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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之執行成果及展望

畜牧處 鄭祝菁

壹、前言

  民國81年初,在花蓮縣、新竹縣、台北縣等轄區內連續發生三起犬隻咬死幼童事件,引起社會大眾開始正視犬隻管理問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旋即受命起草動物保護相關法令,經多年的努力,「動物保護法」終於在產、官、學及動物保護團體的推動下,於民國87年11月4日公布施行,期間配合省府組織精簡作業,於89年5月17日公布修正第二條條文;爾後為回應國際動保團體及社會大眾希明文規定禁食狗肉之意見,再於本(90)年1月17日公布修正第六條條文將無主動物納入動物保護範疇,及第十二條條文明定寵物不得宰殺供肉用等經濟目的之使用,更行落實動物保護之精神。

貳、「動物保護法」相關子法與公告之制定

  依據「動物保護法」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或得)配合制定之子法與公告計有15項,其名稱與制定進度分別如次:

一、應公告子法:

  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物保護委員會設置辦法:88年6月29日發布並已成立。

  2.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實驗動物倫理委員會設置辦法:88年6月29日發布並已成立。

  3. 寵物登記管理辦法:88年7月31日發布並自同年9月1日起實施寵物登記制度。

  4. 寵物登記管理及營利性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管理收費標準:88年7月31日發布。

  5. 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89年1月19日發布。

  6. 寵物業管理辦法:89年7月19日發布。

  7. 實驗動物管理小組組成、任務暨管理辦法:90年7月13日發布並更名為動物實驗管理小組設置辦法。

  8. 動物運送辦法:專案進行背景調查及草案研擬中,完成後將送動物保護委員會討論。

二、得公告子法:

  1. 人道屠宰動物辦法:專案進行背景調查及草案研擬中,完成後將送動物保護委員會討論。

  2. 實驗動物管理辦法:蒐集國內、外相關資料評估中。

三、應公告事項:

  具攻擊性之寵物及所該採取適當防護措施:89年10月19日公告,於90年6月1日施行。

四、得公告事項:

  1. 應辦理登記之寵物:88年8月5日公告犬隻為應辦理登記之寵物。

  2. 禁止飼養、輸出或輸入之動物:89年2月25日公告電鰻、食人魚、美洲巨水鼠科3項動物為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之動物。

  3. 不需由獸醫師施行動物之醫療及手術之情形者:委託獸醫專家學者研訂草案中。

  4. 禁止宰殺之動物:蒐集國內、外相關資料評估中。

  此外,農委會另已完成「動物保護推動方案」並奉行政院核定通過,該方案將「動物保護法」應辦理之工作以4年的期間予以規劃執行,期程為89年至92年,希望以具體的施政措施,展現我國保護動物之決心與成果。

參、執行情形及成果

  「動物保護法」公布後,諸項法定業務即付之執行,迄今已歷2年8個多月,其執行情形及成果臚列如次:

一、寵物之管理:

  1. 落實寵物登記制度

      為建立國人終身照顧寵物觀念、杜絕棄犬行為,仿照先進國家設立寵物登記制度並自88年9月1日實施,截至本年6月30日止,計有501,549隻犬隻辦妥寵物登記,估計佔總家犬數之24%。同時配合本制度規劃設置網站連線系統,建立寵物登記網站(網址為:www.pet.gov.tw),凡是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簽約之寵物登記站,均可憑其密碼上傳寵物登記資料,加速施政電子化、效率化;並於網站中設置犬隻遺失協尋功能,加強便民服務;且為鼓勵寵物登記站積極配合辦理寵物登記,於各年度均辦理績優登記站考評,並藉由不斷研討改善各項措施,以落實寵物登記制度。

  2. 辦理犬隻調查

      為瞭解台灣地區犬隻數量及其分布情形,以為公共政策制訂基礎,農委會於89年8月間委託國立台灣大學獸醫系進行犬隻調查評估,其結果為:家犬210萬頭,流浪犬66萬頭,合計276萬頭,平均每百人飼養約13頭,每百戶中有24戶養犬。顯示台灣地區犬隻飼養密度十分高,而流浪犬仍佔犬隻數量24%;本年度調查正進行中,調查結果預定於11月份公布,屆時可據以了解犬隻變動情形並進而檢視各項政策之績效。

  3. 流浪動物管理

      流浪犬之捕捉、收容及處理,原係由環保單位負責,自「動物保護法」公布施行後,流浪犬之收容及處理已移由農委會及各縣市政府農政單位辦理,而捕犬業務經行政院協調有關部會後確定政策擬訂由農委會負責,地方政府則回歸地方自治,由其政府首長評估人力、資源等條件自行裁定承辦單位。

