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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撥售米製品加工原料用米作業要點」修正簡介

農糧署 施錦花

壹. 前言

  為公糧推陳儲新、促進稻米多元化利用、增加稻米消費量及提升米製品市場競爭力,農委會農糧署對於儲存期超過 1 年以上之公糧稻米,提撥銷售供作米製品加工原料用米。為利加工原料用米撥售作業及管理,前台灣省政府糧食局於民國 80 年 8 月 5 日以糧四字第 33820 號函頒「台灣省政府糧食局辦理內銷米製食品原料用米撥售作業程序」乙種,供作業務執行依據。嗣後歷經機關改制及多次檢討改進,農委會於民國 93 年 12 月 31 日以農授糧字第 0931131870 號令修正訂定「撥售米製品加工原料用米作業要點」乙種,規範申購廠商資格、加工用米切碎品管、運送及廠商使用情形查核等作業流程,供作撥售管理之依循。

  為強化米製品加工原料用米之撥售管理及防弊措施,農委會農糧署本( 98 )年 7 月至 9 月召開 5 次業務檢討會議,並於 9 月 21 日邀集辦理切碎業務之農會、主要申購廠商及相關公會等舉開座談會,就加工原料用米撥售對象、撥售價格、切碎加工過程之監控、 申購廠商之管理及銷售查核等面向 ,通盤檢討改進,據以修正「撥售米製品加工原料用米作業要點」,於 98 年 12 月 14 日以農糧字第 0981095727 號令修正發布實施。

貳、 修正規定重點說明

  「撥售米製品加工原料用米作業要點」規定全文 9 點(條文全文內容及相關附件請逕上農委會農糧署網站首頁 http://www.afa.gov.tw/index.asp 農糧法規 / 行政規則 / 糧食儲運類項下查閱),計修正 8 點、刪除 2 點,其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 . 撥售對象限國內生產製造者,避免出口補貼爭議

  考量加工原料用米銷售係按公糧稻米期別折扣計價,供外銷於國外生產製造米製品,恐衍生出口補貼爭議,爰修正申購對象限於國內生產製造米製品之廠商。(修正規定第 3 點、第 4 點,刪除原規定第 9 點、第 10 點)

二. 撥售型態限碎粒,避免流用影響主食市場

  考量釋出之最低價格僅為市價之 5 折,為防範廠商將加工原料用米流用影響食米市場交易秩序及市售食米品質,規定一律以碎粒型態撥售。(修正規定第 4 點)

三. 調整撥售價格,降低賺取利差誘因

  考量 1 年期稻米應以食用為主,停止撥售當期、前 1 期米,並為減少價差誘因,避免加工原料用米遭流用套換,乃將撥售前 3 期米按基準價格(廠商申購當日之國內白米躉售平均價額)之 65 %計價(現行規定為 60 %)、前 4 期米為 60 %(現行規定為 50 %)、前 5 期米為 55 %(現行規定為 40 %)、前 6 期米以上為 50 %(現行規定為 40 %),且農委會農糧署得視公糧庫存情形,規劃撥售期別及數量。(修正規定第 5 點)

四. 強化切碎加工過程之管理

  甲. 為加強控管,避免原料用米遭流用,明定農委會農糧署分署於原料用米加工切碎過程應派員監督,並填製督導切碎加工用米日報表。(修正規定第 7 點)

  乙. 為加強原料用米驗收、撥交之管理,增訂加工廠包裝加工原料用米時,應縫繫印有流水號之專用標籤;切碎過程得分批報驗,但必須於全數加工驗收完畢後,始可整批或分批撥交;廠商提領時,加工廠應立刻通知撥糧之農委會農糧署分署及申購廠商所在地當地分署。(修正規定第 8 點)

五. 督促廠商確實按申請米製品項目製造、出售

  甲. 修正首度申購廠商應先以書面申請書辦理申購資格核定,申購合約有效期限 1 年,合約逾有效期限時,廠商應向農委會農糧署分署申請辦理續約後,再行申購。(修正規定第 6 點)

  乙. 為加強廠商之管理,明定廠商申退履約保證金所提供銷售證明資料,應載明買受人、住址、電話,銷售稻米粉者並應加註製造用途,資料不全經限期補正仍未補正,或核有未符規定者,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並不再受理其申購。(修正規定第 6 點、第 7 點、第 9 點)

  丙. 廠商申請米製品項目為稻米粉之強化管理措施

1. 增訂磨粉廠商須具備獨立電錶之設備,及給予舊廠商增設該設備適用期限,自中華民國 99 年 2 月 1 日生效,未依規定辦理者,不再受理其申購。(修正規定第 3 點、第 9 點)

2. 增訂生產稻米粉之米製品廠商,應逐日紀錄磨粉日期、時間、數量及用電度數等資料,未依規定辦理者,停止申購權利半年;加工磨粉時並應通知農委會農糧署當地分署。(修正規定第 6 點、第 9 點)

3. 農委會農糧署分署審核申購加工原料用米生產稻米粉廠商所提出之申請退還履約保證金資料時,應以電話與實地訪查方式,隨機抽查廠商下游銷售對象及米製品用途。(修正規定第 7 點)

六. 配合本要點相關規定之修正及執行業務所需,修正本要點附件內容。

叁 . 結語

  為維護稻米市場交易秩序,農委會農糧署將落實米製品加工原料用米撥售管理機制,期鼓勵合法業者申購,督促廠商確按申請米製品項目製造及出售,同時,並引進遠端監視系統等科技設備協助監控,避免原料用米遭套換或流用弊端,降低對國內稻米市場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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