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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實驗管理小組設置辦法簡介

畜牧處畜牧行政科 鄭祝菁

壹、前言

  實驗動物在生物學、醫、藥學、農學等生命科學領域長期以來扮演著默默貢獻,卻不可缺少的角色,無論是基礎或應用科學有關的各項生命科學研究成果,皆是犧牲無數實驗動物生命所換來。早期國際上尚未興起尊重動物權的風氣,對於實驗動物的管理亦未有任何規範。迄至1970年代,國際上動物保護的範疇擴及實驗動物,實驗動物的管理方成為一項新興的應用科學,由1990年代開始,國際間更加重視實驗研究用動物之福祉,相關實驗動物管理的科學研究蔚為風潮,此時國際間普遍採行研究機構自我監控的管理機制,舉凡應用動物的實驗機構均應成立動物實驗管理小組,負責管理該機構的動物應用行為。我國「動物保護法」於制定時,即援引此一管理機制於該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進行動物科學應用之機構應組成動物實驗管理小組,以督導該機構進行實驗動物之科學應用,同條第四項復規定,前揭之動物實驗管理小組之組成、任務暨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乃邀集國科會、教育部、行政院衛生署、學者、專家及台灣區動物用藥品工業同業公會等單位人員多次研商,爰擬定「動物實驗管理小組設置辦法」草案,並依據「行政程序法」有關規定辦理法規預告後,送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法規會討論通過,於本(九0)年7月13日發布施行。

貳、內容重點

  本辦法條文計8條,其要點說明如下:

  1. 本辦法訂定之法源係依據「動物保護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2. 明定進行動物科學應用之機構,應組成動物實驗管理小組;管理小組成員之人數由3至7人組成,為利動物實驗管理小組功能之推動,規定其成員應包括獸醫師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動物實驗管理訓練合格之專業人員。且各機構於管理小組組成後30日內,應將成員名冊報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備查,如有異動時亦同。

  3. 動物實驗管理小組之任務包括:

    (1)審核所屬機構所進行之實驗動物科學應用計畫,各計畫執行人應填具動物實驗申請表送管理小組進行審核。
    (2)提供所屬機構有關動物實驗設計之科學應用諮詢意見。
    (3)提供所屬機構有關實驗動物飼養設施改善之建議。
    (4)監督所屬機構實驗動物之取得、飼養、管理及應用等行為。
    (5)提供所屬機構年度執行實驗動物科學應用之監督報告(格式詳如表2),本項年度執行報告應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報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備查。

  4. 明定各機構利用動物進行科學實驗其需採用之實驗動物種類、品種、數量及實驗設計應先申請,並經所屬機構之動物實驗管理小組審議核可始得進行。

  5. 授予各機構所屬實驗動物管理小組於發現所屬單位之動物科學應用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時,得要求其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得終止其實驗動物之使用,以落實各機構之自我監控管理機制。

  6. 給予利用動物進行科學應用之機構組成動物實驗管理小組之過渡期限,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後一年內,各單位應依本辦法之規定組成管理小組,逾期仍未辦理者將依「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得處以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之罰鍰。

參、結語

  為落實「動物實驗管理小組設置辦法」相關措施之推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同步進行各項配套措施,包括為提供所需人力資源,於89年度起陸續舉辦實驗動物飼養管理人員訓練,召訓對象包括各大專院校有關科系、教學醫院及政府試驗研究單位等人員,訓練人數累計已達273位,另將針對民間之生物科技、製藥等研究機構或工廠有關人員邀集參訓;且為提供實驗動物管理專業資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經於89年度邀集國內實驗動物管理專長之學者,協助蒐集國內外資訊並完成編印「實驗動物管理與使用指南」一書,成為國內唯一且完整之實驗動物管理規範工具書,以供各界參考;同時於本年著手進行國內動物科學應用機構調查,未來將利用調查結果進行輔導,期使我國之動物科學應用管理臻國際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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