      有鑑於地方政府原有流浪犬收容設施老舊,多為簡易之犬舍、犬籠,在容量、設計及功能上已無法符合現今動物保護之潮流,因此農委會由88年起已積極協助取得土地之縣市政府設立合乎人道之流浪犬所容處所,改善設備、增設污水處理設施及進行綠美化,以改變外界對收容處所之不佳印象並增進人與動物之互動。同時輔導、推廣人道方式收容處理流浪犬,並鼓勵民眾認領養健康溫馴的收容犬隻,未來更希望能朝向兼具教育功能的方向去經營。

      除了改善動物收容處所硬體設施外,農委會亦持續辦理動物收容處所管理人員專業訓練及捕犬人員人道捕犬訓練,提昇人員素質,課程涵括人道對待動物之觀念及各種處理技巧,已累計訓練二百餘人次。本年度再與美國人道協會合作辦理動物收容處所管理人員教育訓練研討會,由國外專家提供多年之專業經驗與我工作同仁進行廣泛意見交換,有助我國動物保護更臻國際水準。

      因動物收容處所管理品質之良窳,直接影響流浪犬管理之施政績效。為確實改善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情形,農委會由88年開始實施所容處所評鑑制度。對於評鑑優良者,給予鼓勵,較差者據以改善,並成立「公立動物所容處所評鑑諮詢小組」,提供地方政府改善動物所容處所之諮詢服務。

      基於尊重生命,各動物收容處所多已建立流浪犬處理作業程序,對於嚴重傷殘或染有傳染病之犬隻依法給予人道處理,但對健康溫馴的流浪犬則結合民間動物保護團體的力量積極推動認、領養工作,以不定期於公共場所辦理或由動物收容處所長期開放民眾前往認、領養等方式推行,期望協助健康犬隻重新回到一般家庭,本年度預定推廣三千頭以上;另為避免犬隻不當繁殖,導致流浪犬增加,農委會另積極推動犬隻絕育,凡配合辦理寵物登記之飼主均可向地方政府主辦單位申請以優惠方式施行手術以增進飼主配合意願,本年度預定推廣七千四百頭以上。

  4. 推動寵物業者登記

      為加強犬隻管理,凡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犬隻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應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前完成登記手續,未來從事犬隻買賣行為將有規範,禁止再以攤販行為從事犬隻販賣,減少人為不當繁殖所衍生之棄犬問題,並促使業者提供飼養犬隻適當生活空間,避免過度密飼,增進動物福利,本年度預定辦理一百件以上之業者登記案。

二、實驗動物之管理

  人類長期致力於生命科學的研究,無論是醫、藥學或農業、食品等科技領域都有顯著進步。但在享受文明成果的同時,除了要感謝科學家的貢獻之外,也應瞭解研究成果的背後,是犧牲無數實驗動物生命所換來。早期國際上尚未興起尊重動物權的風氣,對於實驗動物的管理亦未有任何規範。迄至一九七○年代,國際上動物保護的範疇擴及實驗動物,實驗動物的管理方成為一項新興的應用科學,舉凡應用動物的教學、研究、商業生產乃至於繁殖供應等機構,於國際上已建立管理規範。我國「動物保護法」第三章亦訂有「動物之科學應用」專章,即是順應國際間推動實驗動物福利的重要法令依據,也彰顯我國對保護實驗動物的重視。

  依據本年七月十三日發布之「動物實驗管理小組設置辦法」,凡進行動物科學應用之機構均應組成管理小組以管理、監督該機構之動物科學應用。為提供所需人力資源,農委會於八十九年度起陸續舉辦實驗動物飼養管理人員訓練,對象包括各大專院校有關科系、教學醫院及政府試驗研究單位等,訓練人數計二七三位,另將針對民間之生物科技、製藥等研究機構或工廠邀集參訓;且為提供實驗動物管理專業資訊,農委會於八十九年度邀集國內實驗動物管理專長之學者,協助蒐集國內外資訊並共同編定完成「實驗動物管理與使用指南」一書,成為國內唯一且完整之實驗動物管理規範工具書,以供各界參考;農委會為有效落實管理制度,已著手進行國內動物科學應用機構調查,未來將利用調查結果進行輔導,期使我國動物科學應用管理與國際同步。

三、經濟動物之管理

  經濟動物長期以來扮演人類日常生活所需之食、衣原料之供應者,但人類積極追求最大經濟效益的同時,往往將動物以違反自然狀態的方式加以畜養、或以高密度之方式運輸導致動物遭受巨大緊迫、或逕以人類視為便利、習慣之方式進行非人道屠宰,將動物視為工業產品,而忽略應以尊重生命的觀點,檢視經濟動物是否遭受不當對待並承受莫大痛苦。

