 4 月獲准經營平林休閒棧民宿,另一處合法房屋亦於 5 月獲准經營民宿 。

2. 該場再於 96 年 9 月間經 縣府指定建築線後,於 97 年 1 月申請 遊客休憩分區設施補照,並於當年 6 月獲准 建築執照;隨後 9 月間 申請建築物使用執照,並於 98 年 2 月取 得建物使用執照。接著, 該場一氣呵成於 98 年 2 月 20 日申請換發 全區許可登記證,終於 98 年 4 月 23 日取 得平林休閒農場全場許可登記證。

平林休閒農場取得許可登記證時程表

 

95 年 8 月 11 日 取得容許使用函

88 年 12 月 23 日 提出申請至

90 年 5 月 2 日取得同意籌設

96 年 4 月 11 日 取得農業經營體驗分區許可登記函
98 年 4 月 21 日 取得全區許可登記

同意籌設階段

興辦事業計畫階段

容許使用階段

變更編定階段


許可登
記階段

農業經營體驗分區 96 年 4 月 11 日

全區許可登記證

98 年 4 月 23 日

水保問題 94 年 10 月 3 日 函,免水保計畫

環評問題 95 年 7 月 3 日 以公害防治計畫備查

將遊客休憩分區內設施調整位於都市計畫土地內,免送興辦事業計畫書及免辦變更編定。

領得農場內設施使用執照 98 年 2 月 19 日

參 . 平林休閒農場取得許可登記證面臨較重大問題與處理情形

  平林休閒農場成功的取得全場許可登記證其過程中所面臨之重大營建等相關問題及其處置情形摘要如下表:

編號

問題及說明

平林農場的處置情形

1

問題:既有設施符合興建當時之法規但與現行法規不符問題。

說明:

列入專案輔導已完成建築物或設施(符合當時建築法規),因日後法規修改以致部份建築物或設施不符合現行建築法規,取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有所困難。

1. 本案免設置專用下水道,惟其排放之廢污水應符合放流水標準及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相關規定。

2. 本案農業經營體驗區內設施,屬於農發條例第八之一條規定: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免申請建築執照;部分設施屬於農發條例 92 年 1 月 13 日 修正施行前,己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面積在 250 平方公尺 以下而無顧慮者,得免申請建築執照。

3. 申請變更經營計畫書使遊客休憩分區設施皆位於都市計畫區內,依法補辦建造執照,並領得使用執照後,再申請換發農場全區許可登記證。

2

問題:農場法定停車空間之設置問題。

說明:

住宿設施與餐飲設施依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須設置法定停車空間,若將遊客休憩分區及體驗分區視為不同基地,將不符合休閒農場的設置需求。

本案因遊客休憩分區之休閒農業設施均設置於都市計畫區內土地,而能以完整的同一基地處理法定停車位,且因無須辦理變更編定,得以合併申請建照。

3

問題:對於農場私設通路寬度。

說明:

為提升休閒農場服務品質,故規劃車輛完全停放於停車場用地,而以步道(約 2 米 )作為餐廳及各住宿設施間連通之通路使用。但若將遊客休憩分區及體驗分區看待為不同基地,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 2 條私設通路寬度之規定(須達 5~6 米 )將無法申請建照。

本案補照基地位於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內,依法申請建築線,基地為一完整土地且臨接建築線,基地內通路以類似通路連接,申請執照並無問題。

4

問題:地界線之認定事宜

說明:

有關休閒農場住宿設施、餐飲設施檢討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第 45 條「開口外牆或陽台外緣至地界線的距離」之規定時,是否以整個農場使用範圍線當作地界線,而非以特目用地的地界線作為檢討的依據。

本案因遊客休憩分區設施皆位於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內,無變更為特定目的用業用地之問題,亦得以同一基地概念來處理。

5

問題:住宿設施、餐飲設施是否免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審查消防設備。

說明:

專案輔導休閒農場的既存住宿設施、餐飲設施得否依該等設施施工當年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審查消防設備。

依「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之規定辦理 .

6

問題:環境影響評估問題及水土保持法規問題。

1. 本案所檢具証明文件,證明農場內設施為環評法規及水保法規施行施行前己完成所有設施。

2. 以公害防治計畫代替環境影響評估,另現有水土保持設施安全無虞,免辦水保計畫。

7

問題:變更編定問題。

說明:

遊客休憩分區內設施,位於非都市土地,需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本農場土地部分位於非都市土地,部分位於都市計畫土地;農業經營體驗設施可設於非都市土地及都市計畫土地內,將遊客分區內設施皆設於都市計畫土地,故無需變更編定。

肆 . 結語

  平林休閒農場歷經 3 次之經營計畫書變更,善用農場本身的條件與特性,將該場遊客休憩分區之休閒農業設施均規劃設置於都市計畫區域內,得免於辦理興辦事業計畫書之審查及用地變更編定程序,使該場專注於克服其營建之其他相關問題,終於在其 2 次展延籌設期限截止前,取得全場許可登記證。其歷程與成功經驗,可供後繼之專案輔導休閒農場分享與學習。

附圖  天然災害儲備糧標準作業程序流程

附圖  天然災害儲備糧標準作業程序流程

平林休閒農場取得許可登記證時程表

平林休閒農場取得許可登記證時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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