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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參加「南太平洋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SPRFMO)第8屆籌備會議斬獲

漁業署 林建男

壹 . 前言

  「南太平洋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 (South Pacific Regional Fisheries Management Organization,SPRFMO) 主要是由 紐西蘭、澳大利亞及智利等 3 國共同倡議成立, 目的在保育及管理其他 「 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 」 (Regional Fisheries Management Organization,RFMO) 尚未納入管理之非高度洄游魚類(亦即非鮪類),臨時秘書處 (Interim Secretariat) 是由紐西蘭籌畫擔任。

  由於在該擬成立組織之管轄水域內,有我遠洋魷魚漁船作業實績 ( 即 我東南太平洋公海魷釣漁業及紐西蘭經濟海域魷釣漁業 ) , 近年來我國每年於該水域作業船隻, 平均為 25 餘艘,每年漁獲量則約 2 萬 3 仟 餘公噸。因此,參與 SPRFMO 對我國而言,確有 實質之漁業利益。

  SPRFMO 自 2006 年 2 月起召開第 1 屆籌備 會議,我即派員與會,惟因大會之明顯歧視,我代表團參與形式與實質安排備受限制,致我參與地位無法等同其他參與方,故曾退出以示抗議。及至 本 ( 2009 ) 年 5 月間為止,共召開 7 次籌備 會議,我均有派員出席,以展現對該組織管理目標 之認同與支持 。

  另 SPRFMO 第 7 屆籌備會議時曾正式作成紀錄,本年 11 月在紐西蘭召開之第 8 屆籌備會議,必須完成該組織公約草案之協商,因事涉我參與該組織地位之議題,故本 屆 會議由漁業署沙署長率團參加。

貳 . 本屆會議經過及重要結果

一 . 中國對我參與之立場及我方之因應與成果

  中國於本屆會議期間,就我參與該組織之議題,採取相當 強硬之立場:主張我國不能成為「委員會會員」 (Member of the Commission) , 只能以「特別觀察員」 ( Special Observer )之 地位,參加未來成立之公約委員會。

  對此,我代表團則於會議期間,數度向 SPRFMO 籌備會議紐西蘭籍主席 Mr. Bill Mansfield 及其他具 影響力之主要參與方,如 美國、澳洲、紐西蘭與歐盟 ,表達我方嚴正立場如下:

( 一 ) 首先,我參與該組織之重要相關權利,必須維持。

( 二 ) 其 次,我第一優先仍盼能成為該組織公約之締約方 (Contracting Party) ,或至少必須成為該組織委員會之會員,以期能獲得完整之參與地位。

  經我代表團積極協商爭取,我最終得以「委員會會員」之身分參與該組織,並獲得原堅持之相關基本權利,至於在我國簽署公約之程序安排部分,我國除可與其他代表團共同簽署「蕆事議定書」(按:該議定書並新增一段文字,授權紐籍 Mansfield 主席可與我方進行相關簽署安排)外,並可簽署相關書面文件,獲致等同於簽署公約之法律效果。

二 . SPRFMO 公約重點

  各參與國家歷經 7 日之協商討論, SPRFMO 之 公約於本屆籌備會議終獲通過。至公約之相關重點如下:

( 一 ) 我方參與該組織部分( Annex 4 ):我方將得以「捕魚實體」身分成為「委員會會員」,並享有與我在 WCPFC 相當之權利。

( 二 ) 有關公約管轄海域之北邊界線( Article 5 ):訂為西經 150 度以東海域以北緯 2 度為北界,西經 150 度以西海域則以北緯 10 度為北界。

( 三 ) 有關總許可捕撈量或總許可漁撈努力量之分配( Article 21 ):採多數決決定。

( 四 ) 公海登臨檢查條文( Article 27 ):該條文規範範圍為

締約方,主要內涵為委員會需依聯合國魚群協定等規範,建立公海登臨機制。

( 五 ) 有關爭端解決條文( Article 34 ):該條文規範範圍為締約方,主要內涵為締約方之爭端應先尋求彼此有效方法解決,技術層面之爭端可經由專家小組處理,若無法解決,則依聯合國魚類種群協定相關規定處理。

( 六 ) 由紐西蘭擔任公約秘書處設置國家( Article 39 )。

( 七 ) 有關東、西次委員會之功能議題( Annex 1 ):決議以西經 120 度為界,區分東方次委員會及西方次委員會轄區,並得分別向委員會提出保育管理措施建議。

三 . 有關管理表層漁業(主要針對真鰺 -Jack mackerel )之「臨時措施」 (Interim Measures) 本屆會議除通過 SPRFMO 之公約外,最重要成果即為以 Jack mackerel 為管理目標之臨時管理措施獲得修訂通過,避免在公約生效、委員會成立並就相關漁業資源制訂養護管理措施前產生管理上的空窗期。相關重點如下:

( 一 ) 各 國限制捕撈該魚種漁船總 船噸位在 2007 年至 2009 年任 1 年水準,並自願限制年捕撈量在前開年度任 1 年水準。

( 二 ) 各國最少需有 10 %觀察員上船觀測並提報漁獲資料,同時所有漁船需裝設漁船監控系統( VMS )。

參 . 結語

  本屆 SPRFMO 籌備會議期間,整體國際環境不利我國之參與,惟我代表團仍戮力以赴, 終得 突破外交困境, 成功爭到前述之參與地位與權益。

  依據本屆 SPRFMO 籌備會議通過之公約,有關 Annex 4 「捕魚實體」之規定,我國未來將得以「委員會會員」之身分加入該組織。此將係繼 WCPFC 公約及 IATTC 安地瓜公約後,我第 3 例得以「委員會會員」身分參與之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按:該組織並係我首次以「委員會會員」 身分參與之「跨界性」、「非鮪類」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 此一難得成果,對 我國推動參與其他功能性之國際漁業管理組織,如性質與 SPRFMO 類 似且目前尚在進行公約協商中之 「北太平洋漁業委員會」 (NPFC) ,預料 亦將產生正面效益。

  而自 1995 年「聯合國魚群養護及管理協定」( UNFSA )通過後,各類以鮪類等高度迴游魚種為管理目標之區域性漁業組織之管理規範日趨完備。因此,目前國際上各國遂逐漸重視其他非鮪類魚種之管理議題,特別是針對太平洋之非鮪類魚種,本次漁業署組團出席籌備會議之 SPRFMO 及目前正在進行 公約協商中之 NPFC ,即為其例 。此類新興漁業管理組織因尚在萌芽階段,如何使我國漁民瞭解並熟悉該等組織之相關養護管理規範,在發展我國遠洋漁業之同時可以兼顧海洋環境資源之保育,已成為我國漁業主管機關未來必須更加重視之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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