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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計畫產學合作實施要點之修正

農糧處科技小組 甘子能˙傅季郁

一、前言

  為鼓勵民間產業界參與農業科技的研發與應用,擴大農業科技的研發領域,促進產業發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業於87年8月21日公告實施「農業科技計畫產學合作實施要點」,88、89年度並據以成立相關計畫。由於該要點並無包括農委會所屬機關與產業界合作之機制,且自90年度起,農委會、農委會所屬行政機關及農委會所屬試驗研究機關均自行編列預算執行科技計畫,該要點實有修正相關規定並由各機關自行辦理之必要。

二、修正內容

  農委會經邀集相關單位研商後,於90年4月3日公告修正「農業科技計畫產學合作實施要點」。修正後條文共12點,條文重點說明如下:

(一)明定農委會農業科技產學合作計畫之出資單位及辦理方式分為下列2種:(第二點)

  1. 農委會或農委會所屬行政機關及業界為出資單位,委託學研單位執行(三方關係)之合作方式。

  2. 農委會所屬試驗研究機關及業界為出資單位,並由農委會所屬試驗研究機關執行(二方關係)之合作方式。

(二)明定合作計畫由業界向農委會、農委會所屬行政機關或農委會所屬試驗研究機關提出申請。(第三點)

(三)明定產學合作計畫係以農委會及所屬機關農業科技計畫或業界自行研發已有初步研發成果,擬商品化以落實產業發展者為優先合作項目。(第四點)

(四)明定參與合作計畫之業界,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且須配置相關之技術人力及農場或工廠。(第五點)

  1. 經營農企業之公司,須依法登記且於申請截止日止2年內無違法紀錄。

  2. 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機構。

  3. 依法設立之農民團體。

  4. 依法設立之產業團體。

  5. 經政府試驗研究機構認定有研發能力之個別農民。

(五)明定業界參與合作計畫時,依下列原則辦理:(第六點)

  1. 計畫主持人由學研單位或農委會所屬試驗研究機關研究人員擔任,業界可派遣技術人員共同研究,但薪資自行負責,且不支領研究津貼。

  2. 界以農委會及所屬機關農業科技計畫有初步研發成果項目參與合作計畫,應配合出資合作計畫經費,出資比例應達計畫總經費百分之10以上。

  3. 業界以自行研發有初步成果項目參與合作計畫,無需出資研究計畫經費。如欲於技術移轉時取得專屬授權者,應配合出資研究經費。

  4. 業界出資合作經費,應於合約中議定之,並以支付下列項目為原則:

(1)人事費、(2)研究設備費、(3)其他研究有關費用(包括雜支、材料、儀器設備維護等)、(4)管理費、(5)必要之技術移轉費用。

(六)明定農委會及所屬機關應自行公告、初審產學合作計畫,如成效不彰,並得終止計畫執行。(第七點)

(七)明定合作計畫之評審由農委會及所屬機關自行召開評審會議,並應至少邀請農委會農業科技審議委員會5位相關領域評審委員參與評審,並得邀請申請合作計畫之業界列席說明。(第八點)

(八)明定合作計畫由農委會及所屬機關自行初審,經前述評審會議評審通過後,報請機關首長核定後執行。(第九點)

(九)明定合作計畫之督導考核單位為農委會及所屬機關。另申請專利權等,應依農委會草擬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相關法規辦理。(第十點)

(十)明定業界參與合作研究計畫享有優先接受技術移轉及下列授權:(第十一點)

  1. 業界以農委會及所屬機關農業科技計畫有初步研發成果項目參與合作計畫,其配合出資研究計畫經費達計畫總經費百分之10以上者,可於計畫執行期間及結束後一年內獲得優先非專屬授權。但出資合作經費額度達計畫總經費百分之30以上者,可獲得五年以內之專屬授權。

  2. 業界以自行研發有初步成果項目參與合作計畫,可於計畫執行期間及結束後一年內獲得優先非專屬授權。但若出資合作經費額度達計畫總經費百分之10以上者,可獲得五年以內之專屬授權。

三、結語

  未來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在貿易自由化的環境下,我國要維持農業之永續發展,產業經營必須朝向知識經濟、技術與資本密集化、產品高級化轉型,更需仰賴新科技的研發以達成目標。鑑於產業界正面臨企業轉型及市場開放後可能造成之衝擊,因此,亟需結合學術界豐沛之研究人力與資源,共同協助產業界研發前瞻性技術,以維持競爭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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