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年8月(第110期)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修正之影響及因應
林業處水利科 陳衍源
壹、前言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之修正,係立法院以回歸農田水利會自治原則,落實會員民主精神,主動提出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多次協商,於本(90)年6月5日完成三讀,並於6月20日華總一義字第9000120780號 總統令公布施行。本次通則之修正,使自民國82年以來實施了兩屆之農田水利會會長暨會務委員遴派制度正式劃下句點,未來之農田水利會會長、會務委員,將由水利會全體110萬會員直接票選產生,此乃農田水利會繼「間接選舉」及「遴派制」後,正式邁入「會員直選」之制度。
貳、主要修正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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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農田水利會之縣(市)主管機關刪除,指定主管機關為中央及直轄市二層級,並刪除事業區域涉及二省(市)者,由本會或由本會指定之直轄市為主管機關規定。(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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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會務委員由主管機關遴派產生之制度,修正為由全體會員分區選舉產生;規定會務委員需具會員資格,並取消現行三分之一名額之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會務委員。(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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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需具有水利會會員資格1年以上者,始可登記為會務委員候選人;會務委員任期連選得連任,取消其連任「一次」之限制。(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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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會長由主管機關遴派產生之制度,修正為由會員直接投票選舉產生;增列會長需具會員資格1年以上,並刪除專科以上畢業、高考及格、政府薦任六職等以上3年相關經歷者、高中或普考及格之農會10年相關經歷者,得任會長之規定;並增列會員不得登記為參選會長、會務委員之消極資格規定。(第十九條、第十九條之一及第十九條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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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農田水利會會長因故出缺由主管機關派員代理之規定,修正由該總幹事代理之,並於60日內重新補選。(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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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列農田水利會之各項收入,免徵營業稅及所得稅。(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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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列農田水利會會費恢復徵收前,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之規定(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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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農田水利會會長、會務委員任期內應予撤職之消極規定。(第三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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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明定農田水利會聯合機構(農田水利會聯合會)為「法人」之規定,改為應辦理法人登記;並授予農田水利會聯合會訂定該會章程、會長暨會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會務委員會議事規則及其他共同性業務等相關規定之法定權限。(第三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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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中央主管機關二年內依自治原則修法及水利會會費由中央政府全額補助之規定。(第三十九條之一)
參、本次通則修正可能產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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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分中央及直轄市二層級,惟將事業區域涉及二省(市)農田水利會由本會或由本會指定之直轄市為主管機關規定刪除,造成目前事業區域跨台北縣、市之七星、?鉹蔥奶G農田水利會及跨高雄縣、市之高雄農田水利會主管機關為何之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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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耕地之取得及租賃已無需具農民身分限制,水利會會員身分之取得容易,而會長、會務委員改會員直選產生,易產生人頭會員,將使農田水利會為農民所有之體制不易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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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選之相關防弊措施及違法之處分罰責,本次通則修正並未明定,對於違反選舉規定者,無法律依據可供依循處理,難以防範選舉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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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直接行使自治權限,為符權責相當原則,理應同時恢復徵收會費,惟目前之社會環境及評估農民負擔能力,恢復徵收會費,尚有實際困難,並涉及政府照顧農民之政策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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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訂農田水利會聯合會應辦理法人登記,惟其法人身分為何,係屬公法人、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特殊法律創設之特殊法人或一般法人,並未明定,仍有待釐清。且相關選舉罷免規定、會務委員會議事規則及其他共同事項等,依法授權由農田水利會聯合會訂定後再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農田水利會聯合會權限擴大,惟農田水利會聯合會非公務機關,其訂定之法規,如有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規定,將引起法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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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農田水利會將朝多角化、企業化經營,其所經營事業之收入是否均免徵營業稅及所得稅,可能會引起爭議。
肆、因應相關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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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將儘速研擬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會費徵收及補助政策、直選之相關防弊措施及違法處分、罰責等一併納入,以期建立完善之農田水利會監督、輔導體系,並建請行政院協調立法院安排於下一會期優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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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請農田水利會聯合會儘速依法研訂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及相關法規報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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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速規劃台灣省各農田水利會下屆會長及會務委員選舉工作並依計畫進度如期推動相關選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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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選舉會報」,督導農田水利會會長、會務委員之選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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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成立「檢肅農田水利會選舉風氣小組」,防止選舉弊端
伍、結論
立法院於第四屆第五會期,迅速三讀修正通過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部分條文修正,將會長、會務委員之產生方式修正為全體會員直選產生,由於目前台灣省十五個農田水利會會長、會務委員之任期,將於91年5月31日屆滿,下屆之台灣省各農田水利會會長、會務委員將依法由全體會員直接選舉產生,因應此一變革,農委會正積極規劃推動相關之選務工作,期使下屆台灣省各農田水利會之會長及會務委員能順利圓滿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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