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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標示管理辦法修正簡介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黃富美

壹. 前言

  農委會於 92 年 12 月 15 日訂定發布「農藥標示管理辦法」(簡稱本辦法),其後為配合於 96 年 7 月 18 日修正公布之「農藥管理法」(簡稱本法),及農藥標示管理實務之需要,爰依據本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 … 農藥標示所用文字、應記載事項、警告與注意標誌樣式及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本辦法,並於 98 年 6 月 18 日發布施行。

貳. 重點說明

  農藥標示管理辦法修正案全文計有 14 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 . 有關農藥之標示定義已於本法第 5 條第 4 款中規範,刪除現行條文第 2 條。

二 . 增訂使用或變更農藥標示時,應檢附之文件及申辦方法。(修正條文第 3 條)

三 . 增訂成品農藥與農藥原體標示應記載農藥許可證權利人之電話號碼、產品有效期間、委託分裝工廠及委託加工工廠名稱之標示方法。(修正條文第 5 條、第 6 條及第 9 條)

四 . 本法修正後之增效劑已非屬農藥,刪除現行條文第 8 條。

五 . 農藥廠牌名稱之核准登記事宜,屬農藥許可證申請核發辦法規範範疇,刪除現行條文第 13 條。

六 . 增訂農藥標示之警告標誌及注意標誌樣式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 12 條)

七 . 增訂未符合修正條文規定之標示,應於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 3 年內,依第 3 條規定完成農藥標示之變更。(修正條文第 13 條)

參 . 結語

  農藥的安全使用,除可達到防除有害生物的目的外,亦可兼顧農業生產安全及生態環境維護。因此,清晰易讀之農藥標示,可使農民於購買及施用農藥時易於識別,避免誤購偽農藥,更可依照標示使用之作物及其病蟲草害防治範圍、稀釋倍數,正確調配,合理使用農藥。同時遵守農藥標示登載之推薦作物安全採收期,於適當的時機採收作物,生產安全之作物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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