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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針對桃芝颱風災害復建及土石全面整治工作提出

加速全面造林整治土石流計畫

 

 

水土保持科 張錦家

 

壹、前言

 

  台灣為多山的海島地形,由地史觀之,台灣顯然經過多次之板塊擠壓、褶曲、斷層以及其他地殼變動,而使地形結構更趨複雜。88年921地震後,地殼經劇烈震動,使地表土質益形鬆軟,而台灣每年均歷經多次颱風侵襲,造成災害。今(90)年7月30十日凌晨桃芝颱風從花蓮縣秀姑巒溪出海口登陸後,由於颱風行徑變緩,且帶來充沛雨量,因此對花蓮縣及南投縣等地區帶來重大災情,依據中央氣象局發布雨量資料顯示,自7月29日零時至7月31日止出現大雨地區如下:阿里山758公厘、高雄縣小關山749公厘、南投縣神木村634公厘、花蓮縣光復鄉490公厘、雲林縣草嶺399公厘,降雨量及降雨強度為歷年所罕見。以花蓮縣光復鄉為例,一小時降雨強度即達156公厘,由於雨量大又集中,再加上921大地震使得土石鬆動,造成花蓮地區空前嚴重之土石災害。

  張院長於本(90)年8月3日召開記者會提出:一、加速推動全國性生態造林運動,二、山坡地超限利用地徹底解決,三、推動平地造林與綠化等三項指示,農委會依照 院長指示,擬具「加速全面造林整治土石流計畫」,將全面積極造林,整治土石流,並處理超限利用地,以期減少後續之土石災害。

貳、桃芝颱風水土保持災情

 

  桃芝颱風過後,本會水土保持局及林務局於7月31日立即派遣50組緊急處理小組人員,進行災情勘查,依據勘查結果劃分輕重緩急,作為搶修治理之依據。

  截至90年8月4日止,有關水土保持相關災情統計共644處,初步查估復建經費共需21億9千3百萬元。其中土石流災害計88處,復建經費7億4千5百萬元;治山防災類(非土石流災害)239處,復建經費11億4千7百萬元;農路災害216件,復建經費2億3千3百萬元;其他類災害51處,復建經費8千萬元。

參、災害原因探討

 

一、豪雨集中、雨量大

  本次桃芝颱風帶來之豪雨集中且雨量大,暴雨範圍遠超過85年之賀伯颱風之暴雨範圍,且降雨地區多涵蓋山區村落、城鎮,是以災情更為嚴重。累積雨量達250公釐上,已達警戒值。以花蓮為例:

 

  (一)花蓮縣光復鄉累積雨量490公釐,一小時降雨強度為156公釐。

  (二)花蓮縣鳳林鎮累積雨量571公釐,一小時降雨強度為124公釐。

 

二、九二一災後地層鬆動

  (一)921地震災後重建區崩塌地共有25,845處,面積約有15,977公頃,因崩塌所產生之大量砂石堆積於山谷河床,致引發土石流之頻率及規模大幅度提高。

  (二)921地震造成岩層破碎,土石鬆動,增加坡面崩塌之潛在危險性,亦為土石流發生之潛在原因。

 

三、任意佔用河道、與水爭地:佔用河道,迫使河川改道,縮小排洪斷面,引發洪水溢流氾濫。

肆、緊急處理措施

 

一、處理原則

  (一)土石淤積嚴重,影響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之河道,立即疏濬。

  (二)需緊急搶修搶通工程,立即辦理。

  (三)防止二次災害工程,優先辦理。

  (四)其他復建新增災害整治工程,以上、中、下游整體治理原則,加速辦理。

 

二、處理措施

 

  本會水土保持局及林務局林務局已授權所屬各工程所所長、林管處處長核定緊急河道疏濬之相關經費,立即請鄉鎮公所辦理搶險、搶通,以順暢水流,抑止災害擴大。

 

  截至90年8月6日止,治山防災(含土石流災害) 所需緊急搶修計277處,核定經費2億3千1百萬元,將由本會水土保持局及林務局相關計畫經費移緩濟急勻支辦理。

伍、計畫內容

 

一、加速土石流整治

  (一)短程目標及措施(至90年12月底止)

 

 

 

