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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風災在農業金融之應變與處置措施

農業金融局 宋榮耀

一. 前言

莫拉克颱風來襲帶給台灣嚴重的農業災害損失,尤其是豐沛的雨量,形成土石流、造成河川潰堤、淹水與淤泥堆積等災害更是前所未見,除直接造成災區民眾生命威脅與財產損失,同時亦對經濟產業形成嚴重打擊,其中又以農漁產業所受影響最為直接與嚴重。為協助莫拉克颱風後之農林漁牧業災害復耕、復養及重建,以及農漁民之生活照顧,相關農業金融之應變及處置措施說明如下。

二 . 應變及處置措施

(一)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

1. 本 (98) 年 8 月 11 日請全國農業金庫、農漁會信用部及農業信用保證基金加強提供受災農漁民融資輔導,並提高貸款審理效率。

2. 8 月 19 日 公告新貸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協助措施,本金得寬緩 2 年、利息得寬緩 1 年;擔保能力不足者,農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最高 9 成保證,免收保證手續費;放寬申辦規定,延長受理期限至本年 12 月底。並於 8 月 24 日 調降本次新貸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利率 1 碼 ,調降後利率為年息 1 % ,進一步減輕受災農漁民負擔。

3. 8 月 21 日 公告舊政策性農業專案農貸本金、利息均得寬緩 1 年,到期日延後 1 年措施。另「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以下簡稱重建條例)於 8 月 28 日 公布,其中第 7 條第 4 項規定「金融機構對受災居民於災害前已辦理之各項借款及信用卡,其本金及應繳款項之償還期限得予展延,展延期間之利息,應予免收,並由政府予以補貼。…」,亦於 9 月 1 日 配合修正公告舊政策性農業專案農貸本金得展延 1 年,各期應還本金順延 1 年償還;本金展延期間之利息免予計收,免收利息由政府予以補貼。

4. 本次風災造成蘭花、石斑、鰻魚等精緻農業項目損失慘重,為協助該等產業早日恢復生產,因應個別項目投入成本情形,於 8 月 31 日 將本次風災農業天然災害貸款「蘭花」項目可貸最高貸款額度,由現行每公頃 120 萬元提高為每坪 1 萬元;「龍膽石班」由每公頃 100 萬元提高為 800 萬元;「鰻魚及石斑」由每公頃 100 萬元提高為 500 萬元;「海水鯛類及觀賞魚」由每公頃 40 萬元提高為 300 萬元;「其他養殖魚介類」由每公頃 40 萬元提高為 200 萬元;「養殖貝類」項目由每公頃 20 萬元提高為 30 萬元。

5. 前揭措施預估可提供農業災後重建所需貸款資金 75 億元,協助受災戶取得復建復耕所需資金,加速恢復農業受災地區的產業生機,並減輕受災農漁民約 1,060 億元貸款餘額之還款壓力,協助早日重建家園。

(二)貸款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之補助措施

依據 8 月 28 日 公布「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對於災區之農地、漁塭及其他農業相關設施向農漁會信用部貸款之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者,由農漁會信用部承受並由政府予以補助。

農地、魚塭及其他農業相關設施全部毀損或滅失者,農漁民受損嚴重,為免除受災戶之債務負擔,協助農漁民安定生計,將依重建條例第 18 條規定,由農漁會信用部依貸款餘額予以承受,政府予以最高 8 成之補助。農業金融局已調查上開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之情形,依據重建條例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對於承受補助之範圍、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著手研擬辦法草案。

農地、漁塭及其他農業相關設施全部毀損或滅失者,其已不存在或不堪使用,無法被用以從事生產活動。農漁會信用部承受後,如經一定期間之整理、重劃,得以再重新利用者,本局亦研議原受災農漁民得於一定條件及期間下,向農漁會信用部購回之機制,協助農漁民得以復耕及復養。

(三)農漁業會信用部硬體設備損失重建之補助措施

經統計農漁會信用部硬體設備損失重建之總金額為 53,210 千元, 業爭取特別預算酌予補助 , 以協助受災農漁會信用部儘速重建。另全國農業金庫亦經董事會同意特別提供專款 1 千萬元之補助受災農漁會信用部。

(四)農業金融對受災戶之貸款紓緩措施

為協助ㄧ般貸款受災戶減輕負擔,已請各農漁會信用部參照銀行公會「莫拉克颱風受災戶之金融協助措施」辦理。其中與農漁會信用部相關措施如下:

1. 原貸款展延部分

( 1 )利率減碼或優惠還款措施

農漁會信用部對各項貸款利息及債務協商應繳款項,請衡酌個人受災戶還款負擔,提供利率減碼或優惠還款方案,該利率減碼幅度或優惠還款方案由農漁會信用部自訂之。

( 2 )個人受災戶自用住宅房屋貸款展延措施

a. 「受災戶因房屋全部毀損經清理後仍不堪使用」,借款戶確因受災損致還款困難者,農漁會信用部得依受災戶之申請,提供房屋貸款本金及利息緩繳 5 年之措施。

b. 「受災戶因房屋部分毀損(例如:牆壁破損需進行修繕)經清理後仍堪使用」,借款戶確因受災損致還款困難者,農漁會信用部得依受災戶之申請,提供房屋貸款本金緩繳 5 年及利息緩繳 0.5 年之措施。

c. 一般房屋受災戶(例如:淹水戶等)」,借款戶確因受災損致還款困難者,農漁會信用部得依受災戶之申請,提供房屋貸款本金緩繳 2 年及利息緩繳 0.5 年之措施。

( 3 )以房屋為擔保之其他貸款 ( 如修繕、週轉用途 ) 或其他擔保貸款展延措施:借款戶確因受災損致還款困難者,農漁會信用部得依受災戶之申請,提供個人貸款本金緩繳 1 年及利息緩繳 0.5 年之措施。

