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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次江陳會談成果,海峽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合作協議-維護生態安全、保障國人健康、拓展農產外銷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王顯光

壹 . 前言

  兩岸農產品貿易逐漸增加,為了解決農產品貿易的檢疫檢驗問題與 業者拓展外銷需求,以及檢疫人員日常執行輸出入檢疫的實務經驗與所遭遇之查詢、查證問題, 農政部門乃規劃 於 98 年底第 4 次江陳會談簽署 「海峽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合作協議」,經過兩岸二次業務溝通( 98 年 10 月 24 日 ~2 5 日、 11 月 2 日 ~3 日 )與一次 預備性商談( 98 年 12 月 9 日 ~10 日 ),兩岸兩會 於 98 年 12 月 22 日順利完成簽署。

一 . 建立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合作之必要性

(一) 為避免中國大陸之重大動植物疫病蟲害經由進口農產品傳入,必須瞭解其疫情狀況,迅速掌握其進出口農產品之疫情等,故亟須建立兩岸官方檢疫檢驗權責機關聯繫及通報之機制。

(二) 因雙方尚缺乏直接聯繫、查詢及通報之管道,對中國大陸農產品檢疫檢驗相關法規、標準及程序等資訊蒐集不易,而影響我方新產品品項之輸銷大陸。合作協議簽署後, 即可依協議合作,請中方提供相關詳細規範與程序,確定相應的檢疫檢驗要求,以取得大陸之進境許可證。

(三) 以往發現中國大陸輸入產品檢附之檢疫證明書有偽造或可疑者,因未簽署正式之查證方式,查證過程往往曠日費時,增加業者貨物存放倉儲之成本,且新鮮農產品在漫長的查證過程中,更容易變質腐壞造成損失。

(四) 我國輸往中國大陸之 22 項水果,由於面臨雙方所訂的農藥殘留標準之差異問題,即在該 22 項水果中我國已核准登記使用之農藥並訂有殘留標準者共計 657 種,但中國大陸僅訂有 161 種,其未訂有殘留標準者在輸往中國大陸時則不得檢出,造成水果輸出之障礙,亟需對方協助訂定該等農藥之殘留標準。

二 . 協議文的規劃重點與執行方式

  本協議在符合雙方法規與 WTO/SPS 協定規範下, 本著互信互惠原則,在科學務實基礎上,加強農產品檢疫檢驗交流, 建立雙方的業務交流機制,強化 檢疫 檢驗 相關 訊息的查詢,及時通報重大疫情及安全事件,定期通報不合格案件,建立證明文件查核機制,對重大突發事件進行協處,建立農產品安全管理追溯體系,透過考察訪問,實施便捷檢疫檢驗措施,以及協商處理藥物殘留標準等。藉由採取以下措施,推動協議的執行,妥善處理 農產品貿易的檢疫檢驗問題:

1. 指定雙方檢疫檢驗業務主管部門聯絡人直接相互聯繫,另就業務屬性成立各項工作小組,落實協議議定事項。

2. 展開檢疫檢驗業務會商、研討、互訪、考察及技術合作。

3. 直接向業務主管部門查詢檢疫檢驗相關規定、標準、程序等訊息,並要求給予必要協助。加速畜禽加工產品輸銷 中國大陸申請及審核程序。

4. 直接進行檢疫檢驗證明文件核查及確認,防範偽造、假冒證書行為。

5. 及時通報進出口農產品重大疫情及安全衛生事件, 有助於我國瞭解中國大陸動植物疫情, 強化我國防疫檢疫措施。

6. 加強農藥殘留標準交流,促使中國大陸增訂其標準,協助國產農產品之拓銷。

三 . 簽訂協議之效益

(一) 加強疫情、資訊的獲得,維護農業生產安全

  雙方落實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協議事項,緊急通報 進出口農產品疫病蟲害、有毒有害物質及其他不合格情況 訊息 ,並提供檢疫檢驗法規、標準, 將有助於我方掌握與瞭解其疫情、 衛生安全事件及 法規 資訊 ,並可事先採取因應措施,防杜可能的疫情傳播,維護農業生產安全與國人健康。

