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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4條、第14條修正簡介

漁業署 劉家禎

壹. 前言

  目前相關國際漁業管理組織已將防杜非法、未報告、不受規範 (IUU) 漁撈行為列為管理重點, 近年來在不同的國際會議場合,經常成為各國討論之議題,一致認為應抵制 IUU 漁業活動,並已建立 IUU 漁船黑名單,呼籲港口國、貿易國和船籍國等應一同努力,加強多項防制 IUU 之措施,如港口國措施、市場國措施、監控及管制( Monitoring, Control, Surveillance, MCS )措施等,共同消滅 IUU 漁業行為。

  我國自民國 60 年初期開始進行遠洋魷魚資源的開發試驗,在經過逾 30 年的努力,生產量大幅成長, 96~98 年台灣遠洋魷魚年生產量平均約 20 萬噸左右,最高年產量曾接近 30 萬噸,已成為世界上主要魷魚生產國之一,對於供應國人優質蛋白質及出口賺取外匯,具有相當重要之貢獻。惟查統計資料,目前領有有效漁業執照之魷釣漁船約 100 艘,總噸數約介於 700 噸至 990 噸之間,而 700 噸級之魷釣漁船,約占所有魷釣漁船 46 %,船齡均已超過 20 年,該等漁船已面臨汰舊換新之迫切性。

貳. 本準則修正重點說明

  為妥善因應國際趨勢,並政策輔導老舊魷釣漁船汰舊換新為具競爭力之 900 噸級,因此農委會於 98 年 12 月 21 日修正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簡稱本準則 ) 第 4 條及第 14 條(詳細條文可在漁業署網站: http://www.fa.gov.tw 查詢),重點如下:

一. 對於違規從事漁撈行為,經國際漁業組織列名 IUU 並遭撤銷漁業證照之我國漁船,於本準則第 4 條明定,漁業人不得以取得汰建資格方式,取得漁業證照持續經營漁業。

二. 為避免不同漁業種類間漁撈能力互相轉移,本準則第 14 條原規定,以其他漁業種類補足汰舊噸數時,其補足之汰舊噸數不得超過新建漁船噸數之 5 %。惟考量魷釣漁船主要在公海作業,捕撈之魚種及漁撈能力尚無需受國際漁業組織限制,為維持我國魷釣漁船之競爭力,並逐步解決相關鮪類國際漁業組織均已限制延繩釣漁船之漁撈能力及拖網漁船漁場限縮及對資源利用壓力大等問題,故在本準則第 14 條增列但書規定,對於新建魷釣漁船,如以延繩釣或拖網漁船汰舊噸數補足,不受 5 %之限制,補足汰舊噸數最高不得超過新建魷釣漁船總噸數之 30 %。

參. 結語

  遏止漁船從事 IUU 漁撈行為方面,目前相關國際漁業組織已紛紛要求各國應善盡船旗國、港口國或市場國之責任,為妥善因應,農委會除修正本準則外,並訂定「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以管控我國人經營之外籍漁船,另亦持續辦理「漁撈能力調整」、「強化海上執法」、「提升船位監控」及「加強對外國溝通與合作」等事項,期能對內提升遠洋漁船管理,對外加強與相關國家互動與交流,維護我漁船作業權益。

  至於提升魷釣漁業競爭力方面,陸續已有數艘魷釣漁船申請新建造,顯見本準則修正確有助於魷釣漁船汰舊換新,值得注意的是,未來魷釣漁業,將受到南太平洋區域漁業管理組織( SPRFMO )或北太平洋漁業公約( NPFC )規範,農委會將持續輔導業者符合國際組織規定,以維持產業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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