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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第一期稻作停灌補償作業

農田水利處 林國華

一 . 前言

  台灣年平均雨量約 2,500 公厘,為世界平均值的 2.6 倍,但因地狹人稠,每人每年所分配降雨量僅約 4,000m3 ,為世界平均值的七分之一,且降雨量在時間及空間上的分布極不均勻。夏、秋之豪雨或颱風為台灣水資源之主要來源, 5~10 月雨量即占全年的 78 %,豐水期( 5~10 月)與枯水期( 11~4 月)之間河川逕流量比差異明顯(北部 63 %: 37 %,中部區域 78 %: 22 %,南部區域 91 %: 9 %),因此,利用水庫蓄水來調配豐枯水季間之水源,更顯重要。

  台灣目前與供水有關之水庫約 40 座,水庫總有效容量約為 20 億噸,每年卻必須供應 44 億噸水量,平均每座水庫年運用次數須超過 2 次以上才能滿足需求,其中南部曾文水庫年運用次數為 2.3 次,北部石門水庫甚至超過 4 次,因此如遇降雨量不如預期時,經常發生缺水危機。

  農業灌溉用水年總用水量約 120 億立方公尺,約占總用水量之 70 %,然灌溉用水水源約 80 %取自於河川,水庫水源則約僅占 10 %,其主要供水之水庫為桃園石門水庫、苗栗明德水庫及南部曾文-烏山頭水庫,以上水庫早期興建以農業灌溉用水為主,民生用水為輔,隨著我國經濟發展,民生及工業用水需求量急速上升,因民生及工業對於供水穩定要求高,致缺水發生頻率增加, 91 、 92 、 93 、 95 年及今( 99 )年間,北部桃園及新竹地區、中部苗栗、南部嘉南地區均曾因乾旱缺水,被迫以公告停灌方式調用農業用水,支援民生及工業用水之不足,對於社會經濟之穩定,功不可沒。

二 . 99 年第一期作停灌決策

  南部曾文水庫經莫拉克風災後水庫淤積量達 9,100 萬立方公尺(水庫有效蓄容量為 5.8 億立方公尺),對於水庫之供水操作造成極大的傷害,且風災後 9~12 月降雨量約僅歷年平均值 50 %,行政院乃於 98 年 12 月 2 日由朱副院長立倫主持「研商桃竹苗、台南、高雄地區水情及因應對策會議」,會議決議各地區水情要充分掌握,務必確保到明年汛期前,所有民生及工業用水不受嚴重影響,同時亦指示相關單位,為避免影響農民權益,如有需要調度灌溉用水,中部及南部地區應在 12 月中旬前,北部地區應在 99 年 1 月中旬前,確認第 1 期稻作是否正常供灌,或需改種其他旱作作物,相關補償也應同時確定並加以公告,讓農民周知,避免造成農民困擾,且避免採取坪割方式辦理。

  去( 98 )年 12 月中旬,曾文水庫有效蓄水量為 23,040 萬立方公尺,台灣自來水公司估計依曾文水庫運用要點計算可分配水量,至今( 99) 年 6 月底民生用水尚不足約 6,000 萬立方公尺,需以調度農業用水方式因應。又依曾文水庫運用要點,農業灌溉用水可分配水量 1.4 億立方公尺,惟其中尚需支援民生用水 6,000 萬立方公尺,其所剩餘水量為 8,000 萬立方公尺,已無法滿足 99 年第 1 期作之灌溉總用水量 4 億立方公尺 ( 水稻部分 2.3 億立方公尺、雜作部分 1.7 億立方公尺 ) 。經 12 月 14 日召開「旱災經濟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第 1 次工作會議討論,確定嘉南農田水利會 99 年第 1 期作曾文-烏山頭水庫輪值種稻區面積 18,096 公頃及白河水庫部分灌區種稻面積 911 公頃需全部停灌,合計公告停灌面積達 19,007 公頃,並業於 98 年 12 月 22 日由經濟部與本會以會銜方式完成公告程序 。 另外,嘉南農田水利會雜作灌溉區面積 43,505 公頃,因作物種類複雜,補償標準不易訂定,且由於單位面積用水量較少,停灌後可調用水量有限,該部分不辦理公告停灌,將調用後農業用水剩餘水量 8,000 萬立方公尺水量保留供給雜作灌溉使用,不足部分由嘉南農田水利會以加強灌溉管理或減少雜作灌溉次數等方式因應。

  另外苗栗水利會明德水庫灌區,由於肩負苗栗地區民生用水需要,且水情狀況亦不佳,業於 12 月 24 日開會研商確定明德水庫灌區面積 1,175 公頃停灌,預定於一月上旬辦理公告停灌。其他地區如新竹、桃園及石門水利會灌區本( 99 )年 1 期作插秧將於二月上旬開始,屆時再視水情狀況,評估相關水源調度措施。

三 . 公告停灌補償標準

(一)公告補償標準

  98 年 12 月 22 日公告停灌補償標準,係沿用 93 年辦理桃園、石門、新竹、苗栗及嘉南等農田水利會灌區停灌經驗,不種稻而配合環境維護工作改種綠肥者,每公頃最高補償 6 萬元。惟嘉南地區農民反映 99 年第 1 期稻作休耕,係因農業用水被調用支援民生及工業用水,農民為非自願性休耕,與「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休耕性質不同,且由於 1 期稻品質好、產量也比較高,每公頃有近 10 萬元收益, 99 年停灌補償比照 93 年之標準,每公頃只能領 6 萬元實屬偏低,建議要提高補償標準。經行政院指示參考物價上漲及稻作收益增加等因素,重新檢討停灌補償標準,對農民之損失給予合理的補償。

