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區

穩定洋蔥產銷 納入契作輪作獎勵

農糧署 劉紹國

壹 . 前言

  洋蔥為產地、產期集中的敏感性作物,由於盛產期間集中易造成在短時間內市場供過於求,致產地價格下跌,影響農民收益。為穩定洋蔥產銷,本會農糧署自 98 年度起已將洋蔥納入「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輪作獎勵作物之品項,並訂定「契作洋蔥輪作獎勵規範」限定須以契約合作生產,藉以穩定產銷。

貳 . 國產洋蔥產銷現況

  國內洋蔥日平均消費量約 219 公噸,換算年消費量約 8 萬公噸。國產洋蔥近十年之種植面積從 89 年的 722 公頃遞增至近幾年來之 1,100 公頃左右,年產量亦由 3 萬 4 千多公噸增加至目前的 6 萬多公噸(如附圖 1~3 ),產區主要分布在彰化、雲林、高雄及屏東縣,其中屏東約占 68 %。雖國產洋蔥之生產量仍不敷國內全年消費需求,但因產區、產期集中,盛產期銷售壓力大。

  屏東地區種植期在每年 9 月至 11 月中旬,翌年 3 月至 4 月間採收,冷藏貯存,可持續供應國內消費至中秋前後需求。中部地區產期較早,直接供應當季 11~2 月市場需求,惟較不耐貯藏。惟倘若產期延至 3 月以後,將與屏東地區產期重疊,造成衝擊。

  洋蔥盛產期(每年 3 至 5 月間),往往因產區、產期集中,盛產期產地價格偏低,商販常趁機壓低價格,政府基於照顧蔥農之利益,除由本會農糧署利用洋蔥耐貯藏特性,輔導農民團體辦理購貯或輔導農民團體辦理洋蔥促銷以及輔導農民團體、銷售業者及農友辦理契作產銷合作,以紓緩盛產期的銷售壓力,穩定產地價格之外;並由本會國際處輔導農民團體辦理洋蔥外銷,以減少國內市場供貨量,穩定國內供需,提升內銷價格,照顧農友。

參 . 國產洋蔥種植期與休耕期重疊,滋生困擾

  本會農糧署為加強掌握洋蔥生產面積、調控洋蔥產銷,自 98/99 年期起進行 PDA 調查洋蔥生產面積,有效掌握產銷資訊,並針對符合「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辦理輪作休耕農地輔導契作生產,透過農會、合作社及農場與農民契作,掌握貨源及行銷通路,落實產銷一體,穩定產區收穫期洋蔥價格。但主要產地,屏東恆春半島近十餘年來,洋蔥之種植係利用裡作於每年 11 月起種植至翌年 3~ 月間收穫,產期延長至每年 2~4 月跨 1 期作休耕期間,洋蔥未及採收( 11~3 月),種植田區與休耕田重疊,即被取消休耕資格,除影響農友權益外,並造成當地鄉鎮公所查核工作之困擾,常衍生爭議。

  基於國產洋蔥產業的穩定發展,以及增加蔥農收益之考量,本會農糧署乃研擬將洋蔥納入契作為輪作獎勵,自 99 年起輔導農民契作洋蔥,將洋蔥納入休耕輪作獎勵之作物項目,以照顧農友,特別輔導與有通路的農民團體採取契作生產,視通路之需求種植,有效掌控種植面積,期達產銷均衡之目的,藉以加強輔導調控洋蔥產銷,落實照顧農民。因此訂定「 契作洋蔥輪作獎勵作業規範 」一種據以執行。

肆 . 契作洋蔥輪作獎勵作業規範內容

一 . 契作田區資格條件

  ( 一 ) 申辦契作洋蔥輪作獎勵田區以 83 年至 92 年為基期年,在基期年 10 年中任何一年當期作種稻或契約蔗作或參加「稻田轉作計畫」轉作休耕有案或符合現行國產雜糧保價收購資格之農地為辦理對象,認定方式如次:

1. 種稻有案田區:以稻作航測分佈圖或稻農向執行單位(公所或農會)申報種稻有案之資料認定。

2. 契約蔗作有案田區:以台糖提供之 82/83 年至 92/93 年期契作資料認定。

3. 保價雜糧有案田區:以 83 年至 85 年農會申報有案資料認定。

4. 參加「稻田轉作計畫」稻田轉作休耕有案田區:以 83 年至 85 年稻田轉作補貼清冊認定。

( 二 ) 種植洋蔥需符合土地使用管制相關法規規範。

二 . 農民資格條件

  種植洋蔥並與農民團體簽定有洋蔥產銷契作合約農民。

三 . 農民團體條件(契作單位)

