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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莫拉克風災農糧產業防救復建紀實

農糧署 洪忠修

一. 前言

台灣地區自 8 月 6 日起受莫拉克颱風影響,造成台北等 22 縣市包括農作物、養蜂、農田及農業設施等項目在內的農產業總損失 128 億 9,486 萬元,造成近 30 年以來農產業最為嚴重的災情。因應此次颱風來襲,本署依據已建制之標準作業程序完成相關整備工作,在依據中央氣象局於 8 月 5 日 20 時 30 分發布莫拉克颱風海上警報之後,立即成立「農糧署莫拉克颱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展開各項緊急應變措施及防救災害作業,除以電子郵件通知各縣市政府與本署各區分署,密切注意颱風動態,以因應農作物天然災害防救工作外;並提示縣市政府如有農業災情發生應隨即通報本署,倘遇緊急災情狀況,先行以電話或傳真通報,以利提早掌握災情資訊。

二. 糧食整備與供需調節

( 一 ) 風災前糧食整備

鑒於歷次颱風災害發生後,受到民眾預期心理作用與蔬菜產區災損等因素交錯影響,時而造成蔬菜價格上漲情形。因此,為穩定蔬菜之供應, 8 月 6 日風災前本署已有效掌握國內農民團體大型冷藏庫存量約 7,893 公噸,其中滾動式倉儲 1,200 公噸由本署掌握調度,足以因應市場調節之需。另救災儲備糧整備方面,儲備天然災害救災儲備糧共計 365.34 公噸,由各縣市政府分散儲放在 122 個鄉鎮市區 264 個儲備地點,包括公所、村里辦公處、活動中心、學校等,以應災害期間緊急之需;同時,為確保公糧存放安全,本署各區分署於災前已分別派員督促各公糧委託倉庫,確實依「倉儲物資災害防範及處理程序」加強防災準備。

( 二 ) 風災期間供需調節

1. 蔬菜穩定措施方面:主要作法包括( 1 )輔導農民儘速復耕,於 8 月底至 9 月初短期葉菜類逐漸恢復正常供應;( 2 )辦理夏季蔬菜滾動式倉貯作業,視市場價格及供需情形,協調農民團體調節庫存冷藏蔬菜,供應各通路需求;( 3 ) 民間蔬菜進口量 3 萬 4,206 公噸,平均每日進口 2,012 公噸,主要為甘藍、蘿蔔、結球白菜、結球萵苣、洋蔥、馬鈴薯、甜椒、芹菜等以補充不足。

2. 災害儲備糧與救助糧運用方面:( 1 )本署於偏遠地區預儲 20 公斤密封包裝災害儲備糧總計 365.34 公噸,就近供應災民使用,本次莫拉克颱風期間共撥用 79.2 公噸;( 2 ) 另為因應各地區緊急救災需求,於各縣市設置救災糧供應點提供 5 公斤裝白米,供機動調度緊急救災合計供應 104.55 公噸。

三. 農糧產業災情

自 8 月 7 日災害初報至 9 月 1 日完成速報為止,經各縣市政府查報農作物被害面積 8 萬 2,474 公頃,損害程度 29 %,換算無收穫面積 2 萬 3,685 公頃,損失金額 49 億 9,072 萬元。單項作物受損以香蕉倒伏最為嚴重,被害面積達 6,422 公頃,其次分別為木瓜 1,869 公頃、番石榴 2,378 公頃、二期水稻 2 萬 1,673 公頃、番荔枝 2,038 公頃及竹筍 6,320 公頃等;另養蜂損失金額 749 萬元、農田流失埋沒 8,617 公頃,損失金額 76 億 5,106 萬元、農業設施損失金額 2 億 4,560 萬元,農產業總損失 128 億 9,486 萬元。

四. 農產物救(補)助與產業重建措施

( 一 ) 現金救助

本次受災嚴重之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澎湖等縣及嘉義、台南等市計 14 縣市,自 8 月 9 日起陸續經農委會公告為辦理現金救助地區,於公告翌日起 10 日內轄區實際從事農業生產自然人,可向受災地鄉鎮公所提出申請,經勘查認定受害達 20 %以上者,依救助項目額度標準給予救助。

