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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力動員-莫拉克風災農業災害救助從寬、從速、從簡

輔導處 莊玉雯

98 年 8 月莫拉克颱風侵台,破紀錄的超大豪雨重創台灣,也造成農業嚴重損失。 截至 9 月 2 日止,農業產物損失及民間設施毀損估計達 194 億元,其中農林漁牧產業災損即達 109 億元。農田、魚塭及相關設施的損害也屬空前。本會在第一時間( 8 月 5 日晚上)即啟動災害應變機制,並依據災情查報、勘查結果,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規定,自 8 月 9 日起陸續公告達到農業災害現金救助或低利貸款的縣市,包括 苗栗縣、台中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台南縣、高雄縣、屏東縣、台東縣、花蓮縣、澎湖縣、嘉義市及台南市等 14 縣市為現金救助地區;並公告上述地區及台中市等 15 縣(市)為低利貸款地區,以協助農漁民儘速復耕、復養。

為協助農漁民快速從莫拉克颱風災害中恢復生產力,本會除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規定,採取從寬、從速、從簡原則辦理災害救助外,並訂定產業輔導專案措施及產業重建計畫。其中,產業輔導專案措施是針對本次風災 位於上述現金救助地區 受災嚴重的農漁民,不具備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規定之現金救助申請資格者,特別提供專案復耕復養補助,預計此部分受益農戶至少有 2 萬 5 千戶。另外,本會也透過行政體系、農漁會體系、電視廣播與平面媒體,並設置專線電話與提供網路線上詢答服務等各種管道,宣導各項農業災害協助措施 ,並請鄉鎮公所輔導農漁民及早申請,以利早勘災,使農漁民儘早拿到救(補)助金。茲就重點工作說明如下:

一、從寬原則

(一)從寬認定受理申請期:

本會於 98 年 8 月 17 日函請各縣市政府,轉知鄉(鎮、市、區)公所依從寬認定原則受理申請, 22 日再就鄉鎮執行疑義補充說明,俾利鄉鎮順利推動相關工作。

1. 受災農漁民倘因道路交通中斷、家園積水或污泥堆積急需處理、另地安置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無法依規定在公告救助地區日翌日起 10 日內提出救助申請,得由受災地鄉(鎮、市、區)公所個案從寬認定後,於申請表或受災證明書上註明,逕予同意受理。

2. 受災農漁民向受災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災害救助時,公所應一律受理。如相關證件流失或不全,先由公所受理造冊,再查對公所現有現金救助系統、過去曾救助之檔案、清冊等資料;若查無資料者,請公所進一步透過戶政、地政資訊系統協助查證相關資料,或由申請人補件辦理。

3. 鄉(鎮、市、區)公所辦公場所因受災致設備毀損,影響受理救助作業,請公所先行收件,並由縣(市)政府審酌同意適度延長受理期限。

4. 申請莫拉克風災「產業輔導專案措施」者,如災情嚴重地區無法依規定期限( 98 年 8 月 31 日)提出申請,比照上述現金救助申請期從寬處理原則辦理。

(二)寬緩專案農貸與天然災害低利貸款本息:

受災農漁民既有專案農貸及災害低利貸款本息均寬緩 1 年;新貸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者,本金得寬緩 2 年、利息得寬緩 1 年;擔保能力不足者,農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最高 9 成保證,免收保證手續費;貸款利率年息由 1.25% 調降為 1%( 固定利率 ) ,且由全國農業金庫及農漁會共體災困予以吸收,展現農業金融機構服務農漁民的用心;申辦受理期限則延長至 98 年 12 月底。

(三)因地放寬補助門檻:

災損未達現金救助縣市,但局部地區農業災損嚴重者,仍得由縣市政府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規定,申請辦理專案補助。

(四)放寬災損協助對象:

對於未符合救助辦法規定之受災農漁民(如未能取得共有土地持分證明、未申報養殖放養量等),訂定 產業輔導專案措施, 有條件放寬以產業輔導方式予以補助。

二、從速原則-救助案件從速勘查撥款

動員中央、地方與農會人力,救助案件勘查時間由原訂 30 日縮短於 15 日內完成,救助款申請案隨到隨審核, 盡力壓縮在 3 日內逕撥鄉鎮公所轉撥入受災農漁民帳戶。 在執行過程中,持續 協請鄉鎮公所於相近區段完成勘災即批次申撥,不必以鄉鎮或村為批次單位申撥,以加速救助時效。本會並全面動員所屬各試驗改良單位,會同地方政府、鄉鎮公所辦理勘查工作。

三、從簡原則-公所勘查與上級機關抽查合併辦理

受災嚴重地區得由公所人員拍照,逕依現場災損照片認定,免辦理抽查作業。必要時始由公所會同縣市政府或中央人力,同步勘災。

本會除了全力動員投入災害救助外,亦責成農業試驗所、林試驗所業、水產試驗所、畜產試驗所、家畜衛生試驗所、 7 個地區農業改良場、茶葉改良場及種苗改良場等附屬機關,和相關大學院校或產業界專家學者組成 15 個農業技術服務團,提供受災農漁民產業重建之技術支援。

此外,鑑於本次災害嚴重,考量縣市政府負擔,行政院於 98 年 8 月 28 日指示,原依據經濟部主管之「水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由縣市政府災害準備金支應的農田、魚塭、漁船 ( 筏 ) 、舢舨之受災救助金,由本會於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預算編列經費,協助補助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發放受災救助金。本會於 9 月 3 日邀請相關縣市政府共同研商,將盡力在預算可容納範圍內提供一定比例之補助。

本會對於此次農漁民所受之嚴重災損,動員人力、物力、經費盡全力提供協助,同時對於各級機關人員全心投入救災、勘災與救助之辛勞與努力,致以最誠摯的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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