  經 98 年 12 月 25 日本會與經濟部會商,考量 97 年 1 期提高稻穀保價收購價格,並依據「農業用水調度使用協調作業要點」規定,參考 97 及 98 年第 1 期稻作農家賺款統計資料計算,建議行政院提高補償標準,目前正陳報行政院核定中,報院中之補償標準如下:

1. 不種稻作且未種植其他作物但種植綠肥者,每公頃補償費由 6 萬元調高為 8 萬元。

2. 不種稻作且未種植其他作物者,每公頃補償費由 5.3 萬元調高為 7.3 萬元。

3. 不種稻作而轉種植其它作物或種植長期作物或由水利會供水養殖之會員者,因考量自覓水源之電費及增加工資成本,每公頃補償費自 2.4 萬元調高為 3.4 萬元。

4. 已育秧苗依現地查核覈實發給每箱 30 元,每公頃以 250 箱為上限 ( 依實計算 ) ,每公頃最高補償 7,500 元,經檢討本項標準尚屬合理,維持不變。

5. 減育秧苗部分,考量原物料成本增加,每箱自 5 元調整為 6 元,每公頃以 250 箱計算,其救助方式依本會農糧署訂定「水稻育苗中心受停灌損害救助作業要點」辦理。

6. 有下列情形者,不予補償:

( 1 )廢耕者。

( 2 )停灌區內種植水稻者。但得依規定辦理稻穀保價收購。

(二)停灌補償對象及作業程序

  停灌補償對象須為農田水利會會員,非會員則不給予補償,申請時間為 99 年 3 月 1 日起至 3 月 31 日止(例假日照常受理),持( 1 )身分證或戶口名簿、( 2 )印章、( 3 )各該筆耕地最新所有權狀或最近 3 個月內之土地登記簿謄本或使用權文件(現耕人非耕地所有權人之證明文件,例如:耕作協議書或三七五租約等)、( 4 )農會或金融機構存摺影本,逕向各地農田水利會所屬工作站辦理申請補償,逾期不予受理。經農田水利會初審後,將於 99 年 4 月 1 日起至 4 月 30 日止(苗栗農田水利會為 99 年 4 月 16 日起至 5 月 15 日止)辦理現地查核工作,預定 8 月下旬依據現地查核結果,開始辦理補償費發放。

(三)乾旱時期公告停灌調用農業用水作業流程(如附圖)。

四 . 檢討與建議

  民國 90 年以前,台灣地區因乾旱缺水農地停灌,影響最為嚴重的兩次係發生於民國 83 年及 85 年上半年的第 1 期稻作,公告停灌稻作面積分別為 8 萬及 9 萬餘公頃,當時每公頃未種植水稻者之救助金額為每公頃為 2.3 萬元。近年來,全球氣候異常暖化,台灣地區乾旱問題日趨嚴重,調用農業用水支援民生及工業使用之頻率亦增加,自 91 年起,為提供民生及高科技科學工業園區穩定供水之需而辦理停灌,而 95 年度停灌除了因年初降雨量不足外, 93 年艾莉颱風為石門水庫所帶來約 2,000 萬立方公尺淤積於水庫內之泥沙所引發之後遺症,亦是造成桃竹苗地區缺水之主因,本( 99 )年嘉南農田水利會停灌亦因莫拉克颱風水庫淤積 9,100 萬立方公尺,水庫有效庫容大幅減少所致,此種因水庫淤泥所造成之缺水現象,短時間內恐無法改善,亦將持續妨礙桃園及嘉南地區農業經營,建議經濟部積極辦理水庫淤積土砂與工程改善。

  有關停灌補償標準訂定,應依「農業用水調度使用協調作業要點」規定,以政府最新發布之農業年報中,被調用地區之農家賺款,另加 5 %以反映物價之成長為依據;如作物種植後始發生調用致廢耕者,應另加計已投入生產成本及代耕復耕費用。由於 97 年以後農家賺款逐年攀升,至 98 年 1 期作農家賺款每公頃為 7.6 萬元,將加劇未來停灌之政府財政負擔,因此爾後停灌決策宜更為審慎。

  鑑於長時間大面積停灌,灌溉水路若連續長達 4 個月未通水,將造成流經市區之水路環境衛生惡化,而且農地缺乏水分滋潤,易造成生態環境惡化(如 93 年發生田鼠四處流竄等),停灌期間,水資源管理單位應考量生態環境維護及長期作物仍需用水之實況,在適當時機釋放保育用水,俾能兼顧農村生活環境及生態維護,避免對於停灌區內之生態及環境衛生造成重大衝擊。

  公告停灌對於農業生產、農村勞力、農業機具運用、農村經濟及農村文化等層面產生嚴重後遺症,此外對於生態環境亦造成嚴重破壞。未來調用農業用水應採循序漸進方式,由用水單位視缺水情形提出用水需求,再由農田水利會調查灌區內作物種植情形,採用加強灌溉管理方式節約灌溉用水(必要時,可由農田水利會針對欲節約用水之系統內,針對少數農民個別溝通,協調其配合休耕或轉作,以達系統性節水目標),所需之補償費與調用水費,由調用水者與農田水利會協商,儘量避免大面積公告停灌,以減少對生產、生活、生態三生之負面衝擊。

公告停灌調用農業用水作業流程圖

公告停灌調用農業用水作業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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