( 二 ) 專案補助

台中市、高雄市與新竹縣等災損未達現金救助標準,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 14 條規定,由縣市政府選擇補助項目報請農委會核定辦理專案補助,其補助金額為現金救助額度之 1/2 。

( 三 ) 專案措施

上開辦理現金救助之苗栗等 14 縣市暨台中市、高雄市與新竹縣經核定辦理專案補助地區,不具備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規定資格之受災嚴重農民,其土地合法經營者,則提供產業輔導專案措施。

( 四 ) 農田流失埋没救助

依據經濟部「水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規定,由縣市政府編列預算辦理救助,流失每公頃救助 10 萬元、埋没每公頃救助 5 萬元、海水倒灌每公頃救助 2.5 萬元。

( 五 ) 農產業重建措施

1. 組成技術服務團指導復建技術:由農試所、試驗改良場及學校組成 15 個技術服務團親赴災區,指導災後園區清園、消毒、病蟲害防治等技術及諮詢服務。

2. 協助農民及農企業取得重建資金:主要包括( 1 )紓解災區農民及農企業災後還款壓力,針對舊有專案農貸放寬還款條件,各期應還本金順延 1 年償還,其到期日可順延 1 年;另利息緩繳 1 年,其應付利息於貸款剩餘期限內平均分期繳付。( 2 )低利貸款新增「蘭花(含種苗、相關設施及設備)」項目,貸款額度每坪最高一萬元,貸款期限最長七年,本金寬緩期限最長二年。( 3 )協助農民及農企業產業重建,恢復產業生機: 98-99 年預定補助災損地區設施及週邊設備重建更新,主要為水稻育苗中心稻種冷藏設備、肥料倉庫修繕重建、農機更新、農產品貯運集貨場、冷藏庫及運銷設備與運輸貨車購置等。

五. 加速救助作業配套措施

( 一 ) 簡化救助作業

1. 為執行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所定事項,協助受損農產業生產迅速復耕復建,本署於 98 年 8 月 14 日以農委會農授糧字第 0981042027 號函,訂定「農產業天然災害救助作業注意事項」,請各縣市政府依簡化作業規定辦理。

2. 為便於受理申請作業,由公所預為印製災害救助申請表及定型化土地使用同意書,放置於公所或村里辦公處,俾利農民取用。

3. 簡化檢附文件,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檢附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登記謄本或當期作農戶種稻及輪作、休耕申報書 3 項擇其一;非土地所有權人,檢附委託經營契約書或租賃契約書或土地使用同意書 3 項擇一。

4. 申請人檢附當期作種稻及輪作、休耕申報書,或查詢網路版農產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系統資料相符者,免附國民身分證與存款簿。

( 二 ) 運用地政資訊系統查詢:本署洽內政部中部辦公室與各縣市政府地政單位,協調延長每日系統查詢時間至夜間 10 時,其開放期間並維持 15 日之久,俾供公所辦理農業災害救助人員利用。

( 三 ) 動員人力:風災期間本署及分署與辦事處每日動員約 94 人次辦理災情查報工作,至辦理救助與產業重建階段工作,迄 9 月 6 日本署累計已動員超過 330 餘人次投入勘災、抽查與業務聯繫督導等工作。

六. 結語

為因應農業天然災害查報救助工作,本署已建置一套完善的災害緊急應變處理標準作業程序,自災害發生前之先期整備工作、災情查報、糧食調度、蔬菜供應,以至辦理救助補助與復耕復建等工作,皆有明確的規範,是以雖在時間極為匆促與緊急之下,仍能有條不紊從容應變,圓滿達成長官交付任務。然而,為求業務精進,協助受災農民早日完成復建,本署仍將秉持長官指示,力圖更加精進農業天然災害查報救助工作,期臻於至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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