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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赴北太平洋海域作業應遵守及注意事項規定

漁業署 趙熹

壹、前言

  北緯30度以北、東經130度以東之北太平洋海域處,70年代為我遠洋大型流網漁業重要漁場,最主要係捕撈魷魚及鮪魚,由於流網與其他漁法如延繩釣及曳繩釣等,在作業漁區上會產生衝突,以及在北太平洋公海會意外捕獲鮭鱒魚,在加上南太平洋公海大量使用流網捕鮪、鰹魚,損及南太平洋島國之經營利益,終遭致美、美加等鮭鱒魚源國及極度依賴鮪資源獲益之南太平洋諸國強烈抗議與抵制,復加上國際環保組織宣傳流網會嚴重傷害海洋哺乳動物、鳥類,破壞海環境,最後終促使聯合國通過一項決議,要求全世界在1993年1月1日起暫停使用大規模流網在公海捕魚,為因應此一聯合國決議,及維持北太平洋漁區秩序,特訂定「赴北緯30度以北、東經130度以東之北太平洋海域作業之漁船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規定,凡我漁船自西南大西洋海域轉赴該海域作業時可在新加坡及南太平洋海域轉赴該海域作業時可在美屬薩摩亞接受檢查後再前往作業,俾使業者及船長得以配合遵守執行。

貳、本次修正部分及目的

  此次修正「赴北緯30度以北、東經130度以東之北太平洋海域作業之漁船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公告重點為:原該公告第二點第二款由新加坡或美屬薩摩亞出港作業者,須事先經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核准,經我駐新加坡或美屬薩摩亞漁業專員於該港口檢查合於規定後,始得前往作業,其中有關新加坡部份目前因未派駐漁業專員予以刪除,該等漁船可在海上由我巡邏船檢查,而美屬薩摩亞部分,因目前我鮪釣漁船赴該港口檢查,尚有我人員可進行檢查,至有關裝設VMS等相關管理措施,俟太平洋區域性漁業組織「中西太平洋高度洄游魚群養護及管理」(MHLC)公約訂定管理機制後,再行研商執行之時機,故仍予保留,僅將我駐美屬薩摩亞漁業專員改為本會漁業署指定之人員。

參、結論

  北緯30度以北、東經130度以東之北太平洋海域,向來為我國重要傳統漁場之一,為維持北太平洋漁區秩序,避免造成業者無謂損失或危及漁區其他漁船之安全,須加強該漁區漁船之管理,呼籲業者及船長確實遵守新頒訂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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