  隨著國際動物保護觀念興起,經濟動物不當利用之範疇亦漸漸被加以關注討論。我國制定「動物保護法」時參考先進國家有關規定亦將經濟動物納入規範,但因涉及眾多商業行為及業者經營成本,因此如何在動物保護與經濟利益間取得平衡係農委會於擬定政策時考量之重點,本年度該會已委託產業團體進行我國運輸及屠宰現況調查以建立基本資料並研擬法令草案,同時與業者多方面進行意見交換,避免法令發布後因業者難以配合而滯礙難行。

四、加強教育宣導及國際交流合作

  為根本改善各項問題,惟有建立全民愛護動物、尊重生命及知法守法之觀念,方得落實。農委會在陸續完成各項法令制定程序後亦同步加強辦理各類宣導教育活動,並利用不同媒體傳遞法令訊息。其中教育訓練活動包括以地方政府執法人員為對象之動物保護檢查人員訓練,以加強其動物保護觀念、專業知識及執法技巧,由八十八年起已辦理二十餘期,約六百餘位動物保護檢查人員完成訓練;另由地方政府自行籌辦義務動物保護員訓練,建立動物保護領域的志工制度,有效納入社會資源及人力;另亦將於本年度試辦五期中小學教育人員參與之「動物保護法」種子教師訓練課程,期藉由基礎教育根植國人動物保護觀念。

  至於宣導活動則包括製作宣導短片、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區域性宣導活動、製作公車及平面媒體廣告等,並自八十九年起將每年九月份訂為動物保護月,籌辦大型宣導活動,加強全民宣導,透過多元化之活動方式,佐以媒體報導,讓全民共同關心進而參與動物保護工作。

  為增進我國動物保護形象,農委會積極與國際動物保護團體進行交流活動,其中於八十七年與美國人道協會簽訂動物保護工作備忘錄,引進國際先進的動物保護觀念與技術,提昇我國水準,我方並派員至該會夏威夷辦公室參加教育訓練,培訓我國動物保護領域之種籽教師,此外,美方亦派員協助我方之教育訓練,本年四月即與我國共同舉辦訓練活動並簽訂動物保護工作備忘錄之續約,同意持續提供我國相關資訊作為農委會釐定政策之諮詢參考,另將於本年度製作英文文宣資料,送請我方駐外單位協助分送國際友人,促進國際各界對我國推動動物保護各項政策及成果的了解。

肆、未來工作重點

  「動物保護法」通過後,有關犬籍管理、畜主責任、寵物業者規範、流浪動物管理、實驗動物管理及經濟動物人道利用等問題,已有法源依據可供遵循並陸續推動中,未來除繼續加強辦理外,並將廣納各方建言檢討推行各項具體措施。

  其中有關流浪犬管理議題,目前民間動保團體或設有私人所容處所,惟因其不斷收容街頭棄犬且抱持終身飼養觀念,導致狗口過多,經營困難,除缺乏醫療資源外並造成環境衛生及噪音問題,就動物福利而言實不恰當,並往往遭逢居民抗議。另有部分保護動物人士則主張於街頭原地放養或社區共養流浪犬,但其造成之公共衛生及安全問題仍舊存在,亦與目前政府及先進國家之做法有異,因此就此議題仍有待政府與動物保護團體及民眾加強溝通取得共識。

  此外對於所容處所收容之犬隻,將建立犬隻評估制度與管道,讓經由獸醫健康檢查及行為評估後適合之成犬接受相關訓練成為特定工作犬,例如:台北市政府目前推動之協助腦性麻痺兒童復健之「狗醫生」、或成為導盲犬、巡防犬、緝私犬等,另對於部分溫馴犬隻或幼犬,則鼓勵民眾認、領養,為流浪犬找到適當飼主,並加強認養後之追蹤,積極減少非必要之犬隻安樂死,改善所容處所給予一般民眾之觀感,並對社會作出正面的教育意義。

  在各項施政外,如何讓民眾確實了解施政目的、方法,加強與民眾溝通使其體認各項措施的必須性進而配合,並深植保護動物、尊重生命之觀念亦是未來重要工作之一,除透過加強緝查、勸導業務之執行外,並將規劃更多元化之宣導活動加強與民眾互動;此外,於明年度擬規劃出版一系列適合不同年齡層民眾之動物保護教育書籍,積極協調教育單位參考納入基礎教育課程,或於經費許可時編印分送教育機構、公立圖書館等單位,期使動物保護觀念深入社會各界,並間接增進社會友愛與和諧氣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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