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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民團體申辦國軍漁產類副食品供應業務輔導措施」簡介

漁業署 趙守堯

壹、前言

  國軍漁產品副食品供應業務係國防部為改善官兵伙食,並享有物美價廉、安全衛生之副食,於80年4月間,指定該部福利總處統一辦理國軍副食採購供應業務,並協請農委會一同針對蔬菜、水果及蛋類等4項,採推薦漁民團體以共同運銷方式直接供應辦理。農委會為期達成調節產銷,穩定漁產品價格,並能兼顧漁民之收益,提高漁民所得的政策目標下,即積極擬訂多項推行策略進行輔導,在經歷了多年來之業務輔導與探索,國軍漁產品副食供應制度始趨穩定,對縮短國產漁產品之運銷流程,降低中間運銷成本上,確實提供了通暢的運銷管道,同時亦發揮穩定魚價之功能。

  惟本項業務推行至今已近10年,本署甫自88年7月1日接辦漁產類副食品供應輔導業務,前經農委會依據「漁業生產團體辦理國軍副食(漁產品)遴選原則」完成近五次之遴選程序後,負責供應之單位為頭城、新竹、雲林、嘉義、興達港、梓官、東港、花蓮、新港等9處區漁會。然近年來,因其經各相關單位多年來之努力,在制度層面上已臻完備,對發展區漁會之經濟事業經營頗有助益,以致前未參與供應業務之漁民團體亦積極表達參加辦理之意願。鑑於「行政程序法」業自90年1月1日施行,對於國軍漁產類副食品之輔導業務,按該法「行政指導」之定義,其既係屬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本署就所掌事務,以非公權力之任意手段,於特定個人或公私法人同意或協助下,要求其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政作用,並在求公平、公開之原則與前題下,配合研訂相關及可行、具體之輔導措施,應較妥適,且必要。

貳、條文重點說明

  「漁民團體申辦國軍漁產類副食品供應業務輔導措施」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90年4月30日公告實施,全文共計10條,茲將本輔導措施之條文重點說明如下:

  1. 說明本署為推動漁業策略聯盟,輔導漁民團體辦理水產品生產、調配、運銷之績效,維護申辦國軍漁產類副食品供應業務之公平性,故依「行政程序法」第六章行政指導之精神,研訂本輔導措施。(第一點)

  2. 敘明參與本輔導措施者應具備條件是以前年(曆年制)辦理漁產類「直接運銷」或「共同運銷」業務,或是設有漁貨包裝處理、分級、包裝、配送場(中心),其辦理漁產類運銷量合計400公噸以上,並能充分供應合於國軍副食條件需求之漁產類別及品項,且曾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並有書面資料可查證之漁民團體。(第二點)

  3. 敘明業務輔導架構由台灣省漁會組織「國軍漁產類副食品供應輔導小組」,其由台灣省漁會總幹事為召集人,並由國防部福利總處、國立中興大學運銷系、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漁業經濟研究所及漁業署各指派代表1人,合計5人組成,以結合產、官、學共同推動輔導業務,達公開、公平、公正之目標。(第三點)

  4. 明訂供應業務輔導作業流程、評核項目與標準,分由福利總處及台灣省漁會於供應期滿3個月前,按各國軍副食供應站位處縣(市)區域及前年(曆年制)漁產類副食品銷售金額與數量及運銷業績,以及集貨或包裝場面積、冷(凍)藏庫面積、冷(凍)藏運輸車輛、衛生檢驗設備及檢驗紀錄、運銷業務有關報表、進出貨及帳務處理電腦化程度、地理條件、運銷業績報備情形與其他經輔導小組增列事項等,研訂供應區域分組與評核表,並提輔導小組審議通過,轉知相關之漁民團體擇一參加輔導。

  5. 敘明供應考核之辦理方式由國防部福利總處依據「農民團體供應國軍副食品考核辦法」辦理考核事宜。(第六點)

  6. 明訂輔導接辦事宜,即台灣省漁會對評核入選之漁民團體應輔導其供應作業情形,倘經福利總處依據考核辦法或相關供應契約之規定,認定供貨品質不佳或供應作業有嚴重缺失,經解約後,福利總處得逕行由同次且同一供應區域分類之其他入選名單擇一簽訂為接辦供應單位。若無其他入選名單,則由福利總處函漁業署轉知台灣省漁會於1個月內依本輔導措施,重新辦理評核作業。(第七點)

  7. 明訂供應期以3年為限,期滿後依本輔導措施重新辦理評核及遴選。(第八點)

  8. 敘明輔導接辦或期滿續辦仍均依輔導措施辦理。(第九點)

  9. 為拓展國產大宗漁產品之行銷通路,明訂台灣省漁會應主動協調主要生產團體與各供應單位辦理調節促銷及供應事宜,建立產製儲銷「策略聯盟」機制,以發揮調節產銷,穩定魚價之功能。(第十點)

參、結語

  國軍副食漁產品供應業務在國內漁產品之行銷管道上,扮演了重要之角色,在我國即將加入WTO之時刻,藉由國內生產者組織之聯盟辦理直接供銷,除能拓展國產漁產品之行銷通路,縮短漁產品之運銷流程,減低中間運銷成本,發揮穩定魚價之功能外,同時亦可達到照顧國軍官兵及漁民之雙重政策性目標,但在經貿自由化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時代,本署期盼透過法制層面之審慎檢討,並藉由本輔導措施之訂定,在公平、公開之原則與前題下,樹立輔導漁民團體拓展漁產品行銷通路,營造產業永續發展之新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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