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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斐漁業合作漁船之作業規定

漁業署 陳文琛

壹、前言

  南非共和國位於大西洋與印度洋之交界處,由於該二洋區為我遠洋漁船主要的作業漁場,因此南非南部之開普敦港遂成為我在大西洋、西印度洋作業之遠洋漁船最重要的卸補基地之一,此對帶動南非當地經濟繁榮及創造就業機會貢獻良多。中斐(南非)兩國為建立互利之漁業合作關係,於67年簽訂「中斐漁業協定」,兩國並為本協定之實施及進一步合作之推展,每年進行雙邊漁業諮商,斐方並依該協定允許我國漁船在其經濟海域作業。本(90)年3月23日兩國循往例就我鮪延繩釣漁船赴斐(南非)經濟海域作業條件進行諮商並於5月30日達成協議,斐政府同意開放12艘我國鮪延繩釣漁船參加入漁合作,每艘船之入漁費用美金20,245元,入漁期限自90年6月1日至91年12月31日止。為使合作漁船確實遵守斐國規定之合作條件,並有效管理合作漁船作業秩序,本會每年均訂定參加合作漁船資格,及相關作業管理措施,俾使業者及船長得以配合遵守執行。

貳、合作漁船資格、捕撈配額限制、混獲魚種限額及漁船監控系統

  近來南非政府為照顧南非漁民族群,並公平分配捕魚權利及養護其海域之漁業資源,已在其部分經濟海域劃定禁漁區,及要求參加合作漁船應安裝漁船監控系統,與設定合作漁船之漁獲限額等。為善盡船旗國管理漁船責任,配合遵守中斐漁業合作條件,確實控管合作漁船作業動態及維持其作業秩序,本會均依雙方漁業諮商達成之合作條件,每年均訂定相關規定,並要求業者及船長確實配合遵守。有關本年「參加中斐漁業合作之漁船規定事項」公告,主要內容包括:

一、欲參加漁業合作之漁船之資格,為具備漁船監控系統,且該系統並應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測試確認可回報船位者,其船主始能向台灣區遠洋鮪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登記,如登記船數超過南非政府核准合作船數,則以公開方式抽籤辦理。

二、合作漁船須逐日填寫作業紀錄,並於每月7日前將上個月之船位及作業狀況,送鮪魚公會彙整。

三、合作漁船總漁獲量、各船捕撈配額、及混獲魚種設限:

 (一) 90年6月1日至91年5月31日

  合作漁船之長鰭鮪最高總許可捕獲量2,000公噸;劍旗魚為混獲魚種,最高總許可捕獲量80公噸,每船最高總許可捕獲量6.666公噸。

 (二) 91年6月1日至91年12月31日:

  合作漁船之長鰭鮪最高總許可捕獲量1,166.666公噸;劍旗魚為混獲魚種,最高總許可捕獲量46.666公噸,每船最高總許可捕獲量3.888公噸。

 (三)上述限制配額魚種如捕獲量達到配額量時,合作漁船應立即停止捕撈,如再有捕獲,應全部拋回海中。

四、為確認合作漁船進港與否,規定合作漁船在進港6小時後,其船上漁船監控系統始能關閉。另監控系統如故障無法正常運作,船長或船主應至少每24小時改以傳真方式向南非海洋漁業局通報船位。

參、結論

  「中斐漁業協定」自67年簽訂後,南非經濟海域已成為我鮪釣船傳統的作業漁場,近年來合作漁船在南非經濟海域的漁獲量亦維持在2,000至2,500公噸之間,頗有助於穩定我遠洋鮪漁業發展。鑒於中斐漁業合作係由中斐官方所簽訂,因此基於兩國互信之原則,獲得核准入漁南非之合作漁船有其責任及義務,確實遵守南非合作條件及我相關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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