(二) 建立查證、溝通及協商管道

  依此協議建立兩岸官方檢疫檢驗權責機關溝通及協商之直接窗口與機制,可及時解決雙方農產品進出口貿易之檢疫檢驗問題,減少進出口業者及農民損失。

(三) 協助國產農產品之拓銷

  在協議簽署後,大陸未訂有農藥殘留標準者,即可透過雙方協商要求中國大陸依其程序訂定,或採用國際標準或我方的標準,有助於大陸標準的提升。因協議的內容係屬原則的訂定,簽署後我方會積極就農藥項目與殘留標準與大陸進行協商,以避免我方水果輸往大陸時不必要的障礙。

四 . 本協議 不影響對中國大陸農產品進口管制

  該協議僅就目前 農產品貿易中出現檢疫檢驗問題建立協商、查詢、通報機制, 並不涉及開放大陸農產品、市場進入之議題 。

  我國對中國大陸農產品之輸入採正面表列方式,目前已開放自中國大陸輸入項目有 1,415 項,占農產品總項目 63 %,大部分為國內生產不多或非敏感性產品且須先通過檢疫檢驗之把關才可輸入國內,對國內農業影響較小;未開放自中國大陸輸入的項目則有 830 多項, 占 37 %。馬 總統已明確宣示,政府不再進一步開放中國大陸農產品,即使 簽署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協議 ,政府也仍將 持續管制 830 多項農產品從中國大陸輸入。這些農產品 包括稻米、花生、大蒜、紅豆 、東方梨、香蕉、芒果、鳳梨等 16 項關稅配額產品,以及國內大宗產品如茶葉(普洱茶除外)、甘藍、白菜、馬鈴薯、洋蔥、重要水果、畜產品、鮪魚、吳郭魚、牡蠣等我國的主要初級生鮮及加工產品。上述產品均納入管制輸入的範圍 ,以維護我國農民權益。

. 本協議不影響我國現有的檢疫檢驗標準

  我國之檢疫檢驗的標準與措施都是依據世界動物衛生組織、國際植物保護公約及國際食品標準委員會等國際組織的規範與標準來訂定。簽署本協議後,我國檢疫檢驗標準與措施也不會有任何的改變。

  我國動植物輸入之檢疫條件是依據輸出國的動植物疫情及我方關切的有害生物種類而訂定,如果輸出國的疫情沒有改變,則檢疫條件也不會改變。協議簽署後,藉由雙方的相互通報,中國大陸的疫情將更為透明,所以我國檢疫條件的訂定也會更為嚴謹。

  本協議之執行仍須符合我國「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等相關檢疫規定。 目前中國大陸尚未經我國公告為 口蹄疫、牛瘟、牛接觸傳染性胸膜肺炎、非洲豬瘟、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新城病等動物傳染病之非疫區,亦為 甘藷象鼻蟲、柑桔鱗皮病、馬鈴薯癌腫病、柑桔大實蠅、番石榴果實蠅、香蕉條紋病、光肩星天牛、桃蛀果蛾、火傷病等植物疫病害蟲疫區,因此包括 牛、羊、豬、雞、鴨、鵝、 蘋果、柑橘、桃、李、梅、梨、棗、香蕉、番石榴、馬鈴薯、甘藷等動植物及其產品, 依前述檢疫條件規定 均禁止自中國大陸輸入。

  依此協議,雙方加強輸 出入農產品重大疫情之相互通報、證明文件查核、不合格案件通報及緊急事件處理 ,有助於瞭解中國大陸疫情,強化源頭檢疫措施,將可更有效預防禽流感、口蹄疫、蘋果蠹蛾及番石榴果實蠅等重大動植物疫病害蟲之傳入。

  本協議兩方主談人,左起:防檢局葉瑩副局長、海基會高孔廉副董事長、 質檢總局盧厚林副司長、防檢局凃美智科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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