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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動物用藥品查緝取締作為與成果

防檢局政風室 葛卓崙

壹、前言

  杜絕違法動物用藥品,避免藥物濫用與藥物殘留,以維護畜禽水產品安全與人體健康,均有賴違禁動物用藥品之有效查緝、嚇阻。本局自87年7月1日成立以來,針對本課題不但予以週密規劃與督導執行,且在各地區防治單位的密切配合下,迄今已見明顯成效,同時彰顯本局維護合法懲戒不法之決心。

貳、查緝作為

  動物用藥品之查緝取締為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之主管業務,執行查緝取締工作因涉及人民權利及違法案件之行政處分或移送偵辦等,各項作業均應謹守相關之法令規定,而違法動物用藥品之來源及流向追查常涉及其他縣市之主管機關,且查緝工作之談話紀錄、工作紀錄之製作以及相關證物之蒐集均環環相扣,故查緝取締工作需詳加規劃,俾動物用藥品之查緝取締工作能順利進行。爰因民眾對於動物用藥品之違法使用及非法藥品之檢舉案件日益增加,為快速反映民眾之檢舉案件及整合各查緝機關間之聯繫,本局已制訂有動物用藥品查緝取締作業規範,以落實動物用藥品之查緝取締工作。

  違法動物用藥品平時之查緝取締工作,由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負責執行;如遇重大違法案件或民眾向中央主管機關檢舉之案件則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簡稱農委會)畜牧處與中部辦公室、本局、農委會家畜衛生試驗所動物用藥品檢定分所、直轄市與各縣市政府及配合執行之檢調、警察及政風單位組成動物用藥品聯合查緝取締小組進行查緝。

  近來檢舉案件中以違法鴿用藥品案件增加最多,因販賣鴿用器具、飼料或相關產品之商號,其經營人及環境均較複雜,且涉案之藥品單價高,並多為涉及刑責之動物用偽、禁藥品,對於嚴重違法案件之查緝工作需更加嚴謹。為使查緝取締工作能順利進行並保護相關之工作人員,本局90年度「加強動物用藥品抽查取締及宣導工作計畫」中,編列有動物用藥品查緝取締人員之教育訓練工作,以加強相關法規及執行技巧之訓練,發揮查緝取締預防功能。

參、查緝對象

  查緝取締對象係針對投機不法之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輸入業者、販賣業者、家畜(動物)醫院(診所)、養畜殖戶、飼料廠及其他使用或販售動物用藥品場所。

肆、相關法令

  查緝取締必須合乎依法行政精神,相關之法令計有動物用藥品管理法、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施行細則、動物用抗生素麻醉毒劇及生物藥品管理辦法、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優良藥品製造標準及其他相關規定。

  常見違法事項有關之處理:

一、經查證為動物用偽、禁、劣藥之處理:

  (一)相關證照由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視情節處理。

  (二)藥品已在市面出售者限期收回,合於標準者清查,蓋清查章。

  (三)國內製造之劣藥可改製者限期改製,未於期限內改製者沒收銷毀。國外輸入之劣藥依法退貨,未退貨者依法沒收銷燬。

  (四)動物用偽藥、禁藥依法沒收銷燬。

二、違反管理規定事項處以行政罰鍰者:

  (一)未領有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逕行販售動物用藥品。

  (二)養畜殖業者購用來歷不明或未經農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動物用抗生素、毒劇及生物藥品。

  (三)養畜殖業者及飼料廠購用動物用抗生素及毒劇藥品原料藥。

  (四)動物用藥品未依法黏貼中文標籤及仿單。

伍、執行成果

  本局自去(89)年3月起會同縣市主管機關、農委會家畜衛生試驗所動物用藥品檢定分所及地方警察人員等相關單位,機動組成「動物用藥品聯合查緝取締小組」,赴桃園縣等17縣市,查訪遭檢舉或重大違規之動物用藥品製造廠、販賣業者、家畜醫院(診所)、養畜殖戶、飼料廠等共102處,計查獲違法藥品78件,屬人用藥品移請行政院衛生署辦理者3件,其中依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處行政罰鍰案計56件,移送司法機關偵辦者共8件,其中乙件判決確定處3個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

陸、待解決課題

  1. 養畜殖業者對於動物用藥品之使用不當及使用違法之藥品,極易造成畜禽產品之藥物殘留及細菌抗藥性之產生而危害人畜健康,故有必要加強宣導正確安全使用動物用藥品。

  2. 「動物用抗生素麻醉毒劇及生物藥品管理辦法」於去年10月25日修正公告,其中規定含藥物飼料添加物以供飼料廠及自製自用飼料戶使用,並規定動物用藥品製造廠、販賣業者應設登記簿記載動物用藥品之使用及銷售流向相關資料。前述規定之落實需各縣市主管機關定期派員查核銷售紀錄及是否有非法流用情形,並教育養畜殖戶及動物用藥品廠商確實填報紀錄。

  3. 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輸入業者、販售業者、推銷員及使用人對於相關法規未能深入了解,致已觸法而不自知,有必要對上述人員加強相關法規之教育。

  4. 違禁動物用藥品在市面尚有發現,查緝取締益發重要,查緝人員工作方法訓練及法制素養仍需加強。

柒、建議

  1. 現行「動物用藥品聯合查緝取締小組」,持續針對違法製造、輸入、販賣、使用動物用藥品,依法取締,以消除不法動物用藥品,保障合法業者及產品品質,並維護動物健康及畜禽產品之衛生安全。

  2. 查核動物用藥品製造廠及販賣業者之銷售資料,並查察養畜殖業者、飼料廠及自製自用飼料戶之藥品使用情形及使用紀錄,促其確實遵守「動物用抗生素麻醉毒劇及生物藥品管理辦法」,避免動物用藥品之非法流用,並加強查緝不法動物用藥品。

  3. 辦理各地區防治所人員查緝取締技巧訓練,俾促進對法令的瞭解,發揮防杜不法功能。

捌、結語

  由於未經檢驗登記之動物用藥品在市面尚有發現,養畜殖戶及飼料廠之非法使用原料藥也仍有所見,因此面對投機不肖業者擅自製造、輸入、販售、使用違禁藥品,需要公權力的行使,行政檢查與檢警單位的支援,才能有效取締,發揮防杜效果,故今後本局仍將秉持現有良好基礎與成果積極辦理,俾使動物用藥品之管理益臻完善,同時維護有關產業安全及民眾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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