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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設之農漁會信用部經營概況分析

農業金融局 施秀芬

. 背景說明

由於「農業金融法」第 59 條第 1 項明定 36 家經銀行承受信用部之農漁會得重新申請設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爰 依「經銀行承受信用部之農會漁會申請重新設立信用部之審核基準」、「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分別就該等農漁會之經營團隊、當地農業人口、金融機構分布狀況等項目及實際需要審慎評估後,截至 97 年底已許可台灣省農會等 25 家重新設立信用部 , 提供當地農民所需之金融服務。

. 歷年已許可重新設立信用部之農會

一 . 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許可年度 分述如次:

(一) 93 年:高雄縣鳥松鄉農會 1 家。

(二) 95 年:台灣省農會、新竹縣新豐鄉農會、彰化縣福興鄉農會、雲林縣林內鄉農會、台南縣七股鄉農會、高雄縣大樹鄉農會、屏東縣屏東市農會及車城地區農會等 8 家。

(三) 96 年:高雄市小港區農會、彰化縣埔鹽鄉農會、台南縣南化鄉農會及高雄縣六龜鄉農會等 4 家。

(四) 97 年:台中縣豐原市農會、神岡鄉農會、彰化縣彰化市農會、芬園鄉農會、芳苑鄉農會、台南縣楠西鄉農會、高雄縣內門鄉農會、屏東縣農會、枋寮地區農會、竹田鄉農會、萬丹鄉農會及長治鄉農會等 12 家。

. 除 97 年度許可之台中縣豐原市農會等 12 家截至本( 98 )年 4 月底止尚未開始營業外,餘 93 、 95 、 96 年度已許可之 13 家農會均已開始營運,提供當地農民所需之金融服務。

. 13 家重設信用部農會 98 3 月營運概況

重設信用部農會 98 年 3 月營運概況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信用部

開始營運日期

加入存款保險日期

存款總額

放款總額

存放比率

逾放金額

逾放比率

本期損益

淨值

備抵呆帳

淨值佔風險性資產比率

鳥松鄉農會

93.6.28

93.7.22

1,772,139

759,914

47.38

1,795

0.24

2,977

144,849

18,730

18.41

新豐鄉農會

96.1.30

97.8.1

1,136,184

184,852

16.81

0

0

-127

33,503

1,555

14.05

台灣省農會

96.2.5

97.8.1

935,722

113,792

3.21

0

0

240

100,917

2,274

37.92

福興鄉農會

96.3.1

97.1.1

1,135,594

249,924

24.44

0

0

767

33,626

2,520

8.68

林內鄉農會

96.5.28

97.6.20

670,877

276,565

36.99

0

0

1,886

67,118

2,741

25.1

大樹鄉農會

96.6.19

96.8.20

737,079

136,524

16.99

0

0

-14

33,528

1,680

16.75

七股鄉農會

96.8.3

97.12.5

454,144

84,437

16.96

0

0

-330

135,856

18

58.6

屏東市農會

96.9.3

97.5.1

400,420

184,899

40.71

0

0

671

118,595

1,849

42.06

車城地區農會

96.9.3

97.8.1

310,345

50,011

8.37

0

0

235

31,357

546

36.38

六龜鄉農會

96.11.20

97.12.5

349,725

175,212

49.39

0

0

419

55,065

0

38.44

小港區農會

97.1.2

97.8.1

454,658

64,214

14.12

0

0

-968

77,890

0

38.95

南化鄉農會

97.3.3

97.10.7

463,522

57,098

12.32

0

0

148

48,572

6

32.69

埔鹽鄉農會

97.4.15

97.10.7

524,376

62,488

7.09

0

0

164

32,670

440

23.64

. 分析及檢討

一 . 經許可設立信用部農會之放款業務範圍

(一) 依「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農漁會申請設立信用部經許可者,應自許可之日起 1 年內,由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設立許可證並開始營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力求該等農漁會信用部穩健經營,其開業初期之放款業務範圍,限以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存單質借、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放款及 100 萬元以下之小額貸款 。

