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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畜產品驗證基準修正簡介

畜牧處 鄭玉磬

壹、 前言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業於 96 年 1 月 29 日公布施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於 96 年 7 月 6 日據以發布「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規定國產農產品 ( 包含畜產品 ) 及其加工品須經驗證,方能以有機名義販售。施行以來,為反映現況、因應農友需求、以及參考專家學者意見,檢討修正前述驗證管理辦法,原訂之畜產品驗證基準亦在此次一併於 98 年 7 月 7 日以農糧字第 0981047713 號令發布修正。

貳、修正重點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第六條附件一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基準,共包括 1. 作物; 2. 畜產; 3. 加工、分裝及流通; 4. 共同基準等四部分,本文係針對第二部分畜產予以說明。查畜產基準 原條文共計 5 點,本次修正時增列 5 點,原有 5 點內容亦有修正,全文調整為 10 點,修正幅度頗大,茲就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 新增一般原則:開宗明義敘明有機畜禽生產之基本要求,係以維持生態平衡、符合畜禽天性提供接觸土地、陽光及新鮮空氣等條件、足夠之有機飼糧、考量動物福祉以及預防疾病重於治療等五大訴求為原則。 ( 新增第一點 )

二、 規定本基準用詞定義:包括飼作地、放牧地、戶外飼養地、更新、有機飼料、本草療法、順勢療法、對抗療法等。 ( 新增第二點 )

三、 有關轉型期規定:原規定飼作地及放牧地之轉型期應至少 2 年,考量非草食動物採食土地上之植被或作物之總量不高,原規定過於嚴格,爰新增非草食動物之放牧地及戶外飼養地應至少 1 年。並參考世界法典( Codex )、歐盟及紐西蘭等標準,增修訂乳用、肉用、蛋用及其他畜禽之有機飼養轉型期,以及為因應土地有與飼養動物同步轉型之需要,新增土地與動物得同時完成轉型之規定。 ( 修正第三點 )

四、 我國之有機畜禽產品產業正值初萌階段,在實務上,平行生產有其必要性,爰參考加拿大、澳洲標準,允許牧場內同時包含有機生產及慣行生產。並規範有機畜禽、作物、資材及產品等應完全與非有機區隔,以及應建立適當的辨識與標示系統。 ( 新增第四點 )

五、 畜禽來源由原第一點移列為第五點,考量種用公畜禽對子代有機性影響小,參考國外標準,放寬種用公畜禽管理規定,明定購入種母畜禽數量之適用條件。另外,由於種畜禽飼養需要技術層面較高,有機牧場尚未建立種畜禽之前,為求永續發展,目前有機生產模式係以引進種用以外之畜禽為主,而原基準並未敘及,爰增訂第六款,得自非有機牧場引入一定日 ( 週 ) 齡內之禽類或離乳仔畜,並應符合有機飼養轉型期之規定,方得以有機名義販售。 ( 修正第五點 )

六、 產製過程由原第二點移列為第六點,彙整管理相關規定,增訂第二款,主要修正部分有 :( 一 ) 為充裕有機飼料來源,鼓勵投入有機雜糧生產,同意可使用有機轉型期飼料,明定有機轉型期飼料可占採食乾物重 30% ,自產者可提高至 60% 。放牧地轉型前已飼養之動物與土地同時轉型時,得不受轉型期自產飼料比率之限制。 ( 二 ) 有機畜禽飼料或飲水中之禁用資材改以附表 ( 新增附表三 ) 方式規定。 ( 三 ) 依據國內畜產現況及參考國外標準修正現行牛及豬之最短離乳期限。 ( 四 ) 畜禽生產階段應提供畜禽繫留場,為茲明確,參考日本標準,明定生產階段之定義。另為能有效蓄積能量,增訂肥育後期適用條款。 ( 五 ) 參考日本、澳洲規定,修正蛋雞實施光照計畫時,每日光照不得超過 16 小時。 ( 六 ) 顧及動物福祉,明定畜禽不得籠飼,並為維護畜禽健康、避免緊迫,參酌國外標準,明定戶外飼養地設置之條件、畜禽舍應有之條件,惟飼養密度則考量我國先天環境調整,明定各種類畜禽所需之最小戶外飼養地面積、畜禽舍面積(新增附表四)。 ( 七 ) 參考歐盟、澳洲標準,增訂畜禽生病時,應優先使用本草療法、順勢療法、維生素及微量元素,不能産生效果時,才可由獸醫師施用對抗療法之化學合成藥品或抗生素。衡酌國外標準及考量消費者感受,增訂用藥次數之上限,飼養期 1 年以上之畜禽, 1 年間之療程應在 2 次以下。飼養期 1 年以內之畜禽, 1 年間之療程應在 1 次以下。對肉用畜禽則予以更高要求,規定其於飼養期間不得有任何療程,否則須重新經過轉型期。 ( 修正第六點 )

七、 蟲害管理亦對有機生產環境有影響,爰新增蟲害及廄肥管理。 ( 新增第七點 )

八、 運輸、屠宰、畜禽產品收集及包裝,由第四點移列第八點,並配合實務規定運輸時不得以電擊驅趕。 ( 修正第八點 )

九、 准用之技術及資材由原第五點移列第九點,並改以附表 ( 新 增附表二 ) 方式呈現,參考國外增列阿斯匹靈、矽藻土、植物油、甲硫胺酸,及新增動物性來源飼料如牡蠣殼等准用資材。 ( 修正第九點 )

十、 產品是否符合有機特性,其生產過程至為重要,故規範其應有生產紀錄與相關文件。 ( 新增第十點 )

参、結語

國內有機農業發展雖已有十餘年,但驗證產品主要為有機米、有機蔬果、有機茶等作物類,有機畜產品則因生產門檻高,目前仍為剛起步之產業,且驗證 業務涉及事項繁瑣複雜,本次修訂有機畜產基準,主要係為利於有機畜產驗證工作之有效執行,期使驗證機構及相關經營業者在申請案件均能明確的依規定運作,減少因規定未臻完備而造成困擾。為使有機畜產品能獲得消費大眾之信賴,本會積極輔導民間團體辦理有機畜產品驗證事宜,迄今已有 1 個民間團體通過認證,並有 1 家經其驗證合格之有機雞蛋業者。農委會再次強調, 依據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有 機畜產品及 有 機畜產加工品在國內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等過程,須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有機規範,並經驗證,始得以有機名義販賣。本會 將加強管理並落實 有 機畜產品及 有 機畜產加工品 驗證制度,籲 請 農民及相關經營業者配合法規辦理,如需進一步了解相關法規請至本會網站 (hppt://www.coa.gov.tw) 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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