( 4 )個人無擔保貸款及汽車貸款展延措施:借款戶確因受災損致還款困難者,農漁會信用部得依受災戶之申請,提供貸款本金利息緩繳 0.5 年之措施,到期得視受災戶財務還款負擔再延長 0.5 年。

( 5 )債務協商履約戶之展延措施:債務協商戶確因受災損致還款困難者,農漁會信用部得依受災戶之申請,提供債務協商戶應繳款項緩繳 1 年之措施。

( 6 )農漁會信用部同意於貸款利息或債務協商應繳款項緩繳期間內,對受災戶暫時免予催收及免報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不良信用紀錄。

( 7 )上開各項貸款或債務協商案件已列逾期放款或逾期帳款但尚未強制執行案件,農漁會信用部於 3 個月內對擔保品暫緩強制執行或暫緩扣薪;已進入強制執行案件,農漁會信用部應先行暫緩執行,於主動了解債務人及擔保品狀況並審慎評估後再行辦理;對保全程序之案件,農漁會信用部應審慎評估後再行決定是否辦理。

( 8 )受災戶申請上開緩繳措施,應檢具地方主管機關 ( 例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 ) 出具之受災證明書,或經農漁會信用部調查遭受損失屬實者,並應於 98 年 12 月 31 日前提出申請。

2. 企業貸款部分

企業如有財務週轉需求,農漁會信用部得依該企業之申請,對其 98 年 12 月底以前到期需展延之貸款本金,予以展延 6 個月。如展延 6 個月仍無法符合企業之需要時,得經經濟部受理之窗口評估可行後,送交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召開協商會議。另各農漁會信用部亦可衡酌個案情形,自行與企業受災戶協商處理。

3. 個人受災戶原自用住宅購屋貸款之承受措施

( 1 )受災戶自用住宅因風災毀損,申請由貸款農漁會信用部承受者,經原貸款農漁會信用部之同意,得以其因風災毀損而經政府認定之房屋及土地,抵償自用住宅建物及土地部分之貸款餘額。

( 2 )承受適用對象

a. 須為自用住宅因莫拉克風災造成建物毀損,或建物及土地滅失,且經政府機關 ( 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 ) 認定滅失或全部毀損並經拆除者。

b. 以受災戶提供其自用住宅為擔保,向農漁會信用部申借之購屋貸款為限,其餘雖有抵押權設定而其借款用途非屬購屋貸款者,則不包括在內。但修繕貸款經農漁會信用部認定其借款用途為購屋者,亦得辦理承受。

c. 受災戶有數棟自用住宅滅失或毀損者,僅能就其中 1 棟申請承受。

( 3 )承受額度

依受災戶生命財產損失程度及有無償債能力等原則,區分為承受建物及土地貸款,或僅承受建物部分貸款二種情形:

a. 承受建物及土地貸款

受災戶本人或配偶死亡、或受重大傷害、或受災戶本人及配偶無償債能力、或土地已流失且查無其他財產可供求償者,經原貸款農漁會信用部之同意,就借款戶毀損之自用住宅至 98 年 8 月 8 日 止尚未償還之建物及土地貸款餘額,農漁會信用部得予承受。

b. 承受建物部分貸款

前列情形以外之受災戶,經原貸款農漁會信用部之同意,就借款戶之毀損自用住宅至 98 年 8 月 8 日 止尚未償還之建物部分貸款餘額扣除農漁會信用部查獲受災戶其他可供求償財產之價值後所得之金額,農漁會信用部得予承受。

( 4 )受理期限:暫訂 98 年 9 月 1 日 起至 99 年 12 月 31 日 (嗣後配合實際需要再行調整)

( 5 )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受災戶之自用住宅滅失或毀損並拆除完畢後,檢具下列文件向原貸款農漁會信用部提出申請:

a. 政府機關出具房屋因風災滅失或毀損須拆除之證明文件,或經農漁會信用部實地勘查房屋已滅失或毀損拆除屬實者。

b. 房地登記簿謄本或房地所有權狀影本(或房屋、地價稅收據、房屋稅籍證明)。

c. 戶籍資料影本。

d. 切結未重複申請承受之書面聲明。

e. 其他相關文件。

4. 其他金融協助措施

( 1 )請各農漁會信用部,就民眾臨櫃捐款免收手續費之外,亦請農漁會信用部自本( 98 )年 8 月 13 日 開始至 12 月 31 日 止,對民眾透過自動櫃員機( ATM )等自動化服務設備系統轉帳捐款至賑災專戶之款項,皆免收跨行手續費。

( 2 )為提供便民之金融服務,請農漁會信用部對於受災戶申請金融卡、存摺、存單及相關憑證之補發,支票及印鑑等之掛失、印鑑變更,及調閱存提明細、繳息明細等資料,酌予免收手續費

( 3 )請各農漁會信用部就受災地區民眾酌予暫不寄發催繳通知,受災戶接獲各項貸款之帳單,或有相關催繳問題,可向往來農漁會信用部洽詢或依規定申請展延。

三 . 結語

為紓解因應莫拉克颱風造成之嚴重災損,農委會在農業金融業務方面推動上述多項應變與處置措施,以提供受災農漁民及產業相關協助,減輕其財務負擔與安定生計,協助早日復耕、復養及重建,期待在政府、民間各界共同努力下,能早日完成各項工作,恢復昔日之風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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