(二)復為協助該等農會拓展放款業務及兼顧經營效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業於 97 年 9 月 16 日 通函該等農會所在地之縣市政府轉知,「增列」會員(含贊助會員)之房屋購置及修繕貸款為開業初期放款業務範圍,且自信用部開業滿 1 年後,於符合已核准通過參加存款保險、逾放比率 1 %以下、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 10 %以上及淨值 3 千萬元以上等條件,得申請調整會員(含贊助會員)放款業務比照一般農漁會信用部規定辦理,以期增加營收,提升金融業務競爭力。

二 . 經營概況之分析

(一)目前上開 13 家農會信用部已開始營運逾 1 年,其營業比重以放款利息及存儲利息收入為主,且放款業務係以承作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占大多數,截至本年 3 月底止其存放比率逾 40 %計 3 家、 40 % ~ 30 %計 1 家、 30 % ~ 20 %計 1 家、 20 % ~ 10 %計 5 家、 10 %以下計 3 家,資金運用效率明顯偏低,放款業務尚待推展提升。

(二)有 4 家農會之本期損益尚呈虧損狀態,獲利能力有待提升,應適時調整獲利結構,增加較無風險性業務(如:手續費收入)為收入來源之一。

(三)除高雄縣鳥松鄉農會信用部截至本年 3 月底之逾放比率為 0.2 4 %外,其餘 12 家農會信用部 均無逾期放款,授信資產品質尚可。

(四)資本適足率均符合「農會漁會信用部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管理辦法」第 7 條不得低於百分之八規定。

(五)部分農會淨值偏低,風險承擔能力仍有待加強。

(六)均已獲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加入存款保險,以保障存款人權益。

三 . 檢討

(一) 重設信用部農會開業初期 雖因得承作之放款業務範圍受限,致其獲利空間有限,惟該等農會信用部過去經營不善之原因,除因受到外在金融環境及經濟情勢影響外,內部缺乏完善之徵授信制度,致發生人謀不臧之情形,亦是原因之一。故強化徵授信制度及作業流程,排除人為不當干預業務,加強各項經營風險之控管,落實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是該等農會目前應極力建立之經營管理制度。

(二)為提升該等農會信用部員工之農業金融法規及專業程度,持續加強員工法規教育及專業訓練仍有其必要,以期落實法令之遵循,依法辦理業務。此外,為謀其穩健經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仍持續採嚴格監理標準,按月追蹤其經營動態,另對於經營績效欠佳之農會則由全國農業金庫加強輔導其步上軌道,以期增加獲利、撙節開支及累積淨值,提升風險承擔能力。

(三)該等農會申請重新設立信用部均係以服務當地農民為主要訴求,並非以營利為目的,開業初期得承作之放款業務範圍目前已足以支應當地農民之資金需求,故仍應維持原限制範圍,並視其開業後之財、業務狀況及各該農會提出申請後,再個案予以評估是否調整(或放寬)業務,以提升經營效益及金融業務競爭力。

. 結論

一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3 、 95 、 96 及 97 年度已許可 25 家農會重新設立信用部,為降低外界對於經營失敗金融機構重新營業之疑慮,並兼顧農漁民對於金融服務之需求,該等農會目前經營上當務之急應先以服務農民之金融需求為業務核心,並於強化制度之建立、人員之培訓及奠定穩定之基礎後,再求未來之業務拓展。

二 . 已許可重新設立信用部之 25 家農會,應力求穩健經營,只許成功,不許失敗,且因該等農會開業初期各項業務營運基礎尚屬薄弱,為確保授信品質,除應確實辦理徵、授信核貸作業,覈實鑑估擔保品外,並應加強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

三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將持續注意 該等農會開業後之財、業務狀況,並兼顧風險及效益,衡酌市場需求,依個案申請評估是否酌予放寬或調整放款業務範圍,以利該等農會信用部推展業務、提高信用部收益 及落實政府相關農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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