  1. 緊急搶通、搶修及疏濬河道。
  2. 辦理緊急水土保持處理工程,防止二次災害發生。
  3. 加速辦理土石流及崩塌地源頭裂縫勘尋及填補。
  4. 立即針對土石流危險區域,遷移危險住家,辦理防災疏散避難演練,並組織社區守望救助自衛隊。
  5. 航空拍攝重大土石流災區狀況,以作為土石流治理之參據。
  6. 結合學者專家組成土石流專家顧問團,立即辦理土石流之勘查工作。

     

     

 

  (二)中程目標及措施(自91年至93年止)

 

  1. 重新建立全國土石流危險溪流及崩塌地資料庫,有效掌握坡地潛在災害資訊。
  2. 劃定土石流危險區:桃芝颱風受災區域內危險溪流,其符合水土保持法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條件者,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於91年底前完成劃定計畫草案,92年底完成法定程序,並擬定長期水土保持計畫,分年分區實施整治。
  3. 訂定土石流警戒分區及發生基準值:以非接觸性監測方式,利用即時雨量資料,進行土石流警戒分區與發生基準值及降雨警戒值分析之訂定,將性質相近之土石流危險地區先行劃定分區,就其土石流歷史資料進行土石流警戒雨量線劃定。
  4. 土石流整體規劃治理:從土石流及崩塌地源頭整治,減少土石來源,是土石流防治事業之根本;儘量採用生態工法,雇用在地人及原住民,以集水區為單元分工辦理。崩塌地源頭裂縫填補,施作截導水處理;崩塌坡面打樁編柵並植草種樹;坡腳及堆積地,施作穩定工程;下游土石流堆積區整治,因地制宜實施疏濬,或兩岸植栽穩定工程,以防止沉積土石受雨水沖刷,造成二次災害。
  5. 建立土石流防救災機制,持續辦理土石流潛在危險聚落災害防護及疏散避難演練。

 

 

  (三)長程目標及措施(自94年起至99年止)

 

  1. 調整山坡地利用政策,實施總量管制。
  2. 建立土石流災害監測及預報技術體系。
  3. 持續辦理土石流防治工作及土石流潛在危險聚落災害防護。

 

 

二、超限利用林地輔導造林

 

  (一)違規使用之國有林班地恢復造林

 

  1. 加強防範及嚴格取締濫墾、濫建暨違約使用:各林區管理處應督促林班巡視人員,落實護管工作,防範濫墾、濫建暨違約使用外,一經發現應即查報取締,其濫墾、濫建者,依森林法、水土保持法與相關法令移送法辦,收回林地;其違約使用者並依租約處理。
  2. 加強宣導:除編印森林對水源涵養、國土保安、水土保持之功能與重要性之宣導資料,廣為分發及利用媒體資訊宣導外,各林區管理處應深入山村社區舉辦各種說明會,期使民眾瞭解森林功能與其重要性,達成愛林、護林、保林等目的,防範災害之發生。
  3. 出租造林地違規部分:
    (1)對於違約違規使用林地種植檳榔並已列入檳榔問題管理方案者,應依照該管理方案之期程執行,尚未依計畫改正造林者,林區管理處應即通知承租人,限期於民國91年12月底前改正造林,否則終止租約、收回林地。
    (2)其餘違約違規使用種植其他作物者,林區管理處應即通知承租人切結於民國93年12月底前完成造林,凡經檢查符合「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規定者,依該要點核發獎勵金;如未依切結期限完成造林者,終止租約、收回林地。
    (3)承租人如剷除違規檳榔、果樹及農作物,實施造林,則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規定核發獎勵金。

     

     

 

  (二)坡地超限利用種植檳榔輔導造林:

  1. 國、公有山坡地遭受非法占用、租地造林而未依合約完成造林或經限期改正未完成者,應由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等土地管理機關收回土地,實施造林
  2. 為推動超限利用檳榔園實施造林,修正本會89年公告之「山坡地超限利用種植檳榔土地輔導實施造林計畫」,延長私有地申請造林期限至民國91年6月底止。
  3. 私有林地第一年(民國91年12月底前)完成造林達每公頃2,000株或達每公頃規定株數,經檢查合格者,一次核發造林獎勵金每公頃新台幣10萬元;第二年(民國92年)至第六年(民國96年)經檢查造林木正常生長者,每年核發3萬元,第七年(民國97年)以後至第二十年,經檢查造林木正常生長者,每年核發2萬元。
  4. 為兼顧山坡地農民生計,准許農民採漸進式完成造林,先於第一年(民國91年12月底前),行列混植完成造林每公頃600株以上或達規定株數三分之一以上,經檢查合格者,核發造林獎勵金每公頃新台幣3萬5千元,第二年經檢查造林木正常生長者,核發1萬元;於第三年(民國93年)再全部完成造林達每公頃2,000株或達每公頃規定株數者,核發11萬5千元。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核發3萬元,第七年至第二十年每年核發2萬元。