  具洋蔥契約收購意願之農會及登記有案之合作社或農場。

四 . 辦理方式

(一)配合「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按各縣市申報期限辦理申報。

(二)農民檢具與農民團體簽定之合約書(如附件),由現耕人以戶長名義在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報輪作獎勵。

五 . 銷售事宜

(一)契作生產之洋蔥全數由契作單位依合約收購,契作單位必須自行處理產銷事宜,不得要求政府機關協助處理。

(二)為保障農民權益,洋蔥之契約價格不得低於前 1 年生產成本。

六 . 查核

(一)於休耕期間由本會農糧署會同轄區分署及縣市政府依鄉鎮(市、區)公所造具之申報農民清冊中隨機抽查 3 % ( 按戶數 ) ,瞭解產銷契作執行情形。

( 二)若有違反本作業規範者,該筆土地除當期作不予獎勵或給付外,並取消次 1 期辦理各項保價收購及轉作休耕之資格;契作農民亦於 1 年期內不予納入契作洋蔥輪作獎勵之對象。

七 . 獎勵標準

  合於規定之農民每期作予以核發獎勵金每公頃 24,000 元。

伍 . 契作洋蔥輪作獎勵作業規範說明

一 . 申請資格條件及程序

(一)依前述規範,農友可選擇辦理休耕或契作獎勵,有意願參與契作洋蔥之農戶首先要檢視種植洋蔥之田區是否為符合休耕條件資格之農地,並應符合土地使用管制相關法規規範。

(二)種植蔥農必需與農民團體簽定洋蔥產銷契作合約,而該農民團體係指須具洋蔥契約收購意願之農會及登記有案之合作社或農場。

(三)已具備上述條件之後,農友可檢具與農民團體簽定之合約書及相關書件,於辦理「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申報期間,由現耕人以戶長名義在戶籍所在地鄉鎮(巿、區)公所申報輪作獎勵。

二 . 契約合作之義務

  上項規範係規定在有通路之條件下,始進行契約生產與銷售,並給予輪作獎勵,故依該契作所生產之洋蔥,規定應全數由契作單位依合約收購,契作單位須自行處理產銷事宜,不得要求政府機關再給予協助。又基於契作互利互信之精神,洋蔥之契約價格應有基本之保障,不得低於前 1 年生產成本。至於契作合約格式及內容,農友可參照規範附件(洋蔥產銷契作合約書範本)。反之,若有違反本規範或其他休耕輪獎勵規定者,相對應予以適當之處分,申報之該筆土地除當期作不予獎勵或給付外,並取消次 1 期辦理各項保價收購及轉作休耕之資格;契作之農民亦於 1 年期內不予納入契作洋蔥輪作獎勵之對象。

三 . 查核規定

  相關之查核,除依「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規定辦理外,並明定由本會農糧署會同轄區分署及縣市政府,於休耕期間,依農民清冊,以農戶為單位隨機方式抽查 3 %的農戶,實際瞭解產銷契作執行的情形。

陸 . 結語

  透過本項作業規範之執行,鼓勵洋蔥農友與農民團體訂定產銷契約合作,在有通路之前題下規劃種植面積及生產,期以避免生產過剩,且於生產之後有穩定之通路,不受盛產期之銷售壓力影響,而使產地價格能趨於穩定;此外,並避免長久以來,蔥農種植洋蔥又報領休耕獎勵金之不合理現象,冀能解決多年來洋蔥產銷之困擾,近一步達到落實產業需求,確實照顧農友之美意。

圖1 近十年國產洋蔥種植面積
圖1 近十年國產洋蔥種植面積

圖2 近十年國產洋蔥每公頃單位產量
圖2 近十年國產洋蔥每公頃單位產量

圖3 近十年國產洋蔥產量
圖3 近十年國產洋蔥產量

參考附件 洋蔥產銷契作合約書範本  DOCX / pdf / odt

本網站刊載之「農政與農情」其所有內容,包含文字、圖像等皆可轉載使用,惟須註明出處。
  • 回上一頁
  • 99-01-15:14,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