     

 

三、加速全面造林

 

  (一)崩塌地復育造林

 

  1. 依緊急程度排定優先順序,配合實施簡易水土保持工法,因地制宜,選用最符合當地環境之工法進行崩塌地復育。
  2. 造林方法採用直播造林、打樁編柵植生造林、栽植造林等。
  3. 選用耐乾旱、耐貧瘠之當地陽性樹種及能迅速覆蓋地面、深根性、可固結土石之灌木、草類為主,促其儘早綠化,恢復森林生態系之生機,降低災害的影響範圍。
  4. 建立崩塌地育林體系之研究的觀測、分析,以評估比較各種造林復育方法之效果,提供崩塌地造林植生復育之對策。

 

  (二)國、公有林防災生態造林

 

  1. 建立全面防災育林機制,加強國、公有林裸露地及濫墾收回地生態造林,以減少土石流災害。
  2. 依林地分區之不同經營目的及不同環境條件,設計不同之育林方法,並以人工配合天然更新進行復育造林,以期早日促使林地達成被覆及綠化,發揮林木涵養水源、國土保安功能。
  3. 樹種方面則選擇適宜當地生長之鄉土樹種,以塊狀混交方式栽植,營造複層林,增加當地生物多樣性。
  4. 加強人工林撫育工作,增強台灣地區面積約達42萬公頃人工造林地防災功能,實施中、後期之撫育工作,以促使林木健全生長。

 

  (三)平地景觀造林

 

  1. 為因應我國加入WTO後,國內農業結構調整,受衝擊較烈之農產品勢必將調減生產,將輔導農民及農企業進行長時間休耕並改以造林,配合給予獎勵與補助,提高農民造林意願。
  2. 造林對象為山坡地以外可供造林之平原、海岸土地,予以集團造林,每一集團面積毗連五公頃以上為原則。
  3. 申請平地景觀造林者,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發給造林獎勵金每公頃20年間53萬元,另比照「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之特殊休耕地基礎給付,發給直接給付補助費每年每公頃5萬4千元,總計廿年間每公頃獎勵及補助161萬元。

陸、業務分工 DOCX / pdf

 

 

 

 

 

 

 

 

 

柒、經費需求

 

  總經費共需537億餘元,其中一.土石流整治: 42,126,800千元,二.超限利用地輔導造林 : 1,600,000千元,三.加速全面造林: 9.985,447千元,合計:53,712,247千元。

捌、管考及配合措施

 

一、本計畫內之執行事項,係選擇具體可行事項,由各機關依據業務分工配合推動,並由行政院研考會列管,使本計畫有效推行。

二、本計畫奉院核定後,即交由各有關業務主管機關分別執行,各主辦機關並應會同協辦機關執行。

 

三、本計畫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負責協調推動,各業務主管機關應全力配合,循行政體系,協同各級政府單位推動執行。

 

四、本計畫得視需要委請相關學術單位協助辦理。

 

玖、預期成效

 

一、緊急疏通河道,避免二次災害。

二、強化森林功效,減少土壤流失並強化涵養水源,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三、完成檳榔園造林1萬1千公頃,減少災害。

 

四、除可攔蓄砂石、控制崩塌與河道沖蝕、維護構造物安全,並可直接保護河流兩岸、農田、工廠、房舍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五、在運用生態工法配合綠美化之下,可展現農村新風貌,使大地傷癒、美貌重現,產業振興、經濟活絡。

 

六、使在地人生活安心、外地人旅遊放心並可建立民眾對政府施政之信心。

 

(截至九十年八月二十日止,有關水土保持相關災情統計六二0處,初步查估復建經費一七億五千四百萬元。其中土石流災害計一一四處,復建經費四億九百萬元;治山防災類(非土石流災害)三0四處,復建經費十億九千九百萬元;農路災害一四三件,復建經費一億五千四百萬元;其他類災害五十九處,復建經費九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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